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常規死亡及待遇
常規死亡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職業中毒、職業病直接導致的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後的死亡,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政策制度明確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及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 各地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並不統一可參照各地工傷保險政策,
三、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及待遇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 職工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其近親屬可以按照工傷常規死亡享受上述3種待遇, 即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需特別注意的是宣告死亡並不等於真正死亡, 如果職工在被宣告死亡後再次重新出現的, 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特別注意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及待遇:1、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近親屬只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而且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