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就是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 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 選舉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人員, 標誌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
監察法的出臺, 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反腐敗鬥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 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順應時代大勢、契合黨心民意。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等重要內容。
監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通過制度設計, 補上過去監督存在的短板, 監察法中規定,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資訊, 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 規範其行為, 明確其職責許可權, 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 不斷強化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監察法的制定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制度保障, 是黨中央關於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 對監察人員在具體工作中如何正確履行監察職責, 做出了明確標準和法律依據,
監察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憲法、監察法精神實質,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清正廉潔;熟悉監察業務, 自覺接受監督,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營造依法辦事、用法解決問題、靠法化解矛盾的良好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