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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螺螄被罰”執法應先普法

4月15日起, 江蘇啟東市內陸水域進入全面禁漁期, 然而仍有人在內河偷偷捕撈。 17日下午, 孫某和夏某在合作鎮楊童南路南橫河內捕撈螺螄, 市漁政監督大隊責令二人立即停止違法捕撈, 將捕撈獲的螺螄全部放流入河, 並依法罰款1100元。 (4月25日南通日報)

孫某和夏某在內河裡捕撈螺螄, 被罰1100元。 河中的螺螄, 既不算魚類, 也不算動物, 更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 而且在農村, 捕撈螺螄嘗嘗鮮也是一種十分常見的事情, 怎麼就犯法了呢?漁政執法人員認為孫某和夏某的行為, 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2018年啟東市內陸水域禁漁期公告》的規定。

看起來好像有法有據, 但有誰知道這是違法的, 有關部門普法到位了嗎?

如果按照這個執法大隊的說法, 那麼可能每個人都應該受到處罰。 試想, 在農村, 哪個農民沒到河裡捕撈過螺螄?就算沒捕撈過螺螄, 肯定也吃過螺螄。 不要說農村人, 就是城裡人也都吃過, 在農貿市場上, 公開銷售螺螄, 是十分正常的現象。 在各種檔次的飯店裡、食堂裡, 韭菜炒螺螄是一道十分常見的菜。 按這個執法大隊的說法, 那些捕撈過, 吃過螺螄的都人都得受罰, 那這個社會不就都亂套了。

啟東市內陸水域禁漁期內是禁止捕撈螺螄的, 我們不知道這個規定是哪裡出的, 如果是當地有關行政部門發佈的,

既不算法律也不算法規, 這樣的禁捕令是否超越了自己的職權, 我們暫且勿論。 就算有法理依據, 問題是, 有關部門有沒有認真普法, 有沒有讓這一規定做到家喻戶曉, 人人皆知。 如果只是出臺了公告, 卻沒有到處張貼, 或者通過報紙、電視、網路等進行認真宣傳, 那這些捕撈螺螄的民眾被罰, 確實有點冤, 是極不合理的。

捕撈螺螄是否違法, 不要說這些農民, 就是有知識、有文化的國家幹部、老師、甚至是大學教授, 恐怕也沒有幾個能知道, 肯定也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 可想, 如果當地宣傳到位, 讓這些農民知道捕撈螺螄會被罰, 甚至被判刑, 還有可能要繳納生態修復費, 就是借給他們一百個膽, 也不見得敢去捕撈。

要對這些捕撈螺螄的農民處罰, 必須先普法。 農民畢竟與外界接觸少, 許多想法和做法還停留在幾十年前。 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三年, 中央明確提出全面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也就是說, 誰執法, 就應該先普法, 讓被執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 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嚴重違法的。 如果光執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職、瀆職, 更是一種亂作為。 (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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