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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任性!浙江出臺辦法,規範政府立法活動

浙江省政府於2018年3月23日公佈《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並將於5月1日起開始施行。

今天上午, 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新聞發佈會。

《辦法》共七章33條, 從立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主體的職責, 以及立項、起草、審核、審議等各個環節對政府立法活動作了較為全面的、新的規範。

《辦法》適用於省本級的立法活動, 各設區市參照執行。

突出省人民政府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主體地位

《辦法》強化立法工作職責, 突出省人民政府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主體地位, 以及相關單位在立法工作中的職責。

《辦法》規定: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報下一年度立法專案。 組織研究、論證立法專案建議和立法前評估報告, 並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二是組織立法計畫的實施。 根據省人民政府審定的年度立法工作計畫,

制定實施方案, 並明確立法專案辦理進度安排。

三是直接組織重要法規和規章的起草。 按照國家有關重要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要求, 承擔有關重要立法專案的起草工作。 例如, 今年省法制辦就承擔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和《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管理辦法(修訂)》的起草工作。

四是負責對立法項目送審稿進行統一審核和修改。 按照立法程式要求廣泛徵求意見, 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根據立法計畫安排開展立法聽證、專門評估、性別平等諮詢評估以及立法對口協商等工作。 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經審核、修改後, 隨附審核報告、徵求意見處理情況等材料, 報請省人民政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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