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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萬!南京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體育賽事舉辦

先給你看組資料

英國權威體育資料服務機構SPORTCAL,

“全球體育影響力百強城市排名”

南京一直榜上有名

2012年 第 42位

2014、2015年 第 28位

2016年 第 19 位(首次超過上海)

2017年 第 10 位 (緊隨第9位北京之後)

南京的排名之所以飆升如此之快

離不開這幾年不斷舉辦的國際大賽哦

成功舉辦的

2014年青奧會、2016年世界速度輪滑錦標賽、2017年首屆世界全項目輪滑錦標賽、世界女排大獎賽、南京馬拉松等一系列精品賽事

成功申辦的

2018羽毛球世錦賽、2019國際籃聯籃球世界盃、2020室內田徑錦標賽

通過不間斷地舉辦國際精品賽事, 南京城體育的國際影響力得到了巨大提升, 同時帶動了相關產業發展, 促進體育消費, 讓全民參與健身。

這不, 為了吸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辦賽

更大力度引進國際精品賽事

打造南京本地品牌賽事

政府又有“新行動”

要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體育賽事給予資助

也就是說, 以後南京要來更多“名牌賽事”!

25日, 市體育局聯合市財政局印發了《南京市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資助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資助物件為本市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國內外重大體育賽事以及體育傳統品牌賽事、具有本地自主品牌體育賽事, 並採取賽後資助的方式。

資助標準方面, 辦賽機構可獲得賽事投入不超過30%的資助資金, 根據賽事不同等級最高可達300萬元。

資助對象

(一)本市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國內外重大體育賽事以及體育傳統品牌賽事。

(二)本市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創辦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體育賽事。

以省、市、區政府授權取得賽事運營權或以政府公共資源和公共財政為主舉辦的賽事專案不屬此辦法資助範圍

資助標準

(一)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 A 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 按專案類別、賽事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 可每次給予不超過 200萬元的辦賽資助;與國際體育組織簽約並確定連續舉辦 3 屆以上的國際性 A 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

自第 3 年(含)起每屆給予不超過 300 萬元的辦賽資助。

(二)在本市舉辦國際性 B 類等級高水準單項體育賽事, 包括分站賽、資格賽、積分賽等, 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 可每次給予不超過 150 萬元的辦賽資助。 與國際體育組織簽約並確定連續舉辦 3 屆以上的國際性 B 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 自第 3 年(含)起每屆給予不超過 200 萬元的辦賽資助。

(三)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 C 類或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 或本地自主品牌並被國家級以上單項體育協會等機構評定為較高等級的單項體育賽事, 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 可每次給予不超過 100 萬元的辦賽資助。

(四)在本市連續舉辦超過 3 屆(含)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

且水準高、影響力大、市場前景好的單項體育賽事, 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 可每屆給予不超過 80萬元的辦賽資助。

賽事等級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管理辦法》(體競字„2015‟190 號)相應標準認定。

專項資金對體育賽事的資助額度控制在該賽事實際投入費用(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准)的 30%(含其他公共財政投入)以內

申報條件

體育賽事資助資金實行賽事專案申報制度。 申報資助資金的辦賽單位和賽事專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賽事項目申報主體須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從事體育產業活動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一個賽事專案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 多個單位參與辦賽的,申報主體單位應提供與其他參與單位之間認定公證資料。

(三)賽事專案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四)申報的體育賽事項目符合南京市城市發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體育產業發展特點與需要。

(五)年度申報公告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經完成辦賽、結算工作。

(六)當年度資助賽事專案申報通知規定的其它條件。

南京市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資助辦法(試行)

這裡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積極培育、打造本地精品體育賽事品牌,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舉辦對我市體育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力的體育賽事,進一步帶動體育產業發展,提升南京的城市形象和影響力,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7‟118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 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賽事資助專項資金在體育產業引導資金和體彩公益金中統籌安排,市財政局和市體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資助物件為:

(一) 本市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國內外重大體育賽事以及體育傳統品牌賽事。

(二) 本市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創辦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體育賽事。

以省、市、區政府授權取得賽事運營權或以政府公共資源和公共財政為主舉辦的賽事專案不屬此辦法資助範圍。

第四條 對體育賽事的資助原則上採取賽後資助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會同市體育局共同制定賽事資助辦法,研究專項資金支持政策;

(二) 負責資助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的審核和市級預算執行;

(三) 參與制定年度專案申報指南,發佈申報公告;

