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生還是不生,夫妻雙方誰說了算?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女性礙於職業競爭壓力、對事業的追求, 不願意要孩子或過早生育, 夫妻雙方由此引發了關於是否生育的矛盾衝突。 那是否要孩子, 誰最有決定權?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流掉孩子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 17 條規定:男女雙方均有生育的權利, 也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那當遇到生育糾紛問題時, 到底誰更有權決定生不生?看看法院是怎麼解決的吧!

情形一:婚姻存續期間, 妻子擅自流產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司法觀點認為, 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利, 是否生育, 夫妻雙方可根據自身意願協商一致後決定。 但由於生理結構不同, 男性生育後代的願望需要通過女性的配合和協助才能完成。

女性懷孕時, 胎兒構成女性身體組成部分, 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女性的人身自由權。 也就是說, 在未懷孕時, 是否要孩子, 是由夫妻雙方商議決定的。 但女性懷孕後, 男性不得以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生不生, 應優先尊重女性意願。

情形二:女性單方面決定生育, 不侵犯男性生育權。

生活中也會出現女性懷孕後, 男性不願意要孩子的情況。 但生育決定權還是優先掌握在女性手中, 即使女性違背男性意願生育孩子, 也不構成侵權。 且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應當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

情形三:女方拒絕生育足以造成夫妻關係難以維持, 男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在夫妻關係中, 男性依法享有生育權, 但不能強迫女性生育, 如果男性認為由於女性拒絕生育已影響到夫妻雙方感情, 夫妻關係難以為繼時, 可提起訴訟離婚, 且男性作為無過錯方,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給予照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中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 致使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請求離婚的, 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 應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處理。

找大狀總結:男女擁有平等生育權,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由於男女生理特徵的區別, 女性懷孕後, 胎兒對女性的影響極大, 故法律更偏向于女性擁有優先選擇權。 若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產生不可調解的矛盾時, 可通過解除婚姻關係, 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實際享有生育權。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