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 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 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 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另,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 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 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 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文丨王紹偉律師
連結文章:2018,
這5種特殊情形,
員工不上班,
單位工資照發
律師提醒:執行過程中,
應儘早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護照資訊!
律師提醒:借款人有如下行為,
不僅借款無效,
利息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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