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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公司要求提供催繳業主正面照,管理員抵制被開除

公司要求提供催繳業主正面照, 管理員抵制被開除

法院認定工作要求不合理, 物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物業公司“創新”管理方式, 竟然要求管理員每人每天在微信群裡上傳10張收費照片, 而且要求必須是業主正面出鏡。 這種不合理的工作要求, 遭到管理員們的強烈反感抵制。 物業公司隨後以“工作不積極, 不能勝任”等為由, 將其中兩人開除。 兩人不服仲裁裁決, 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管理員未上報催繳業主正面照被開除

俞阿姨、黃阿姨都是上海浦東周浦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

在蘆潮港一個社區內任物業管理員。

兩人在訴狀中稱, 2016年8月11日, 公司發出通知, 要求管理員加大上門收費力度, 規定每人每天通過微信群上傳10張與業主面對面收費的現場照片。

當天, 俞阿姨、黃阿姨等管理員上報了照片, 但公司表示照片不符合要求, 必須拍到業主正面。 由於這種做法引起業主強烈反感, 第二天起, 所有管理員均未能按照要求上報照片。 2016年8月14日, 公司突然開除兩名原告, 理由是“未能收滿當天百分比的物業費, 工作不積極, 不能勝任”。 而在8月16日, 物業公司卻自行廢除了要求管理員上報照片的規定。

兩名原告認為, 公司工作安排不合理, 無法推行, 之後也自行廢除了該要求, 解除行為顯然違法;且所有管理員都未能完成公司要求,

單單開除兩名原告, 顯為打擊報復。 因此, 黃阿姨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萬元。 俞阿姨起訴後, 與公司達成庭外和解, 後申請撤訴。

物業公司稱解除行為合法有效

物業公司辯稱, 2016年8月10日, 確實召開會議宣佈了原告所稱的新考核方式。 同時要求, 每個月的月底考核, 考核排名前8位作為專職管理員, 加500元績效, 考核不達標後7名不勝任管理員, 作調動重新安排。

2016年8月12日至8月14日, 除休息的員工外, 其餘收費員均未按要求上傳工作日報和照片。 經公司管理人員及社區物業經理對上述人員分別警告後, 其他收費員均陸續在8月13日、8月14日向公司領導彙報了當日的工作情況, 但原告與案外人俞阿姨經警告仍拒絕上報工作情況,

並繼續鼓動其他收費員不要上傳日報和工作圖片, 還對管理人員進行謾駡, 態度極其惡劣。

物業公司稱, 公司員工手冊第六章“獎懲制度”第二條中規定:無故不服從公司合理安排、無理取鬧, 影響他人工作、不服從管理, 不服從分配, 干擾管理者工作的, 均屬於丙類過失;凡員工首犯丙類過失, 公司可視情節作出即時辭退處理。

由於原告拒不服從被告的合理工作安排, 惡意違反勞動紀律, 且在8月12日至8月14日期間擅自離崗曠工, 公司根據相關規定, 解除了與原告及案外人俞阿姨的勞動合同。

物業公司認為, 解除行為合法有效, 不同意原告訴請。

工作要求不合理法院判決支付賠償金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物業公司解除管理員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被告以原告“自入職以來不服從工作分配, 完不成指派工作, 工作不積極、消極怠工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即應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 被告方證人說, 之所以只解除了原告與案外人俞阿姨的勞動合同, 就是因為二人系本次事件的挑頭者, 然而, 被告並未提供任何證據, 證明原告存在煽動其他員工不報日報的行為。

其次, 勞動者固然應當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任務, 但該任務需以合理為前提。 被告要求照片中體現業主正面形象, 無論從生活經驗、還是從業主自身對肖像、隱私、安寧等人格權益的需求來看, 要求業主配合拍攝催繳物業費的正面照片, 均難謂合法合理。

可見, 此項工作要求難以認定合理。

第三, 8月12日、8月14日兩天, 原告及案外人未上傳日報及照片, 但並非個別行為。 被告在未與原告溝通、未給予申辯機會的情況下, 直接在微信群發佈開除通告, 在解除程式上亦較草率。 且據證人所言, 物業收費存在不確定性, 原告這兩天雖未收到物業管理費, 但並不能直接證明其存在曠工。

據此, 法院認定被告解除行為違法, 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9947.22元。 物業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目前本案已經生效。 (王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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