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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精神百問」黨章修正案為什麼增寫上級紀委加強對下級紀委領導?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增寫了“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的內容,

把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要求在黨章相關條款中予以明確, 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踐、理論和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 有利於從體制機制上進一步保障紀委履行黨章規定的職責。

我們黨自誕生之日起, 就積極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 不斷探索、創新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領導體制。 1927年黨的五大後選舉產生黨的第一個紀律檢查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 1945年黨的七大黨章對監察委員會的領導體制進行了規範, 規定“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 在各該級黨的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 1949年11月, 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1950年2月, 中央發出指示指出, 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工作。

此後一直到1978年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恢復重建, 期間基本上實行的是黨委單一領導體制。

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單一領導體制的弊端日益暴露, 我們黨開始逐步探索並確立雙重領導體制。 黨的十二大黨章取消“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 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強化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這就是“紀委雙重領導體制”的由來。

黨的十八大後,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定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解決好反腐敗工作責任不清、機構職能分散、案件查辦不力等問題,

有效遏制不正之風和腐敗蔓延勢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 “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 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明確“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 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兩個為主”的提出既堅持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 又保證了紀委監督權的行使。

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創新成果寫進黨章, 把“兩個為主”相關內容充實進去, 既是對前一階段改革實踐的總結, 更是對紀律檢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必將推動黨的紀律檢查事業不斷向縱深發展。

本文轉載自中央紀委監察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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