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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裡巴巴一二審敗訴 試用期考核程式成焦點

阿裡巴巴一審敗二審再敗!試用期考核程式成焦點!| 勞動法行天下

2018-04-28 日照律師李子浩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浙01民終660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檑。

上訴人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裡巴巴公司)因與上訴人何檑勞動爭議一案, 不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阿裡巴巴公司(作為甲方)與何檑(作為乙方)於2015年9月17日簽訂勞動合同一份, 約定:(一)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有效期為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 試用期6個月, 乙方工作崗位為銷售, 試用期內, 如乙方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甲方所隸屬的阿裡巴巴集團及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並符合甲方相關崗位其他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員工;如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前述任一錄用條件的, 乙方同意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規章制度:根據經營需要, 甲方所隸屬的阿裡巴巴集團及甲方有權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並通過在內部局域網公佈, 提供書面檔要求簽收, 在會議或培訓上宣佈, 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或張貼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告知或公示, 乙方應自覺學習並嚴格遵守。 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2016年1月26日何檑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內網郵件, 沒有蓋章及日期。 2016年1月28日因何檑在推廣打包方案時, 存在非事實傳遞的誤導說辭, 引發客戶抱怨, 阿裡巴巴公司認定該行為構成《銷售服務事業部員工紀律制度補充規定》中三類違規行為,

並做出警告處分予以公告[警告處分有效期12個月, 自處分公告發出當日起開始計算。 警告處分對晉升、期權激勵資歷資格(如有)、紅包獎勵資格(如有)等決定產生影響]。 2016年1月29日阿裡巴巴公司人力資源部向何檑通過EMS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內容與郵件一致:“何檑先生(工號:105648):因您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公司決定提前解除和您的勞動合同。 您在公司的最後工作日為2016年01月26日。 請您在最後工作日前按公司要求辦理工作、資產、財務及其他事項的交接。 公司特別提醒您, 您需要在離職後繼續履行您曾簽署的有關協定中關於商業秘密的保護、禁止不正當競爭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事項的約定。
”落款處由阿裡巴巴公司人力資源部章, 無年月日, 該快遞因何檑拒收後退回。 2016年2月25日阿裡巴巴公司向何檑郵寄了離職證明, 落款時間為2016年1月26日, 蓋阿裡巴巴公司人力資源部章, 內容為:“何檑(身份證件號碼:330105198309050031)和我公司的勞動合同已於2016年1月26日解除, 特此證明。 ”2016年4月19日阿裡巴巴公司為配合何檑領取失業金向其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蓋有阿裡巴巴公司公章, 2016年4月26日郵寄了失業保險延遲申請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時間均確認為2016年1月26日。

後何檑作為申請人向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7年2月21日該仲裁委裁決:一、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42.97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再查明:阿裡巴巴公司於2016年3月份、4月份補發何檑傭金(提成)5397.20元和7740.80元。 目前何檑已領足失業保險金。

阿裡巴巴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阿裡巴巴公司無需向何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7042.97元。 2、本案訴訟費由何檑承擔。

在(2017)浙0108民初1237號案件中, 何檑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阿裡巴巴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513元;2、支付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12000元;3、支付傭金8613.20元;4、支付4個月失業金損失5952元、醫療保險損失1112元;5、退還多扣的稅金1352.09元。

原審法院認為, 一、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阿裡巴巴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本案中何檑在試用期內,阿裡巴巴公司在沒有具體考核指標,沒有經過考評程式的前提下,作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結論,缺乏依據,且在程式上明顯不規範,前後矛盾,也沒有證據證明事前告知了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本院認定為違法解除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現何檑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以2015年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這四個月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為8353元。(二)補發的傭金或提成的計算標準是否合理。銷售工作有延續,如何計算並無約定,何檑提出異議後,公司財務也發了核對清單,公司按部門情況計發後續的傭金或提成並無不當,因此對何檑的該項訴請該院不予支援。

