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二條, 增寫了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程式規定:對党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填補了黨章中紀律處分程式的空白。 黨章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的十八大黨章第四十條對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重處分的相關程式作出了規定,
順應了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 隨著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深入, 黨紀輕處分的比例逐步上升, 已經成為紀律處分的大多數。 一方面, 對輕微違紀的同志給以輕處分, 體現了黨的紀律的剛性約束, 能夠防止小錯釀成大錯;另一方面, 黨紀輕處分同重處分相比, 點多面廣量大, 如果一一報批, 勢必增加執紀審查成本。 黨章修正案對於黨紀輕處分的程式, 沒有照搬黨紀重處分的程式規定,
體現了對紀檢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的完善。 黨章修正案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党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党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黨章修正案增寫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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