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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方案漏洞百出,專家為您保駕護航,讓被拆遷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一:安徽省滁州市的趙先生在當地經營賓館, 趙先生是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 當時交了國有土地出讓金, 現在政府要徵收趙先生所占的土地征地拆遷,

此前與拆遷方多次商談補償的事宜, 但價格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拆遷方為了儘快完成拆遷任務, 向趙先生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如果不在規定時間內拆遷, 將進行強拆, 無奈之下趙先生只能尋求律師幫助, 爭取屬於自己合理的補償。

實踐中, 像趙先生這種情況特別多, 拆遷方為了儘快完成拆遷計畫, 通常在還沒有和被拆遷人在補償上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採取強制拆除行為, 從法律上講應當如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被拆遷人利益最大化。 要看拆遷方給做的評估價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評估的價格是否合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 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仲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 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 必須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許可。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有關該資質的具體規定除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檔中有所體現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會制定相應的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 在需要審查評估機構資質時, 被徵收人應全面收集相關依據後進行綜合確定。

為了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提到, 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 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 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為具體落實該通知內容, 各個地方也出臺了具體的規範。

各地的補償政策採用了不同的模式, 就房屋的補償而言, 大多數地方按照住宅房屋與非住宅房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即高於普通住宅低於正規商鋪的補償。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相關法律規定, 徵收房屋首先, 要看土地證、房產證是否載明具體使用性質和用途。 其次,若房屋產權證載明商業用途並全部變更住改非等取得完善手續, 則可以按照商業用房標準要求補償並主張營業損失以及裝修費固定資產投資等等, 參考周邊商業房屋市場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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