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加強消費者權益
司法保護工作情況新聞發會
省法院審委會委員、新聞發言人、新聞資訊網路處處長李宇先
(2016年3月14日)
各位記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 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和諧穩定, 是一個國家經濟文明和法治文明的重要體現。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 傳統的消費模式不斷轉型升級, 消費者權益糾紛日益增多, 涉及領域越來越廣, 社會關注度越來越高。 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 近幾年來, 全省法院認真履行審判職能, 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
一、嚴厲打擊涉消費者權益保護刑事犯罪
2013年以來, 湖南法院突出打擊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犯罪, 繼續保持依法從嚴懲處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 三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結侵害消費者權益犯罪案件477件, 判處罪犯953人, 其中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2人。 在審結的477件侵害消費者權益犯罪案件中,
從近幾年全省法院審理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犯罪案件來看,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涉案偽劣商品種類繁多, 危害嚴重。 從人們生活必須的食品、藥品到一般生活用品, 從重要的工農業生產資料到一些高科技的電子產品, 都有偽劣商品魚目混珠,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較高。 侵害消費者權益犯罪案件主要表現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此類案件往往涉及生產、倉儲、行銷、運輸等各個環節,
為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全省法院認真履行職責, 對制售偽劣商品犯罪, 特別是涉及面廣、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的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 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二、依法化解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糾紛
一是嚴格貫徹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尤其是貫徹好公益訴訟、保護人身權益、網路購物、無理由退貨、退一賠三、保底賠償、賠一罰二、精神損害賠償等新制度, 正確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經營者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商品沒有品質問題, 或者損害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正確劃分商品的“瑕疵”和“缺陷”的法律界限, 確認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嚴格貫徹上述規定,不僅排除了消費者解決耐用商品等爭議的舉證障礙,方便了消費者維權,而且從實體上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故意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把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二是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消費者是弱勢群體,也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受害者。湖南法院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在訴訟案件多發地開展巡迴審判,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理,最大限度減少消費者的訴累。衡陽市南嶽區法院、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法院在景點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專門的巡迴審判點,就地調處各種旅遊糾紛,並為遊客提供相應的法律諮詢服務。針對多數消費者維權案件爭議標的額較小、案情簡單的特點,在確保辦案品質的同時努力提高效率。對於消費者提起的小額訴訟,充分運用簡易程式,速裁速決,依法實行一審終審,以最快速度實現消費者權益。
三是加大消費維權案件的調解力度。全省各級法院高度重視消費者維權案件的調解工作,力爭以最快捷、最利於當事人接受、最便於執行兌現的方式,調處消費者維權糾紛。法院受理消費維權糾紛後,遵循調解優先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對群體性消費維權案件,啟動三級聯動調解制度,即案件宏觀調解工作由主管院領導及庭長部署、審判長負責,合議庭全部參與,三級互相配合的調解機制,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和爭議的處置效率,使消費維權糾紛得到及時高效解決的同時,有力地維護了消費市場的秩序和經濟社會的穩定。
四是加強消費維權案件的司法公開力度。對於不涉及商業秘密和消費者隱私的案件,通過庭審網路視頻直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和消費者等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庭審旁聽等方式,對審判過程進行全程公開。判決作出後,及時通過裁判文書網向社會公開,及時向社會通報消費維權案件資訊。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宣傳力度,組織法院幹警到城市社區、商場和農村集市等進行法律宣傳,通過以案釋法向群眾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幫廣大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和維權技能,引導消費者合法理性維權。
五是完善與其他消費者維權機構的合作協調機制。我省法院不斷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相互對接,建立消費維權訴調對接機制,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積極將消費糾紛化解在案件之外。對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消費維權案件,建議當事人到消費者協會或工商局先行調解;對於調解成功的糾紛,能當面處理的儘量當面處理,不能當面處理的,由法院通過最快程式進行司法確認,減少當事人訴累。對於疑難複雜且涉及專業知識的案件,及時進行專業諮詢或邀請相關行業的專家參加庭審,確保案件公正高效審理。
確認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嚴格貫徹上述規定,不僅排除了消費者解決耐用商品等爭議的舉證障礙,方便了消費者維權,而且從實體上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故意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把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二是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消費者是弱勢群體,也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受害者。湖南法院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在訴訟案件多發地開展巡迴審判,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理,最大限度減少消費者的訴累。衡陽市南嶽區法院、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法院在景點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專門的巡迴審判點,就地調處各種旅遊糾紛,並為遊客提供相應的法律諮詢服務。針對多數消費者維權案件爭議標的額較小、案情簡單的特點,在確保辦案品質的同時努力提高效率。對於消費者提起的小額訴訟,充分運用簡易程式,速裁速決,依法實行一審終審,以最快速度實現消費者權益。
三是加大消費維權案件的調解力度。全省各級法院高度重視消費者維權案件的調解工作,力爭以最快捷、最利於當事人接受、最便於執行兌現的方式,調處消費者維權糾紛。法院受理消費維權糾紛後,遵循調解優先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對群體性消費維權案件,啟動三級聯動調解制度,即案件宏觀調解工作由主管院領導及庭長部署、審判長負責,合議庭全部參與,三級互相配合的調解機制,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和爭議的處置效率,使消費維權糾紛得到及時高效解決的同時,有力地維護了消費市場的秩序和經濟社會的穩定。
四是加強消費維權案件的司法公開力度。對於不涉及商業秘密和消費者隱私的案件,通過庭審網路視頻直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和消費者等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庭審旁聽等方式,對審判過程進行全程公開。判決作出後,及時通過裁判文書網向社會公開,及時向社會通報消費維權案件資訊。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宣傳力度,組織法院幹警到城市社區、商場和農村集市等進行法律宣傳,通過以案釋法向群眾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幫廣大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和維權技能,引導消費者合法理性維權。
五是完善與其他消費者維權機構的合作協調機制。我省法院不斷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相互對接,建立消費維權訴調對接機制,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積極將消費糾紛化解在案件之外。對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消費維權案件,建議當事人到消費者協會或工商局先行調解;對於調解成功的糾紛,能當面處理的儘量當面處理,不能當面處理的,由法院通過最快程式進行司法確認,減少當事人訴累。對於疑難複雜且涉及專業知識的案件,及時進行專業諮詢或邀請相關行業的專家參加庭審,確保案件公正高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