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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微提醒!遠離酒駕醉駕,平安回家!兩起剛剛宣判案件的警示……

拒絕酒駕檢察官呼籲∨∨∨拒絕僥倖心理請勿酒後駕車平安到家

為社會、為家人、為自己

十堰兩男子

因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

近日, 法院判了......

法院公開審理

十堰兩男子因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 4月19日由茅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4月26日, 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判處孫某、張某犯危險駕駛罪, 分別判處孫某拘役一個月, 緩刑兩個月;張某拘役二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指控:今年36歲的鄖陽區人孫某, 在2017年8月16日23時22分許, 飲酒後駕駛CBWXXX號小型轎車, 由北京路某酒店往白浪開發區方向行駛, 行至北京路某大學路段處, 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送檢駕駛人孫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79mg/100ml, 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指控:現住十堰城區40歲的駕駛人張某, 在2017年9月1日22時30分許, 酒後駕駛鄂C1ZXXX號小型普通客車, 行至天津路路段管理處路段時, 與李某駕駛的鄂CS1XXX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 後又與停放在路邊張某的鄂C1SXXX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

經法醫檢驗鑒定, 在張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9mg/100ml, 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經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認定, 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認為, 駕駛人孫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有悔罪表現,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其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 判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 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認為, 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 依法應從重處罰, 依照《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二個月, 罰金人民幣3000元。

安全反思 數字觸目驚心

統計表明, 駕駛員酒後駕車

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時的15倍

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

由酒後開車、醉酒駕車引起的

駕駛員死亡檔案中有59%與酒後駕車有關

觸目驚醒的數字告訴我們

酒後駕車嚴重的危害著

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會

珍愛生命,遠離酒駕

喝酒以後還開車的那些恐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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