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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每天工作6小時卻上了13小時班 你拿到了加班費嗎?

加班沒有領到加班費應該怎麼辦?4月26日, 成都法院發佈“2017年度成都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狀況白皮書”, 同時公佈了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就有一起案例是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 最終成功討回。 對此, 法官解析說,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 應就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者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情況下, 若用人單位否認, 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否則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約定每天工作6小時

實際每天工作了13小時

吳某於2015年3月9日入職某公司, 該公司安排吳某在某百貨店5樓專櫃工作。

2015年3月28日, 公司與吳某簽訂《勞動合同》, 約定吳某工作崗位為導購, 工作地點為成都, 吳某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每週工作6天, 每天工作6小時。 吳某月工資為1200元+其他+提成, 該公司於每月25日前支付吳某工資, 不得克扣和拖欠。

2015年12月, 在該公司周年慶期間, 該公司由於出現賬務混亂的錯誤, 造成帳面損失, 公司決定由分管業務與賣場員工共同承擔, 每人承擔3000元, 並扣發了吳某3000元工資。

2016年3月7日, 吳某向該公司郵寄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主要內容為, 因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及2016年1月的工資、未依法繳納足額的社會保險, 通知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證人李某、楊某、汪某陳述, 三人在該公司上班, 與吳某系商場同事;吳某的上班情況為早上九點到晚上十點。

該公司百貨店的營業時間為上午9:00至晚上10:00。

2016年3月14日, 吳某向成都市錦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該委於2016年6月20日作出錦勞人仲委裁字(2016)第143號仲裁裁決書, 裁決公司支付吳某2016年1月至3月工資共計5667.4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907元、加班工資1808元,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969元。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要求不支付吳某加班工資。 其理由為,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只工作6小時, 且根據法律相關規定, 吳某主張加班工資應承擔舉證責任。 吳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加班事實。 此外, 公司行業特殊、吳某崗位特殊, 根據零售行業慣例, 不應執行標準工時制。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

應當就加班事實作舉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確有“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 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的規定。 也即, 根據上述規定, 勞動者若主張加班費, 應舉證證明相關加班事實。 該案中,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雖約定每天工作6小時, 但吳某提交的該公司的營業時間及同事的證言能夠證明其工作時間。 所證明的事實也與公司提交的商場的出勤明細相互印證。 能夠證明其加班及具體加班時長的事實。

而公司未提交吳某實際工作時間及工作安排等相關反駁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 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 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的規定, 該公司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公司雖主張因其所屬行業、吳某崗位特徵及按照行業慣例, 應視為實行的不定時工時制, 依法可不支付吳某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但該公司與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 明確約定了實行“標準工作工時制度”,

且該公司也承認未就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履行行政審批手續。 因此, 公司相關主張無事實依據, 不予採納, 遂判決駁回公司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 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也即, 根據上述規定, 勞動者若主張加班費, 應舉證證明相關加班事實。 但在勞動者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情況下, 若用人單位否認, 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否則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用人單位、勞動者,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 若存在加班事實,均應注重完善、留存相關證據。避免發生糾紛後,因舉證不能,導致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資料

五人及以上的集團案件同比增幅較大

根據白皮書,2017年,成都市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7359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8.79%,其中審結15363件。從受理案件數量看,同比2016年的14269件增加3090件,增幅為21.66%。其中,基層法院一審受理的案件數為13119件,較2016年9773件同比增加34.23%,市中院受理案件數為4240件,較2016年的2401件同比增加76.59%,涉案標的總額為29773.67萬元。

從2017年受理案件看,五人及以上的集團案件同比增幅較大。糾紛“多對一”,即多個勞動者與單個用人單位的產生糾紛的情況增加。其中,從成都市中院受理的案件看,勞動者一方為五人以上的案件為1172件,同比增加109.85%;勞動者一方為十人以上的案件為658件,同比增加98.1% 件;勞動者一方為二十人以上的案件為473件,同比增加121.4%件。集團案件除數量同比增幅較大外,還呈現法律事實、關係更為複雜,調解、審理的難度不斷增大的特徵。

法官對勞動者的建議

1、強化勞動合同簽訂意識和證據留存意識。

注意留存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支付憑據、工作證明、企業公示的規章制度、加班記錄、請消假條等憑據,以備勞動爭議發生後,在仲裁、訴訟等過程中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支持訴訟請求所用。

2、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依法理性維權,切忌採用過激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非理性方式維權。避免因勞動爭議衍生其他糾紛。

3、加強對法律法規的瞭解

可通過司法公開網,結合案例重點針對勞動權利種類、具體內容、實現條件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瞭解。避免因訴請無依據,程式不適當,影響維權效果。

4、增強時效意識。

發現勞動權益遭受侵害時及時主張,依法維權。切忌在雙方矛盾激化解除勞動關係後“一次性”主張,避免相關權益因超過法定仲裁時效無法實現。

天府早報記者 馮濜

若存在加班事實,均應注重完善、留存相關證據。避免發生糾紛後,因舉證不能,導致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資料

五人及以上的集團案件同比增幅較大

根據白皮書,2017年,成都市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7359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8.79%,其中審結15363件。從受理案件數量看,同比2016年的14269件增加3090件,增幅為21.66%。其中,基層法院一審受理的案件數為13119件,較2016年9773件同比增加34.23%,市中院受理案件數為4240件,較2016年的2401件同比增加76.59%,涉案標的總額為29773.67萬元。

從2017年受理案件看,五人及以上的集團案件同比增幅較大。糾紛“多對一”,即多個勞動者與單個用人單位的產生糾紛的情況增加。其中,從成都市中院受理的案件看,勞動者一方為五人以上的案件為1172件,同比增加109.85%;勞動者一方為十人以上的案件為658件,同比增加98.1% 件;勞動者一方為二十人以上的案件為473件,同比增加121.4%件。集團案件除數量同比增幅較大外,還呈現法律事實、關係更為複雜,調解、審理的難度不斷增大的特徵。

法官對勞動者的建議

1、強化勞動合同簽訂意識和證據留存意識。

注意留存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支付憑據、工作證明、企業公示的規章制度、加班記錄、請消假條等憑據,以備勞動爭議發生後,在仲裁、訴訟等過程中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支持訴訟請求所用。

2、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依法理性維權,切忌採用過激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非理性方式維權。避免因勞動爭議衍生其他糾紛。

3、加強對法律法規的瞭解

可通過司法公開網,結合案例重點針對勞動權利種類、具體內容、實現條件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瞭解。避免因訴請無依據,程式不適當,影響維權效果。

4、增強時效意識。

發現勞動權益遭受侵害時及時主張,依法維權。切忌在雙方矛盾激化解除勞動關係後“一次性”主張,避免相關權益因超過法定仲裁時效無法實現。

天府早報記者 馮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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