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一家公司的經理,
楊某是一家舞蹈培訓機構的老師,
二人在一次工作交流學習班相識,
後發展成戀人關係。
每段感情的開始總是充滿了甜蜜,
楊某與朱某也不例外,
但甜蜜的戀愛關係並未持續太久,
因為楊某性格外向,
與男性交往較為開放,
為此,
朱某時常會心生醋意,
多次與楊某發生爭吵。
以至於後來楊某與男同事一起工作就會拒接朱某電話,
朱某甚為苦惱,
深思熟慮後,
於 2013年2月向楊某提出分手,
不料這時楊某發現自己懷孕了,
將懷孕的喜訊告訴了朱某。
二人於2013年6月13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同時準備蜜月旅行。
2013年10月3日一個小生命降臨到了這個家庭,
楊某正在憧憬著今後美好的幸福生活時,
朱某突然不知蹤跡,
楊某不停地撥打朱某的電話,
但均未撥通,
後來楊某跑到朱某的公司及老家也沒有找到蹤影。
此時的朱某如人間蒸發般消失在這個城市。
2016年4月,
楊某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傳票,
才知道朱某起訴與她離婚,
楊某到法院表示朱某自孩子出生後至今從未探望過孩子,
朱某沒有盡過一天父親的義務,
堅決不同意離婚。
這時朱某告訴法官,
楊某與多名男性有染,
楊某懷孕前有男人多次與楊某在家過夜,
且楊某經常與男人出入洗浴中心,
這個孩子肯定不是他的,
如果法律允許,
他申請做親子鑒定,
楊某認為這是個無理的要求,
向朱某保證其他男性朋友即使在家過夜,
也只是一般朋友或同事關係,
為了孩子的清白,
楊某同意了朱某的親子鑒定要求。
經鑒定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後,
孩子與朱某系親生父子關係,
朱某看到鑒定報告始終不相信,
仍堅持離婚,
法院認為朱某第一次起訴離婚,
雙方婚姻處於磨合期,
為了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和健康的成長環境,
駁回了朱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後朱某不服一審判決,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多次對朱某與楊某進行調解工作,
但朱某堅持自己的離婚請求,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朱某上訴,
維持原判。
朱某收到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後便離開了。
楊某也以工作為由將孩子交給父母照顧,
與孩子見面的機會都少之又少。
時隔半年後,
朱某再一次到法院起訴楊某要求離婚,
且孩子須由楊某撫養。
法院再一次傳喚楊某安排開庭,
這一次楊某依舊不同意離婚,
表示如朱某堅持離婚,
須賠償她30萬元,
每月向孩子支付1萬元撫養費。
朱某以經濟困難為由,
提出撫養費每月最多承擔1500元。
楊某聽後說:“那孩子交由你撫養吧,
每月給你2000元撫養費。
”朱某堅決不要孩子,
要求法院儘快判決離婚,
結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
法官發現,
二人爭論的焦點只是孩子歸誰撫養及具體費用,
對孩子的近況隻字未提,
甚至連孩子的出生證明、戶籍資訊都不向法庭提供。
休庭後,
法官單獨問朱某,
“孩子快5歲了,
為什麼從他出生你都沒有探望過?”朱某很惱火地說:“我為什麼要看他,
孩子和我有什麼關係!”法官說:“不論你和楊某的婚姻如何失敗,
但畢竟孩子是你的,
你這麼說這麼做不覺得對孩子不公平也很殘忍嗎? ”朱某更為憤怒地說:“我怎麼殘忍了,
又不是我選擇要的他。
”法官又單獨留下楊某問孩子現在的情況,
楊某很敷衍地告訴法官:“我經常出差,
我父母把孩子照顧得很好,
他上的最好的幼稚園,
我和朱某確實沒感情了,
朱某的家庭經濟很好,
我要為孩子在朱某那裡爭取更多的利益,
給孩子創造更好的條件。
”
由於多次調解未果,
法院最終判決朱某與楊某離婚,
孩子由楊某撫養,
朱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
【法官說法】
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
當婚姻失去幸福感,
又或這個“喜歡的人”變成了“可惡的人”,
這段婚姻也就失去了最初的意義。
事實上,
朱某與楊某確實無法繼續維繫夫妻感情,
楊某僅因為經濟問題不同意離婚,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朱某自孩子出生後,
從未對孩子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和義務,
其行為,
不僅未履行法定的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而且從道德角度來看,
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家風,
朱某不能因與楊某夫妻感情破裂而無視孩子對父愛的渴望,
同時拒絕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通訊員 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