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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四船夜晚州河違法電魚128斤,遭起!

4月18日淩晨4時

達川區漁政執法人員

在達川區河市鎮碼頭查獲一起違法電魚案件

查獲違法人員4名

違法船隻4艘

違法電魚設備4套

鯉魚、鯽魚、翹殼等魚獲物128斤

為進一步加大打擊電、毒、炸魚等非法捕撈執行為, 達川區漁政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州河、巴河、明月江等重要河段進行了不定期、不定時的重點執法。

4月18日淩晨, 夜間執法組在對州河河市鎮河段進行巡查時, 在距河市鎮下游約4公里處(香梨灣河段), 發現有可疑船隻進行違法捕撈作業。

由於夜間河中執法安全係數低, 違法人員往往會在被查處時恐慌逃跑而落水發生危險。 所以, 為保證執法人員和違法人員的生命安全, 漁政人員採取了較為穩妥、安全的方案, 從河邊進行沿河跟蹤,

並與當地派出所聯繫, 當地派出所立即派出2名幹警參與執法。 4時許, 當滿載而歸的違法人在河市鎮碼頭正在卸魚上岸時, 被執法人員攔截。

此次共查獲違法人員4名, 違法船隻4艘, 違法電魚設備4套, 鯉魚、鯽魚、翹殼等魚獲物128斤, 違法人員何某、張某、劉某、劉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128斤魚獲物已被執法人員取證後當場放生州河, 4套電魚設備和4艘船暫被登記保存和扣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 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沒收漁具, 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 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 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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