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贈錢給女兒, 把84萬元打到女婿帳戶, 女兒離婚時這筆錢能否討回?老人贈與的財產, 是不是歸夫妻共同所有?近日, 思明區一對夫妻為此鬧上了法庭。
在這起案件中, 岳父岳母因對女婿過於信任, 結果讓女兒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吃了大虧。
那麼, 老人贈錢給子女, 究竟應該怎麼做, 才能防患於未然, 保護自己子女的財產權益?夫妻感情沒了, 又該怎麼談錢?
對此, 法官說, 夫妻也要明算帳, 在一些涉及父母贈與財產的離婚案中, 如果父母在轉帳時做個備註, 說明這錢就是給子女的, 離婚財產分割時就能省去很多麻煩。
結婚期間:老人轉給女婿84萬
小劉是一名大學教師, 妻子小菲(化名)也在一所高校任職。 誰也沒想到, 這個在外人看來幸福的家庭, 卻在結婚兩年後就鬧離婚了。 丈夫小劉到法院起訴離婚時, 他們的孩子剛滿一歲。
小劉起訴說, 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面對起訴, 小菲也同意離婚。 但是, 小菲最關注的, 還是丈夫從自己父母手中拿走的84萬元存款。
小菲說, 結婚期間, 父母一共轉帳84萬元給丈夫。 這些錢, 是婚後父母心疼她, 用來給她買汽車和車位的, 但小劉卻把錢都轉到自己的帳戶。 結果, 汽車和車位是買了, 可第一個車位被小劉登記在自己名下, 第二個車位才登記了小菲的名字。
離婚爭奪:這些錢該怎麼分割?
庭審期間, 夫妻二人都確認前述車位目前的市值為28萬元/個, 小轎車的市值為16萬元。
可小劉卻認為, 車位和汽車是岳父岳母對於他們夫妻倆的饋贈,
一審判決:64萬算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關鍵原因是他有外遇了。 ”小菲說, 此後, 原告對被告母女幾乎不聞不問。 2014年5月, 被告回婚房取東西時發現門被反鎖, 敲了很久後, 丈夫才和單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來。
近日, 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准許原告小劉和小菲解除婚姻關係, 女兒隨小菲共同生活, 小劉按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關於財產分割, 法院判決認定, 兩個車位中, 登記在小菲名下的第133號車位歸小菲個人所有。 另外, 登記在小劉名下的第157號車位歸小劉所有, 小劉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140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轎車歸小劉所有, 他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80000元。
法官說法
沒有備註,
轉帳的錢沒寫名字, 究竟是誰的不好說;車位有登記, 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說, 這84萬元是分三筆轉的, 一筆34萬元和一筆30萬元在轉帳時都沒有任何備註, 應該視為對小菲夫妻的共同贈與。
同理, 小菲母親轉給女婿的30萬元也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提醒
轉帳給子女, 最好要注明
福建淩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 父母轉給子女及其配偶的錢首先應當明確其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 如果是借貸, 應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如果是贈與, 一般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贈與僅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 如果想指定單獨給子女, 應在轉帳附注中特別說明, 或者與受贈人簽訂明確的贈與協議。
專家說法
夫妻離婚, 財產咋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說, 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 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