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瞭解, 肇事者鄧某某原為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民警, 2008 年因幫人拆遷多分拆遷款, 收受他人給予的 9 萬元, 2008 年 4 月至 12 月,
2013 年 4 月 1 日, 鄧某某主動至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 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同年 4 月 9 日, 他退出全部贓款。 南京建鄴法院以鄧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其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 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判決如下:鄧某某犯受賄罪,
江蘇新聞廣播記者繆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