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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今日, 深圳最新一期的政府工作報告發佈《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記者瞭解到, 《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需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度徵收, 當年徵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徵收一次, 徵收時間為8月至10月。

此外,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

應當在辦理年度申報時, 向負責本單位年度申報審核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該辦法施行後, 之前執行的《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深財社〔2006〕21號)及《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實施辦法》(深府〔2005〕175號)同時廢止。 同時, 《市政府公報》發佈有關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起廢止。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蔣偲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潘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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