(四) 參與申報項目的初步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參與確定擬資助專案及經費安排意見,做好年度支持專案對外公示、經費下達;

(五) 負責資助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六) 會同市體育局組織開展資助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七)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級體育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研究提出資助專項資金年度支援重點,編制年度經費預算;

(二) 參與制定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賽事扶持政策;

(三) 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年度專案申報指南,發佈申報公告,制定專案評審方案、評審標準和工作規範;

(四) 組織專案申報,指導專案單位申報等工作;

(五) 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初步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提出擬資助專案及經費安排建議;對當年擬支持專案對外公示、協助下達經費等;

(六) 組織開展專案監督、協助市財政局對資助資金進行監管;(七)組織專案績效評價或協力廠商評價,配合政府審計等部門涉及專項資金的延伸審計;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受資助單位的權力義務包括:

(一) 按明確的條件和標準提出資助申請;

(二) 做好賽事專案相關檔資料的管理;

(三) 規範管理和使用資助資金,並做好項目會計核算;

(四) 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體育等部門對資助賽事專案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專案的績效評價,按要求提供專案的相關資料和財務資料;

(五) 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六) 按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對受資助單位在本地舉辦體育賽事,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積極給予相應指導和支持。

第三章 資助標準和申報條件

第九條體育賽事資助的標準為:

(一) 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A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按專案類別、賽事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次給予不超過200 萬元的辦賽資助;與國際體育組織簽約並確定連續舉辦3屆以上的國際性A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自第3年(含)起每屆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辦賽資助。

(二) 在本市舉辦國際性B類等級高水準單項體育賽事,包括分站賽、資格賽、積分賽等,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次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的辦賽資助。與國際體育組織簽約並確定連續舉辦3屆以上的國際性B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自第3年(含)起每屆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辦賽資助。

(三) 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C類或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或本地自主品牌並被國家級以上單項體育協會等機構評定為較高等級的單項體育賽事,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辦賽資助。

(四) 在本市連續舉辦超過3屆(含)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且水準高、影響力大、市場前景好的單項體育賽事,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屆給予不超過80 萬元的辦賽資助。

賽事等級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管理辦法》(體競字„2015‟190號)相應標準認定。

專項資金對體育賽事的資助額度控制在該賽事實際投入費用(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准)的30%(含其他公共財政投入)以內。

第十條 體育賽事資助資金實行賽事專案申報制度。申報資助資金的辦賽單位和賽事專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賽事項目申報主體須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體育產業活動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 一個賽事專案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多個單位參與辦賽的,申報主體單位應提供與其他參與單位之間認定公證資料。

(三) 賽事專案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四)申報的體育賽事項目符合南京市城市發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體育產業發展特點與需要。

(五) 年度申報公告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經完成辦賽、結算工作。

(六) 當年度資助賽事專案申報通知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及賽事專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資助資金不予申報:

(一) 經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信用審查,申報單位元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主要是工商、稅務、法院方面的失信)。

(二) 申報單位未按要求提供財務和稅務資料。

(三) 申報主體與實際辦賽主體不一致。

(四) 同一企業或社會組織同一專案當年度已經獲得省、市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支援的。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十二條 體育賽事資助專項資金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優先資助高級別體育賽事。

第十三條 市體育局每年下半年公開發佈體育賽事資助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並明確申報截止日期和擬資助賽事的時限範圍。

申報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 《南京市體育賽事資助申報表》。

(二) 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度審計報告。

(三) 需提供賽事詳細策劃或組織方案,經費預算、決算,主辦單位審核意見和賽事總結。

(四) 市體育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體育局負責對收到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申報單位及項目送相關部門核查是否存在重複資助和重大違法行為的問題。審查合格的給予正式受理;對審查不合格的應告知理由,並允許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補充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對初審合格的體育賽事項目,市體育局負責委託協力廠商進行審計,對申報材料的主要資料進行真實性審查。經審查發現不真實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並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對通過審計的體育賽事專案,市體育局負責對申報單位元組織現場考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 實地情況與申報材料的吻合程度。

(二) 申請單位的綜合情況(賽事運營團隊的專業水準,運營團隊的股權結構、行業地位等)。

(三) 申請單位的管理與機制的保障性。

第十七條 對經現場考察合格的體育賽事專案,市體育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包含下列內容:

