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設立上海金融法院, 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4月25日,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2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根據草案, 中國擬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轄案件由最高法確定。
此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25日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三方面意義。
一是有利於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 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金融審判體制機制, 有助於提升中國在國際金融交易規則制定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有利於國家金融戰略的深入實施。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 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不僅有利於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順利推進, 引導金融行業“脫虛向實”, 服務實體經濟, 同時也有利於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合力, 加強市場監管, 維護金融安全,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是有利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建設。 近年來, 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 將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準, 統一裁判標準, 促進法律統一適用, 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 為“到2020年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根據草案, 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周強介紹, 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周強說,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是落實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 完善法院組織體系的重要舉措。 上海金融法院將不斷完善配套措施, 建立完善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 加強金融糾紛案件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 加強金融案件大資料資源庫和金融風險防範資訊共用機制建設, 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 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