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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5月施行

昨日召開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宣佈, 《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據悉, 《辦法》在規範告知承諾制基礎上, 強調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 對於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最高可處以30萬元的罰款。

關於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式, 《辦法》主要從告知、承諾和作出審批決定等三方面作了明確。 《辦法》規定,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並在辦公場所和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 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 向申請人告知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准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 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等。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後, 應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 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應當當場決定。

《辦法》規定, 行政審批機關依法實施後續監管時, 對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可以給予警告;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危害後果的, 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審批人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

行政審批機關可以從重處罰。

此外, 被審批人的失信資訊將同步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行政審批機關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 對不履行承諾的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辦法》還對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的公開、監督問題, 對行政審批機關在實施告知承諾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等的問題做出相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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