(一) 賽事等級和規模。

(二) 賽事的影響力及發展前景。

(三) 賽事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 賽事承辦團隊的專業水準及管理水準。

(五) 賽事總結報告和經費決算報告。

專家評審委員會應包含賽事、產業、財務、資金管理等類別的專家。

第十八條 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以相關審計、評審報告為依據,結合專項資金總體安排,提出體育賽事資助計畫。資助計畫包括受資助單位名單及資助金額等意見。資助金額不超過申報單位申報資助的金額。

市政府同意引進的精品體育賽事,由市體育局按照所簽署合同約定的資助金額,直接納入資助計畫。

第十九條對擬資助單位及專案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有異議的,由市體育局受理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立即取消受資助資格,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體育局于當年年底前與受資助單位簽訂資助協定,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助計畫,列入下一年度賽事資助專項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預算審批情況,於次年下撥經費。

第五章 資助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助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加強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辦賽單位以下支出:

(一) 繼續舉辦體育賽事過程中相應支出。

(二) 償還因舉辦所申報體育賽事產生的金融機構貸款等債務。

(三) 其他對本市發展體育賽事經濟有拉動關聯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助資金使用完畢後,受資助單位應向市體育局提交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報告,市體育局應會同市財政局委託協力廠商進行專項資金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組織專家或社會機構,對上年度獲得資助的單位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申請人再次申報本市其他體育產業引導和資助專項資金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體育行政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賽事資助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受資助單位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負責。對於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以及經審計資助資金違規使用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申報資助工作由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並予以監督。分配管理資金的部門以及使用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財政部門和體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體育局也說了!

歡迎各類社會組織積極申報資助資金,舉辦各類體育賽事,讓南京的體育賽事蓬勃發展,助推南京成為“世界體育名城”啊!

多個單位參與辦賽的,申報主體單位應提供與其他參與單位之間認定公證資料。

(三)賽事專案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四)申報的體育賽事項目符合南京市城市發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體育產業發展特點與需要。

(五)年度申報公告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經完成辦賽、結算工作。

(六)當年度資助賽事專案申報通知規定的其它條件。

南京市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資助辦法(試行)

這裡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積極培育、打造本地精品體育賽事品牌,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舉辦對我市體育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力的體育賽事,進一步帶動體育產業發展,提升南京的城市形象和影響力,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7‟118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 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賽事資助專項資金在體育產業引導資金和體彩公益金中統籌安排,市財政局和市體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資助物件為:

(一) 本市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的國內外重大體育賽事以及體育傳統品牌賽事。

(二) 本市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創辦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體育賽事。

以省、市、區政府授權取得賽事運營權或以政府公共資源和公共財政為主舉辦的賽事專案不屬此辦法資助範圍。

第四條 對體育賽事的資助原則上採取賽後資助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會同市體育局共同制定賽事資助辦法,研究專項資金支持政策;

(二) 負責資助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的審核和市級預算執行;

(三) 參與制定年度專案申報指南,發佈申報公告;

(四) 參與申報項目的初步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參與確定擬資助專案及經費安排意見,做好年度支持專案對外公示、經費下達;

(五) 負責資助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六) 會同市體育局組織開展資助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七)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級體育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研究提出資助專項資金年度支援重點,編制年度經費預算;

(二) 參與制定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賽事扶持政策;

(三) 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年度專案申報指南,發佈申報公告,制定專案評審方案、評審標準和工作規範;

(四) 組織專案申報,指導專案單位申報等工作;

(五) 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初步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提出擬資助專案及經費安排建議;對當年擬支持專案對外公示、協助下達經費等;

(六) 組織開展專案監督、協助市財政局對資助資金進行監管;(七)組織專案績效評價或協力廠商評價,配合政府審計等部門涉及專項資金的延伸審計;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受資助單位的權力義務包括:

(一) 按明確的條件和標準提出資助申請;

(二) 做好賽事專案相關檔資料的管理;

(三) 規範管理和使用資助資金,並做好項目會計核算;

(四) 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體育等部門對資助賽事專案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專案的績效評價,按要求提供專案的相關資料和財務資料;

(五) 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六) 按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對受資助單位在本地舉辦體育賽事,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積極給予相應指導和支持。

第三章 資助標準和申報條件

第九條體育賽事資助的標準為:

(一) 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A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按專案類別、賽事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次給予不超過200 萬元的辦賽資助;與國際體育組織簽約並確定連續舉辦3屆以上的國際性A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自第3年(含)起每屆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辦賽資助。