二、對於何檑要求支付競業限制費用、失業金損失和醫療保險損失的訴請,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對於稅金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範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53元。二、駁回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何檑的其他訴訟請求。兩案的案件受理費10元,由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負擔。

(編者注:二審法院維持了第二項,撤銷了第一項、第三項,賠償金數額改為10745.08元)

宣判後,阿裡巴巴公司、何檑均不服上述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

阿裡巴巴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阿裡巴巴公司系違法解除行為,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理由如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1.1條明確約定有錄用條件,“試用期內,如乙方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甲方所隸屬的阿裡巴巴集團及甲方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符合甲方相關崗位的其他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員工;如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前述任一錄用條件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何檑不服從阿裡巴巴公司的工作安排,何檑所在團隊要求新人每天寫日報,每週撰寫週報,何檑在其工作期間清楚瞭解該項工作任務,僅偶爾撰寫,主管發現其未按時提交日報、週報後與其多次溝通,要求其按時提交,但何檑依然不服從工作安排,不遵守阿裡巴巴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錄用條件。1、《員工紀律制度》三類違規行為4.7條“不服從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2、《阿裡巴巴商業行為準則》.4員工及管理者工作職責的履行,4.1基本職責您必須按阿裡巴巴集團的要求來履行作為員工及/或管理的職責、恪盡職守,遵守上級主管的合理指示及阿裡巴巴集團簽訂的雇傭協議。二、何檑在本職工作中存在不誠信的行為。何檑在工作期間將客戶包裝成“優質供應商”,誤導客戶、過度承諾,在阿裡巴巴公司內部不存在“優質供應商”,也不允許以此為利益點過度包裝吸引客戶,何檑行為屬於未遵守阿裡巴巴公司規章制度,同時違反其所在崗位的《銷售服務事業部員工紀律制度》,不符合阿裡巴巴公司錄用條件。三、業務能力差,多次未能有效完成團隊合作事項何檑對其本職工作的解決能力差,基本崗位產品知識及流程未掌握,工作需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也不願從中總結經驗,工作態度不積極。何檑未能在試用期適應所在崗位的工作,在與客戶溝通,以及與團隊成員溝通中均存在問題,不適宜該崗位的工作。四、未如實填寫員工履歷表中的部門個人資訊。何檑入職時,未按阿裡巴巴公司的要求,如實披露在入職後可能影響正常工作的各類疾病,而是在試用期內說出其有嚴重的肝部疾病,要求申請一個月的病假(後其自己又主動撤回請假申請)。據此,何檑在試用期內未能遵守阿裡巴巴公司的規章制度,不適應所在崗位的工作,有不服從公司管理的行為,也未能如實向阿裡巴巴公司提供個人資訊。不符合阿裡巴巴公司的錄用條件,阿裡巴巴公司解除何檑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判決阿裡巴巴公司無需支付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53元;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何檑承擔。

何檑針對阿裡巴巴公司的上訴答辯稱:阿裡巴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不符合實際。書面檔並未表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系阿裡巴巴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故阿裡巴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何檑對工作盡忠職守,工作一般都是到晚上12點。何檑不存在對公司不誠實的行為,不存在業務能力差的說法。入職前的身體檢查,何檑的身體各項機能都是好的。何檑的肝功能指標確實存在異常,需要請假。主管說,如果請假,業績就被比下去了,所以何檑還是堅持工作。

