中證網訊4月25日晚, 上交所網站公佈對嘉澳環保(603822)出具的《關於對浙江嘉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桐鄉市順昌投資有限公司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17〕0101 號, 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 經查明, 嘉澳環保可轉換公司債券於2017年11月27日起掛牌交易, 公司控股股東桐鄉市順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昌投資”)參與配售可轉換公司債券82,595,000.00元, 占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總量的44.65%。 同日, 順昌投資通過交易系統全部賣出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成交金額99,493,267.60元, 收益16,898,267.60元。 順昌投資持有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發行總量的20%,
上交所指出, 順昌投資持有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發行總量的20%, 在每減持10%時, 未及時披露減持情況並停止賣出, 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2條和第11.8.22條等有關規定。 鑒於順昌投資違規減持後主動及時上繳減持收益, 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決定書顯示,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嘉澳環保控股股東順昌投資予以監管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