(二) 在本市舉辦國際性B類等級高水準單項體育賽事,包括分站賽、資格賽、積分賽等,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次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的辦賽資助。與國際體育組織簽約並確定連續舉辦3屆以上的國際性B類等級單項體育賽事,自第3年(含)起每屆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辦賽資助。

(三) 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C類或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或本地自主品牌並被國家級以上單項體育協會等機構評定為較高等級的單項體育賽事,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辦賽資助。

(四) 在本市連續舉辦超過3屆(含)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且水準高、影響力大、市場前景好的單項體育賽事,按專案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每屆給予不超過80 萬元的辦賽資助。

賽事等級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管理辦法》(體競字„2015‟190號)相應標準認定。

專項資金對體育賽事的資助額度控制在該賽事實際投入費用(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准)的30%(含其他公共財政投入)以內。

第十條 體育賽事資助資金實行賽事專案申報制度。申報資助資金的辦賽單位和賽事專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賽事項目申報主體須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體育產業活動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 一個賽事專案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多個單位參與辦賽的,申報主體單位應提供與其他參與單位之間認定公證資料。

(三) 賽事專案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四)申報的體育賽事項目符合南京市城市發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體育產業發展特點與需要。

(五) 年度申報公告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經完成辦賽、結算工作。

(六) 當年度資助賽事專案申報通知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及賽事專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資助資金不予申報:

(一) 經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信用審查,申報單位元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主要是工商、稅務、法院方面的失信)。

(二) 申報單位未按要求提供財務和稅務資料。

(三) 申報主體與實際辦賽主體不一致。

(四) 同一企業或社會組織同一專案當年度已經獲得省、市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支援的。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十二條 體育賽事資助專項資金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優先資助高級別體育賽事。

第十三條 市體育局每年下半年公開發佈體育賽事資助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並明確申報截止日期和擬資助賽事的時限範圍。

申報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 《南京市體育賽事資助申報表》。

(二) 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度審計報告。

(三) 需提供賽事詳細策劃或組織方案,經費預算、決算,主辦單位審核意見和賽事總結。

(四) 市體育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體育局負責對收到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申報單位及項目送相關部門核查是否存在重複資助和重大違法行為的問題。審查合格的給予正式受理;對審查不合格的應告知理由,並允許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補充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對初審合格的體育賽事項目,市體育局負責委託協力廠商進行審計,對申報材料的主要資料進行真實性審查。經審查發現不真實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並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對通過審計的體育賽事專案,市體育局負責對申報單位元組織現場考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 實地情況與申報材料的吻合程度。

(二) 申請單位的綜合情況(賽事運營團隊的專業水準,運營團隊的股權結構、行業地位等)。

(三) 申請單位的管理與機制的保障性。

第十七條 對經現場考察合格的體育賽事專案,市體育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包含下列內容:

(一) 賽事等級和規模。

(二) 賽事的影響力及發展前景。

(三) 賽事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 賽事承辦團隊的專業水準及管理水準。

(五) 賽事總結報告和經費決算報告。

專家評審委員會應包含賽事、產業、財務、資金管理等類別的專家。

第十八條 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以相關審計、評審報告為依據,結合專項資金總體安排,提出體育賽事資助計畫。資助計畫包括受資助單位名單及資助金額等意見。資助金額不超過申報單位申報資助的金額。

市政府同意引進的精品體育賽事,由市體育局按照所簽署合同約定的資助金額,直接納入資助計畫。

第十九條對擬資助單位及專案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有異議的,由市體育局受理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立即取消受資助資格,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體育局于當年年底前與受資助單位簽訂資助協定,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助計畫,列入下一年度賽事資助專項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預算審批情況,於次年下撥經費。

第五章 資助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助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加強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辦賽單位以下支出:

(一) 繼續舉辦體育賽事過程中相應支出。

(二) 償還因舉辦所申報體育賽事產生的金融機構貸款等債務。

(三) 其他對本市發展體育賽事經濟有拉動關聯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助資金使用完畢後,受資助單位應向市體育局提交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報告,市體育局應會同市財政局委託協力廠商進行專項資金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組織專家或社會機構,對上年度獲得資助的單位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申請人再次申報本市其他體育產業引導和資助專項資金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體育行政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賽事資助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受資助單位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負責。對於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以及經審計資助資金違規使用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申報資助工作由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並予以監督。分配管理資金的部門以及使用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財政部門和體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體育局也說了!

歡迎各類社會組織積極申報資助資金,舉辦各類體育賽事,讓南京的體育賽事蓬勃發展,助推南京成為“世界體育名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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