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 《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如果該《決定(草案)》能在此次常委會上提請表決並獲得通過, 那麼將意味著上海金融法院正式落地。 在案件管轄範圍上, 上海金融法院將審核包括金融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作《決定(草案)》說明時表示,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於國家金融戰略的深入實施。 他認為: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 深化金融改革, 不僅需要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政策的有效性,
近年來, 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注度高等突出特點, 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評價中心注意到, 根據《決定(草案)》說明披露, 近年來,
未來, 上海金融法院將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尤其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發生在金融領域內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多。 上海互聯網金融評價中心評論員秦北北認為, 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具備探索設立金融法院的良好基礎。 同時設立上海金融法院也是探索完善金融審判體系, 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 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