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話題:公民如何通過正確管道行使權利或者維護權利
我控幾不住我記幾啊!
衝動是魔鬼, 此話不假。
最近定州城內有兩件事引起定州生活的關注。
他們到底被抓得合理麼?還是冤枉?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先談談權利。 作為法制國家, 我國是奉行依法治國的, 諸多法律條款也是保障了公民的權利, 同時也約束了公民的行為, 發生越軌行為, 如果嚴重的話, 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越軌行為:越軌行為(deviance):指違反重要的社會規範的行為。 亦稱離軌行為或偏離行為。 是社會學術語。
如何界定嚴重呢, 那就要遵循法律條款了。
小編囉嗦半天, 就是為了說明一件事, 人要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一個案例。 圍堵政府大門。
有些人認為, 出了事我就去堵大門。
其實作為任何一個地方的政府, 都很頭疼這些事, 因為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群體性事件。 場面容易失控, 後果難以估計。 問題沒解決又滋生新的問題。
但是一般政府工作人員為何又沒有對這些圍堵人員動真格了, 因為還是出於同情, 同情他們的遭遇和無奈, 抱著一種必定是走投無路才來的心態, 先安撫他們情緒, 再聽聽訴求, 再分析是歸屬哪個單位負責, 將問題分流給對應的單位督促他們儘快解決,
在這裡, 政府作為行政機構, 只能督促, 具體的問題還要到具體的負責的部門來解決, 這就是我國的歸口管理制度。
很多人不懂什麼是歸口管理, 那簡單的例子, 你辦理結婚證知道去民政局, 起訴離婚去法院, 這就是歸口管理。 不同單位職責不同, 彼此職能可能並沒有交集, 根本無權解決這些事。 政府部門也是如此, 政府機構比較龐大, 到底是誰的問題, 說不清楚。
單純去政府大門, 不如去信訪辦公室。 這是真正的負責解決問題的機構。
所以, 解決任何問題都是要按照程式來的, 這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走程式”, 有時候聽上去像是敷衍塞責, 其實也是正常的流程。
所以, 反映問題主張權利都應當按照正常的途徑解決,
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六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 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 開展調查研究, 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這條行政法規就可以說明, 信訪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協助有關部門解決老百姓的困擾,
嚴重者會被處罰的。 比如拘留。 不追究你的責任, 還幫你解決問題, 那是本著同情或者影響不大的心理, 要是認真起來, 動真格, 有句話叫做吃不了兜著走。
這一次動真格, 也是出於震懾。 不然日常工作都成問題, 現在可是有大事要辦呢。 22項工程猶如二十二條軍規, 扯遠了。
這個世界最怕認真二字。
第二個案例,這裡涉及到網路造謠罪。
網路造謠罪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9月6日
(以上條款資料來自網路,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以上條款為節選,足以說明目前的問題)
小編也曾經看到過這則所謂的“辭呈”,其實發生這樣的事,任何人都會有自己的看法。想發表看法,可以行使自己的監督權,批評建議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是有個限度,那就是不能歪曲事實和進行人身攻擊。
那,我可以說,“發生這麼大的事,校長難道不應該辭職麼?“發生這麼大的事,我認為校長失職,應該辭職”,但是具體校長是否辭職,那是由教育局來評判的,並不會被輿論綁架,除非有重大責任,那也是領導們要操心的,我們最多是提議換個校長。
(圖片來自豆丁)
這些界限問題,其實林達的書裡就提到過。林達,是一對美籍華人作家夫婦合用的筆名。他的“近距離看美國系列”非常受歡迎,雖然講的是美國生活的一些故事,也對我們有啟發。
自由是有限度的。
還是回到我們最初的看法,解決問題要通過正當途徑來解決,切不可衝動。如果我們多多提高下認知,那麼很多事就可以避免。如果不小心踩雷,那這教訓可就吃大了,據說牢飯不好吃。誰也不想去吃,還是自家飯菜香。
上述對問題的看法,如果有紕漏或者不妥之處,歡迎指正。
歡迎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聚焦京津冀,城市生活錄。
歡迎評論區留言您對平臺的建議,我們將認真對待並對內容進行優化調整。
第二個案例,這裡涉及到網路造謠罪。
網路造謠罪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9月6日
(以上條款資料來自網路,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以上條款為節選,足以說明目前的問題)
小編也曾經看到過這則所謂的“辭呈”,其實發生這樣的事,任何人都會有自己的看法。想發表看法,可以行使自己的監督權,批評建議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是有個限度,那就是不能歪曲事實和進行人身攻擊。
那,我可以說,“發生這麼大的事,校長難道不應該辭職麼?“發生這麼大的事,我認為校長失職,應該辭職”,但是具體校長是否辭職,那是由教育局來評判的,並不會被輿論綁架,除非有重大責任,那也是領導們要操心的,我們最多是提議換個校長。
(圖片來自豆丁)
這些界限問題,其實林達的書裡就提到過。林達,是一對美籍華人作家夫婦合用的筆名。他的“近距離看美國系列”非常受歡迎,雖然講的是美國生活的一些故事,也對我們有啟發。
自由是有限度的。
還是回到我們最初的看法,解決問題要通過正當途徑來解決,切不可衝動。如果我們多多提高下認知,那麼很多事就可以避免。如果不小心踩雷,那這教訓可就吃大了,據說牢飯不好吃。誰也不想去吃,還是自家飯菜香。
上述對問題的看法,如果有紕漏或者不妥之處,歡迎指正。
歡迎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聚焦京津冀,城市生活錄。
歡迎評論區留言您對平臺的建議,我們將認真對待並對內容進行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