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城都市報報訊欠錢不還的老賴又要顫抖了!為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
依法制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
維護司法權威,
4月24日,
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發文,
出臺《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進一步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時的分工細化,
並就三部門在共同打擊拒執罪過程中的管轄許可權、辦理期限、材料移送、聯繫機制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該《意見》強調,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
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準確、及時、有效地執行法律。
為及時控制並震懾“老賴”,
《意見》指出,
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可以先行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意見》還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處罰,
並對法律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進一步細化,
對以下八種情形予以重點打擊:一是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
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二是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是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是與他人串通,
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是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七是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此外,
《意見》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過程中,
消極履行法定職責,
造成嚴重後果的,
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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