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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發佈5項大氣標準:鋼鐵“超低排放”(重點整理)

4月25日, 河北省環保廳發佈了5項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涉及鋼鐵工業、焦化工業、水泥工業、平板玻璃工業、鍋爐。 其中, 鋼鐵工業大氣標準為“超低排放”標準。

1、鋼鐵工業大氣“超低排放”限值規定, 燒結(球團)的顆粒物、SO2、NOx分別為10mg/Nm3、35mg/Nm3、50mg/Nm3。

2、焦化工業大氣污染物限值規定, 焦爐煙囪的顆粒物、SO2、NOx分別為10mg/Nm3、15mg/Nm3、100mg/Nm3。

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限值規定, 水泥窯的顆粒物、SO2、NOx分別為10mg/Nm3、50mg/Nm3、150mg/Nm3。

4、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限值規定, 玻璃熔窯的顆粒物、SO2、NOx分別為30mg/Nm3、150mg/Nm3、400mg/Nm3。

5、鍋爐大氣污染物限值規定, 燃煤鍋爐的顆粒物、SO2、NOx分別為10mg/Nm3、35mg/Nm3、50mg/Nm3。

北極星環保網現將5項標準重點內容整理如下:

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河北省鋼鐵工業燒結(球團)、高爐煉鐵、煉鋼、熱軋、冷軋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濃度限值, 明確了採樣、監測和環境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河北省現有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以及鋼鐵工業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現有企業2020年1月1日前執行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河北省鋼鐵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號)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2、無組織排放污染物濃度限值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5規定的限值。

鐵精礦等原料, 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輔料的儲存建設封閉料場(倉、棚、庫), 並採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各生產單元在裝卸、加工、貯存、輸送物料時的揚塵點, 燒結(球團)設備, 煉鐵出鐵場的出鐵口、主溝、鐵溝、渣溝等, 以及煉鋼鐵水預處理、轉爐兌鐵、電爐加料、出渣、出鋼等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序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淨化處理裝置, 淨化後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

3、鋼鐵企業生產尾氣確需要燃燒排放的,

其煙氣林格曼黑度不得超過1級。

4、排氣筒(煙囪)高度要求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 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範圍內有建築物時, 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m以上。

5、煉鋼石灰窯、白雲石窯以及軋鋼熱處理爐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含氧量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 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在國家、省未規定其他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 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淨化、焦化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獨立焦化企業和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污染物排放管理均執行本標準。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基本規定

本標準將污染源劃分為“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兩類, 執行排放標準的時間不同。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現有企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

2、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1)有組織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中規定執行。

(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邊界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按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製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製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河北省和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1 現有企業2019年12月31日前仍執行DB13/2167-2015,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3 對於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排氣、採用獨立熱源的烘乾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2.1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過程應當封閉、儲存應符合《煤場、料場、渣場揚塵污染控制技術規範》(DB13/2352-2016)相關要求,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2.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平板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組織排放限值

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現有企業執行DB13/2168-2015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2 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1.3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1.4 對於玻璃熔窯排氣(純氧燃燒除外),應同時對排氣中含氧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含氧量為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1.5 純氧燃燒玻璃熔窯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產品產量的監測、統計週期為1h,可連續採樣或等時間間隔採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氣量資料,玻璃出料量資料以企業統計報表為依據。

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2.1 平板玻璃製造企業在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階段應封閉操作,防止無組織排放。

2.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平板玻璃製造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同時還規定了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以燃煤、燃油、燃氣、燃生物質為燃料的單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鍋爐以及65t/h以上非發電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和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葉岩、煤矸石、水煤漿、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輕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污染排放控制;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的污染排放控制。

本標準不適用於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及其他非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於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燃煤鍋爐配套堆場應採取封閉措施,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濃度執行表2的規定。

3、每個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於8米,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檔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築物時,其煙囪還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4、脫硝設備的設計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反應物混合均勻,反應完全,減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對環境空氣品質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採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品質濃度不應高於2.3mg/m3。採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品質濃度不應高於7.6mg/m3。

5、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採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三、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邊界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按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製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製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河北省和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1 現有企業2019年12月31日前仍執行DB13/2167-2015,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3 對於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排氣、採用獨立熱源的烘乾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2.1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過程應當封閉、儲存應符合《煤場、料場、渣場揚塵污染控制技術規範》(DB13/2352-2016)相關要求,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2.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平板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組織排放限值

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現有企業執行DB13/2168-2015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2 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1.3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1.4 對於玻璃熔窯排氣(純氧燃燒除外),應同時對排氣中含氧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含氧量為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1.5 純氧燃燒玻璃熔窯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產品產量的監測、統計週期為1h,可連續採樣或等時間間隔採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氣量資料,玻璃出料量資料以企業統計報表為依據。

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2.1 平板玻璃製造企業在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階段應封閉操作,防止無組織排放。

2.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平板玻璃製造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同時還規定了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以燃煤、燃油、燃氣、燃生物質為燃料的單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鍋爐以及65t/h以上非發電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和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葉岩、煤矸石、水煤漿、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輕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污染排放控制;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的污染排放控制。

本標準不適用於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及其他非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於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燃煤鍋爐配套堆場應採取封閉措施,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濃度執行表2的規定。

3、每個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於8米,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檔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築物時,其煙囪還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4、脫硝設備的設計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反應物混合均勻,反應完全,減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對環境空氣品質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採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品質濃度不應高於2.3mg/m3。採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品質濃度不應高於7.6mg/m3。

5、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採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三、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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