上訴人何檑上訴稱:阿裡巴巴公司無故找理由解除何檑勞動合同,同時無故延遲發放和少發放工資、津貼及傭金,由於延遲一併發放還造成何檑被多扣稅金,具體情況陳述如下:何檑於2015年9月17目進入阿裡巴巴公司任銷售工作,從第一天工作培訓開始,阿裡巴巴公司就開始讓何檑超長時間工作,一天工作14個小時以上是經常有的事情,有時甚至一天工作時間超過16個小時。由於長時間的超強度超時間工作,何檑因身體不適,於2015年12月21日去醫院就診,經醫院檢查,肝功能異常,醫生建議休息1個月,何檑向單位遞交了病假證明,單位主管姚稷以人手不足請假會影響團隊業績為由,威脅請假就等於離職,不准假,何檑被迫繼續上班。後單位以何檑邀約客戶時說辭不規範為由,於2016年1月25日解除了何檑的勞動合同。何檑又於2016年1月27日經醫生檢查肝功能指標變高,醫生又建議休1個月病假。何檑認為,單位解除本人的勞動合同,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賠償金額計算方法有異議,由於阿裡巴巴公司發放工資,津貼和傭金具有延後性,當時還有一大筆金額的工資、津貼及傭金未按時發放,故請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賠償金額做重新計算。上訴請求:一、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賠償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4004元。二、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支付何檑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份的保密費12000元。三、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支付何檑傭金8613.20元。四、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支付何檑4個月的醫療保險損失1112元。五、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退還何檑多扣稅金1352.09元。

阿裡巴巴公司針對何檑的上訴答辯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部分,跟阿裡巴巴公司的上訴狀一致。對數額是有異議的,阿裡巴巴公司在一審提供了工資詳情,何檑離職前平均工資應該是7042.97元。對於保密費,是不符事實以及法律的。關於何檑請求醫療保險損失。阿裡巴巴公司已經足額,為何檑繳納入職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何檑主張的醫療保險損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關於何檑上訴請求稅金的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綜上,阿裡巴巴與何檑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事實和法律的。

在二審期間,阿裡巴巴未提交新的證據。何檑當庭提交2017年9月4日,一審判決後與原審法院承辦人手機通話錄音,證明阿裡巴巴公司確實有一大筆錢應該發給何檑,沒有發給何檑,所以阿裡巴巴公司才會跟法官在溝通的過程當中,阿裡巴巴公司同意給何檑補償2萬元,但是補償金額少於何檑提出來的,阿裡巴巴公司正常應該給何檑補償的金額,何檑最終沒同意。

阿裡巴巴公司針對何檑的電話錄音,認為對錄音真實性,是何檑跟潘法官之間的談話,就應該是真的,但是對於談話裡面的內容完全不認可,以及與這個案子的關聯性也不認可。

對上訴人何檑提交的證據,經阿裡巴巴公司質證後,本院認證如下:阿裡巴巴公司對錄音中系何檑與原審承辦人之間進行通話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通話內容,只能證明原審承辦人對案件進行過調解,阿裡巴巴公司曾同意2萬元解決雙方的糾紛,因何檑不同意故未達成一致意見。因該錄音系何檑私自錄音,且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錄音,因此本院對何檑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本院依據有效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於阿裡巴巴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用人單位對新招入員工要求實行試用期的,應當明確設定錄用標準,以便在試用期內進行相應的考核。本案中,阿裡巴巴公司在何檑試用期內,雖然對何檑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表示不滿意,但阿裡巴巴公司並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阿裡巴巴公司以何檑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何檑的勞動合同的理由過於牽強,對此阿裡巴巴公司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阿裡巴巴公司上訴所稱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傭金(提成)遲延性,因此阿裡巴巴公司在2016年3月、4月補發何檑的上述兩筆傭金應該計算在工資收入中,故何檑在阿裡巴巴公司工作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為10745.08元[(1803.91+3734+2420.52+7725.40+19531.05+5397.20+7740.80)÷4.5]。

關於何檑上訴要求阿裡巴巴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份的保險密費12000元的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何檑上訴要求阿裡巴巴公司支付傭金8613.20元的請求,何檑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佐證其主張的事實,故本院對何檑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何檑上訴要求阿裡巴巴公司支付醫療保險損失1112元的請求,依據不足,本院對何檑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何檑上訴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退還金額扣稅金1352.09元的請求,因該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範圍,故本院對何檑該訴請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維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745.08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負擔6元,何檑負擔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一 文

