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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真題點睛之民法總則部分二——厚大法考段波老師

#波波真題點睛# 160359+150302+150303

受欺詐的合同須依訴撤銷, 合同撤銷後, 雙方須返還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一手退錢, 一手退貨), 有過錯的一方還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個撤銷權的主動權在受欺詐方, 他可以選擇撤銷, 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去追究欺詐方的違約責任。

#波波真題點睛# 100305

①欺詐與脅迫的區別:因錯誤而自願VS因恐懼而無奈

②欺詐和重大誤解都是基於錯誤, 欺詐引發的錯誤來自于欺詐方的故意, 重大誤解的錯誤來自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

③脅迫和乘人之危都是基於危難, 脅迫中的危難來自于脅迫方, 乘人之危的危難來自於表意人自身。 前者如威脅舉報對方犯罪, 後者如因疾病被迫低價賣房。

#波波真題點睛# 130304

脅迫之不法性可存在於手段、目的及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過程”) 三個環節。 至少需要其中一個環節的不法, 才能構成不法脅迫。

例如甲說,

“如不賠償乙撞傷甲的醫療費, 則舉報乙醉酒駕車。 乙照辦, 甲取得醫療費和慰問金”在這個例子中, “賠償醫療費”是合法的目的, “舉報犯罪”是合法的手段(公民有此義務), 並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關聯性, 因而“過程”也是合法的。 因而此例不構成脅迫。

但是, 如果甲說, 如不出借1萬元, 則舉報乙犯罪。 乙照辦, 後查實乙構成犯罪。 在這個例子中, 雖然借錢和舉報犯罪都不具有違法性, 但二者不具有合法的關聯, 因而“過程”是不合法的, 因而構成脅迫。

#波波真題點睛# 120303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物權變動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的遺囑無效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的事實行為(如使用他人地磚用作自己裝修)構成不當得利, 但不產生法律評價問題,

無所謂有效無效效力待定一說。

#波波真題點睛# 120352 違反人倫, 即違反親子夫妻間人情道義者應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 有以下例子: ①他人代孕的協議, ②約定母子斷絕關係或者不同居之契約, ③子女們在父母還健在的時候, 就約定父親去世之後的遺產分配的協議, ④有婦之夫與他人簽訂包養協議

#波波真題點睛# 110302

捐贈主體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不能是限制和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和無行為能力人自己不能捐(生前和死後都不能), 其監護人也不能捐(被監護人生前和死後都不能)——此點與實務不一致, 考試以不能捐的觀點為准。

#波波真題點睛# 090306 附停止條件的合同屬於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而非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指得到了法律的徹底否認而再無生效的可能;但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依然保有生效的可能性,

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

段波老師是厚大學習包八大名師之民法老師, 想瞭解今年根據法考變化學習包有什麼變化嗎?戳下圖瞭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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