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4月26日訊 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行使權利, 訴訟時效過了以後,不再享有勝訴權。 近日, 東台法院在審理的劉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 因張某多次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支持了劉某本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張某因跑運輸需要資金, 於2009年5月10日、2010年6月5日、2010年9月6日分別向劉某借款20000元、10000元、10000元, 合計欠下劉某40000元。 經劉某多次催要, 2011年3月5日, 張某向劉某還款25000元, 並於當天寫下欠條。 之後, 張某便一直未再還款, 劉某於2013年4月6日向張某最後一次電話催要未果,
法院受理後, 根據劉某提供的張某地址和電話號碼, 向張某郵寄送達傳票、應訴手續, 但信件因張某拒收而被退回。 法院只得前往張某家中向其直接送達開庭通知傳票, 並再三勸誡張某務必於開庭之日到庭應訴、答辯。 張某也當場表示會準時出庭。
庭審當天, 張某依然未能出現, 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缺席審理後認為, 劉某的債權起訴已過法律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 但張某經過法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