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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東仁公司接受虛開發票被處罰

案例1

隨著“互聯網+稅務”的蓬勃發展, 國稅部門進一步加大對發票犯罪的打擊力度, 違法分子利用發票進行稅收違法活動的成本越來越高。

少數企業心存僥倖, 為少繳稅款接受虛開發票抵扣稅款, 但對其中涉及的法律風險估量不足, 往往身陷囹圄才悔恨不已。 由河源市紫金縣國稅局稽查局查處的紫金縣東仁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仁公司”)利用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東仁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開關、電源等電子產品配件的企業, 2015年11月, 紫金縣國稅稽查局收到東仁公司涉嫌虛開發票的線索後, 迅速提請紫金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提前介入, 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公司實施檢查。 檢查發現, 東仁公司辦公場所存放著蓋有供貨方公章但沒有填寫內容的空白送貨單和收款收據, 購銷雙方貨物流、資金流存在異常。

帶著涉稅疑點資訊, 檢查人員對該公司取得已抵扣的14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貨物流、票流、資金流的深入調查與核實, 發現相關供票方處於非正常和已走逃失聯的狀態。

經東仁公司實際負責人溫某確認, 為實現少繳稅款的目的, 該公司在明知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 虛構合同、虛列交易貨物及金額,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 涉及票面金額約81萬元, 稅額約14萬元, 價稅合計近95萬元。

2017年10月, 紫金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東仁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溫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涉案人員溫某被眼前的小利蒙蔽, 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為廣大納稅人敲響了警鐘: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接受虛開發票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2

稅警聯合查辦 破獲億元大案

梅州搗毀一家族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團夥

經過8個月的偵查跟蹤, 梅州市國稅局稽查局與梅州市公安部門聯合辦案, 成功破獲一起涉案金額1.14億元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大案, 一舉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

2016年6月, 根據省國稅局部署安排, 梅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對梅州市順達鑫鋼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達鑫公司”)實施突擊檢查。 該公司經營場所人去樓空, 檢查人員僅從其兼職會計手中獲取到了該公司僅存的部分總帳賬頁。 稅務機關啟動警稅協作機制, 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警稅聯合調查小組出動近30多人次赴東莞、佛山等市,

歷時一個多月, 查明順達鑫公司存在近1億元資金從開票方回流, 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6年8月, 梅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與市國稅稽查局聯合成立警稅聯合專案組, 案件命名“8·10”專案。 專案組查明, 該案系五華縣一周姓家族式團夥作案。 團夥內外分工明確, 警惕性高, 給偵破工作帶來較大困難。 同年9月, 經周密偵查, 專案組在五華縣涉案人員周某母親家中查獲順達鑫公司用於虛開發票的企業印章21枚, 用於資金回流的U盾23個, 虛開公司的帳簿資料3箱等。 專案組進一步對上下游企業、相關銀行帳戶資金流水等進行核查, 取得了該公司2015年至2016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確鑿證據。 經查實, 該公司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69份,

涉及發票金額約9800萬元, 發票稅額約1700萬元, 價稅合計超過1億元。

2017年4月, 專案組獲知“8·10”虛開發票案周姓團夥聚集在河源市紫金縣某地。 公安幹警雨夜驅車奔赴紫金縣, 在當地民警的配合下, 一舉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 成功告破“8·10”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專家點評

近些年來, 媒體報導過很多電信詐騙犯罪案件, 這些電信詐騙犯罪案件中, 不少是同鄉、同村或同一家族成員共同犯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也存在這樣的同鄉、同村、同家族共同犯罪現象。 本案中, 周某團夥就是一個家族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團夥。

這類團夥往往利用國家近些年來大力推行的便民政策, 鑽國家放寬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條件和手續的空子, 通過註冊空殼公司,以公司名義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後瘋狂虛開,把違法犯罪、謀取不義之財當成生財之道,給國家增值稅管理帶來極大危害。

這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存在一些共同特點:一是通常使用他人的身份證件註冊公司和領購發票;二是通常聘請一些當地私下從事會計業務的人員作為兼職會計,負責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和辦理相關涉稅事務;三是利用一切機會向需要發票抵扣的企業兜售他們虛開的發票,花言巧語欺騙他人,“保證”其開具的發票能夠在稅務機關的金稅系統中認證抵扣,“保證”稅務機關不會發現虛開的發票;四是一有風吹草動聞風而逃。

■專家點評

本案東仁公司涉及“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之一。“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存在交易中的賣方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買方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兩種情形:

在第一種情形中,交易關係中的賣方,即貨物的銷售方或服務的提供方,在發生真實交易後,自己不向交易中的買方開具發票,而請其他企業代為向買方開具發票。真實的賣方由於沒有開具發票而可能隱瞞收入,逃避增值稅納稅義務,而代開發票的企業也可能未向國家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款,這樣就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這種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追究範圍,屬於“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有人認為只有買方主動找他人代開時才構成犯罪,而被動接受他人虛開的發票則不構成犯罪,這種理解是片面的。無論主動還是被動,只要明知發票屬於虛開(代開)的發票,仍予接受以用於抵扣稅款或辦理出口退稅,則構成虛開發票。這裡強調的是主觀故意性,即使購進了貨物或接受了服務,只要知曉自己接受的發票並非交易關係中的賣方開具而系他人開具的發票仍予接受,買方即可能構成虛開發票。

■點評專家

何小王,長沙稅務幹部學院教授,律師,註冊稅務師,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改革與政府組織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長期從事稅收執法教學和研究,發表《偷逃稅的鑒別》等數部專著和數十篇論文。

撰文:肖文舸

通過註冊空殼公司,以公司名義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後瘋狂虛開,把違法犯罪、謀取不義之財當成生財之道,給國家增值稅管理帶來極大危害。

這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存在一些共同特點:一是通常使用他人的身份證件註冊公司和領購發票;二是通常聘請一些當地私下從事會計業務的人員作為兼職會計,負責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和辦理相關涉稅事務;三是利用一切機會向需要發票抵扣的企業兜售他們虛開的發票,花言巧語欺騙他人,“保證”其開具的發票能夠在稅務機關的金稅系統中認證抵扣,“保證”稅務機關不會發現虛開的發票;四是一有風吹草動聞風而逃。

■專家點評

本案東仁公司涉及“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之一。“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存在交易中的賣方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買方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兩種情形:

在第一種情形中,交易關係中的賣方,即貨物的銷售方或服務的提供方,在發生真實交易後,自己不向交易中的買方開具發票,而請其他企業代為向買方開具發票。真實的賣方由於沒有開具發票而可能隱瞞收入,逃避增值稅納稅義務,而代開發票的企業也可能未向國家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款,這樣就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這種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追究範圍,屬於“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有人認為只有買方主動找他人代開時才構成犯罪,而被動接受他人虛開的發票則不構成犯罪,這種理解是片面的。無論主動還是被動,只要明知發票屬於虛開(代開)的發票,仍予接受以用於抵扣稅款或辦理出口退稅,則構成虛開發票。這裡強調的是主觀故意性,即使購進了貨物或接受了服務,只要知曉自己接受的發票並非交易關係中的賣方開具而系他人開具的發票仍予接受,買方即可能構成虛開發票。

■點評專家

何小王,長沙稅務幹部學院教授,律師,註冊稅務師,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改革與政府組織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長期從事稅收執法教學和研究,發表《偷逃稅的鑒別》等數部專著和數十篇論文。

撰文:肖文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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