審 判 員 金 瑞 芳

審 判 員 睢 曉 鵬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何 英 傑

轉自:勞動法行天下 作者:劉秋蘇

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本案中何檑在試用期內,阿裡巴巴公司在沒有具體考核指標,沒有經過考評程式的前提下,作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結論,缺乏依據,且在程式上明顯不規範,前後矛盾,也沒有證據證明事前告知了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本院認定為違法解除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現何檑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以2015年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這四個月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為8353元。(二)補發的傭金或提成的計算標準是否合理。銷售工作有延續,如何計算並無約定,何檑提出異議後,公司財務也發了核對清單,公司按部門情況計發後續的傭金或提成並無不當,因此對何檑的該項訴請該院不予支援。

二、對於何檑要求支付競業限制費用、失業金損失和醫療保險損失的訴請,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對於稅金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範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53元。二、駁回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何檑的其他訴訟請求。兩案的案件受理費10元,由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負擔。

(編者注:二審法院維持了第二項,撤銷了第一項、第三項,賠償金數額改為10745.08元)

宣判後,阿裡巴巴公司、何檑均不服上述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

阿裡巴巴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阿裡巴巴公司系違法解除行為,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理由如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1.1條明確約定有錄用條件,“試用期內,如乙方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甲方所隸屬的阿裡巴巴集團及甲方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符合甲方相關崗位的其他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員工;如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前述任一錄用條件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何檑不服從阿裡巴巴公司的工作安排,何檑所在團隊要求新人每天寫日報,每週撰寫週報,何檑在其工作期間清楚瞭解該項工作任務,僅偶爾撰寫,主管發現其未按時提交日報、週報後與其多次溝通,要求其按時提交,但何檑依然不服從工作安排,不遵守阿裡巴巴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錄用條件。1、《員工紀律制度》三類違規行為4.7條“不服從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2、《阿裡巴巴商業行為準則》.4員工及管理者工作職責的履行,4.1基本職責您必須按阿裡巴巴集團的要求來履行作為員工及/或管理的職責、恪盡職守,遵守上級主管的合理指示及阿裡巴巴集團簽訂的雇傭協議。二、何檑在本職工作中存在不誠信的行為。何檑在工作期間將客戶包裝成“優質供應商”,誤導客戶、過度承諾,在阿裡巴巴公司內部不存在“優質供應商”,也不允許以此為利益點過度包裝吸引客戶,何檑行為屬於未遵守阿裡巴巴公司規章制度,同時違反其所在崗位的《銷售服務事業部員工紀律制度》,不符合阿裡巴巴公司錄用條件。三、業務能力差,多次未能有效完成團隊合作事項何檑對其本職工作的解決能力差,基本崗位產品知識及流程未掌握,工作需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也不願從中總結經驗,工作態度不積極。何檑未能在試用期適應所在崗位的工作,在與客戶溝通,以及與團隊成員溝通中均存在問題,不適宜該崗位的工作。四、未如實填寫員工履歷表中的部門個人資訊。何檑入職時,未按阿裡巴巴公司的要求,如實披露在入職後可能影響正常工作的各類疾病,而是在試用期內說出其有嚴重的肝部疾病,要求申請一個月的病假(後其自己又主動撤回請假申請)。據此,何檑在試用期內未能遵守阿裡巴巴公司的規章制度,不適應所在崗位的工作,有不服從公司管理的行為,也未能如實向阿裡巴巴公司提供個人資訊。不符合阿裡巴巴公司的錄用條件,阿裡巴巴公司解除何檑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判決阿裡巴巴公司無需支付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53元;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何檑承擔。

何檑針對阿裡巴巴公司的上訴答辯稱:阿裡巴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不符合實際。書面檔並未表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系阿裡巴巴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故阿裡巴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何檑對工作盡忠職守,工作一般都是到晚上12點。何檑不存在對公司不誠實的行為,不存在業務能力差的說法。入職前的身體檢查,何檑的身體各項機能都是好的。何檑的肝功能指標確實存在異常,需要請假。主管說,如果請假,業績就被比下去了,所以何檑還是堅持工作。

