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 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 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 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 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 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 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六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 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 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 有其他責任人的, 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 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 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