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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好未央法治故事︱父母離婚,永遠是孩子不能承受之重

朱某是一家公司的經理, 楊某是一家舞蹈培訓機構的老師, 二人在一次工作交流學習班相識, 後發展成戀人關係。 每段感情的開始總是充滿了甜蜜, 楊某與朱某也不例外, 但甜蜜的戀愛關係並未持續太久, 因為楊某性格外向, 與男性交往較為開放, 為此, 朱某時常會心生醋意, 多次與楊某發生爭吵。 以至於後來楊某與男同事一起工作就會拒接朱某電話, 朱某甚為苦惱, 深思熟慮後, 於 2013年2月向楊某提出分手, 不料這時楊某發現自己懷孕了, 將懷孕的喜訊告訴了朱某。 二人於2013年6月13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同時準備蜜月旅行。

2013年10月3日一個小生命降臨到了這個家庭, 楊某正在憧憬著今後美好的幸福生活時, 朱某突然不知蹤跡, 楊某不停地撥打朱某的電話, 但均未撥通, 後來楊某跑到朱某的公司及老家也沒有找到蹤影。 此時的朱某如人間蒸發般消失在這個城市。

2016年4月, 楊某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傳票, 才知道朱某起訴與她離婚, 楊某到法院表示朱某自孩子出生後至今從未探望過孩子, 朱某沒有盡過一天父親的義務, 堅決不同意離婚。 這時朱某告訴法官, 楊某與多名男性有染, 楊某懷孕前有男人多次與楊某在家過夜, 且楊某經常與男人出入洗浴中心, 這個孩子肯定不是他的, 如果法律允許, 他申請做親子鑒定, 楊某認為這是個無理的要求,

向朱某保證其他男性朋友即使在家過夜, 也只是一般朋友或同事關係, 為了孩子的清白, 楊某同意了朱某的親子鑒定要求。 經鑒定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後, 孩子與朱某系親生父子關係, 朱某看到鑒定報告始終不相信, 仍堅持離婚, 法院認為朱某第一次起訴離婚, 雙方婚姻處於磨合期, 為了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和健康的成長環境, 駁回了朱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後朱某不服一審判決,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多次對朱某與楊某進行調解工作, 但朱某堅持自己的離婚請求,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朱某上訴, 維持原判。 朱某收到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後便離開了。 楊某也以工作為由將孩子交給父母照顧,

與孩子見面的機會都少之又少。 時隔半年後, 朱某再一次到法院起訴楊某要求離婚, 且孩子須由楊某撫養。 法院再一次傳喚楊某安排開庭, 這一次楊某依舊不同意離婚, 表示如朱某堅持離婚, 須賠償她30萬元, 每月向孩子支付1萬元撫養費。 朱某以經濟困難為由, 提出撫養費每月最多承擔1500元。 楊某聽後說:“那孩子交由你撫養吧, 每月給你2000元撫養費。 ”朱某堅決不要孩子, 要求法院儘快判決離婚, 結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 法官發現, 二人爭論的焦點只是孩子歸誰撫養及具體費用, 對孩子的近況隻字未提, 甚至連孩子的出生證明、戶籍資訊都不向法庭提供。 休庭後, 法官單獨問朱某, “孩子快5歲了, 為什麼從他出生你都沒有探望過?”朱某很惱火地說:“我為什麼要看他,
孩子和我有什麼關係!”法官說:“不論你和楊某的婚姻如何失敗, 但畢竟孩子是你的, 你這麼說這麼做不覺得對孩子不公平也很殘忍嗎? ”朱某更為憤怒地說:“我怎麼殘忍了, 又不是我選擇要的他。 ”法官又單獨留下楊某問孩子現在的情況, 楊某很敷衍地告訴法官:“我經常出差, 我父母把孩子照顧得很好, 他上的最好的幼稚園, 我和朱某確實沒感情了, 朱某的家庭經濟很好, 我要為孩子在朱某那裡爭取更多的利益, 給孩子創造更好的條件。 ”

由於多次調解未果, 法院最終判決朱某與楊某離婚, 孩子由楊某撫養, 朱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

【法官說法】

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

當婚姻失去幸福感, 又或這個“喜歡的人”變成了“可惡的人”, 這段婚姻也就失去了最初的意義。 事實上, 朱某與楊某確實無法繼續維繫夫妻感情, 楊某僅因為經濟問題不同意離婚,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朱某自孩子出生後, 從未對孩子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和義務, 其行為, 不僅未履行法定的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而且從道德角度來看, 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家風, 朱某不能因與楊某夫妻感情破裂而無視孩子對父愛的渴望, 同時拒絕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通訊員 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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