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9時, 蚌埠中院對蕪湖市原副市長洪建平受賄案一審作出宣判, 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萬餘元, 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35萬元, 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02萬餘元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洪建平受賄102萬元 一審獲刑三年半。
法院審理查明, 1995年至2013年, 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擔任蕪湖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車零部件工業公司副總經理)、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一些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專案立項、規劃審批等事項提供幫助。 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法院認為, 洪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便利, 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 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洪建平當庭表示要對判決內容進行仔細考慮後, 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