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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階段承載新使命,改革永遠在路上

2018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就是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 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 選舉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人員, 標誌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

監察法的出臺, 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反腐敗鬥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 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順應時代大勢、契合黨心民意。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等重要內容。

監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通過制度設計, 補上過去監督存在的短板, 監察法中規定,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資訊, 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 規範其行為, 明確其職責許可權, 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 不斷強化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監察法的制定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制度保障, 是黨中央關於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 對監察人員在具體工作中如何正確履行監察職責, 做出了明確標準和法律依據,

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監察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憲法、監察法精神實質,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清正廉潔;熟悉監察業務, 自覺接受監督,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營造依法辦事、用法解決問題、靠法化解矛盾的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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