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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人在留置期間是否對其工資待遇等有影響?

2018-04-25 周 巍 我們都是紀檢人

在監察委成立之前, 公職人員因職務犯罪被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的, 拘留期間是否影響工資待遇, 這不是問題, 當然影響。 監察委成立之後, 被調查人在留置期間是否影響工資待遇的問題, 這是個問題。 我認為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國家監察法》)規定了留置期限是折抵刑期的, 就應該對其工資待遇有影響。 為何這麼說, 先看相關法條和規定:

一、留置期限折抵刑期, 是參照了刑法相關規定的精神

《國家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

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 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對該規定, 《國家監察法》釋義解讀為:第三款規定了刑期折抵。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四十四、四十七條的規定,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管制的二日, 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 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應當適用刑期折抵。 具體刑期折抵同刑法的規定。 釋義說的很明確, 留置期限適用刑期折抵, 就是參照了刑法規定的精神而規定的, 也就是說《國家監察法》中留置期限適用刑期折抵的規定, 把留置期限等同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而先行羈押的情形。

二、被採取強制措施工資待遇是受影響的

根據人社部發[2010]104號和蘇人社發[2011]206號《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 停發工資待遇, 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技發生活費, 不計算工作年限。

根據人社部發[2012]69號和蘇人社發[2013]156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 停發工資待遇, 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技發生活費, 不計算工作年限。

所以我認為留置期間的工資待遇也因按照上述檔的規定辦理。

三、為何原來“兩規”和“兩指”期間是不影響工資待遇的?

兩規:即“兩規措施”,

是中國共產黨的黨組織在紀律整肅中, 對違反黨內法規的黨員所採取的特別調查措施。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中規定:“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式, 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 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不得拒絕和阻撓……(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其中”“規定時間”、“規定地點”, 就是通常所說的“兩規”。

對於非中共黨員的行政工作人員, 行政監察機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 對被調查的人員採取“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的特別調查措施, 就是通常所說的“兩指”。

“兩規”、“兩指”都是組織調查措施其分別依據的是黨內法規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

在這期間取得的相關證據材料, 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後要進行證據的轉換, 不能直接使用。 沒有任何法律和法規規定“兩規”、“兩指”期限能折抵刑期, 當然在這期間是不影響工資待遇的。

當然有的同志會說, 你講了這麼多, 不是還是沒有任何檔規定, 留置期間對工資待遇有影響嗎?我想說的是, 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當下, 有多少規定是現成的, 在相關配套制度和規定出來之前, 我們要深刻體會《國家監察法》對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的立法本意, 《刑訴法》為了與《國家監察法》相銜接不是也在修改嘛。

注:向原創致敬!文章系轉載, 本文觀點我們不持任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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