上訴人何檑上訴稱:阿裡巴巴公司無故找理由解除何檑勞動合同,同時無故延遲發放和少發放工資、津貼及傭金,由於延遲一併發放還造成何檑被多扣稅金,具體情況陳述如下:何檑於2015年9月17目進入阿裡巴巴公司任銷售工作,從第一天工作培訓開始,阿裡巴巴公司就開始讓何檑超長時間工作,一天工作14個小時以上是經常有的事情,有時甚至一天工作時間超過16個小時。由於長時間的超強度超時間工作,何檑因身體不適,於2015年12月21日去醫院就診,經醫院檢查,肝功能異常,醫生建議休息1個月,何檑向單位遞交了病假證明,單位主管姚稷以人手不足請假會影響團隊業績為由,威脅請假就等於離職,不准假,何檑被迫繼續上班。後單位以何檑邀約客戶時說辭不規範為由,於2016年1月25日解除了何檑的勞動合同。何檑又於2016年1月27日經醫生檢查肝功能指標變高,醫生又建議休1個月病假。何檑認為,單位解除本人的勞動合同,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賠償金額計算方法有異議,由於阿裡巴巴公司發放工資,津貼和傭金具有延後性,當時還有一大筆金額的工資、津貼及傭金未按時發放,故請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賠償金額做重新計算。上訴請求:一、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賠償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4004元。二、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支付何檑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份的保密費12000元。三、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支付何檑傭金8613.20元。四、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支付何檑4個月的醫療保險損失1112元。五、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退還何檑多扣稅金1352.09元。

阿裡巴巴公司針對何檑的上訴答辯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部分,跟阿裡巴巴公司的上訴狀一致。對數額是有異議的,阿裡巴巴公司在一審提供了工資詳情,何檑離職前平均工資應該是7042.97元。對於保密費,是不符事實以及法律的。關於何檑請求醫療保險損失。阿裡巴巴公司已經足額,為何檑繳納入職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何檑主張的醫療保險損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關於何檑上訴請求稅金的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綜上,阿裡巴巴與何檑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事實和法律的。

在二審期間,阿裡巴巴未提交新的證據。何檑當庭提交2017年9月4日,一審判決後與原審法院承辦人手機通話錄音,證明阿裡巴巴公司確實有一大筆錢應該發給何檑,沒有發給何檑,所以阿裡巴巴公司才會跟法官在溝通的過程當中,阿裡巴巴公司同意給何檑補償2萬元,但是補償金額少於何檑提出來的,阿裡巴巴公司正常應該給何檑補償的金額,何檑最終沒同意。

阿裡巴巴公司針對何檑的電話錄音,認為對錄音真實性,是何檑跟潘法官之間的談話,就應該是真的,但是對於談話裡面的內容完全不認可,以及與這個案子的關聯性也不認可。

對上訴人何檑提交的證據,經阿裡巴巴公司質證後,本院認證如下:阿裡巴巴公司對錄音中系何檑與原審承辦人之間進行通話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通話內容,只能證明原審承辦人對案件進行過調解,阿裡巴巴公司曾同意2萬元解決雙方的糾紛,因何檑不同意故未達成一致意見。因該錄音系何檑私自錄音,且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錄音,因此本院對何檑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本院依據有效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於阿裡巴巴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用人單位對新招入員工要求實行試用期的,應當明確設定錄用標準,以便在試用期內進行相應的考核。本案中,阿裡巴巴公司在何檑試用期內,雖然對何檑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表示不滿意,但阿裡巴巴公司並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阿裡巴巴公司以何檑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何檑的勞動合同的理由過於牽強,對此阿裡巴巴公司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阿裡巴巴公司上訴所稱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傭金(提成)遲延性,因此阿裡巴巴公司在2016年3月、4月補發何檑的上述兩筆傭金應該計算在工資收入中,故何檑在阿裡巴巴公司工作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為10745.08元[(1803.91+3734+2420.52+7725.40+19531.05+5397.20+7740.80)÷4.5]。

關於何檑上訴要求阿裡巴巴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份的保險密費12000元的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何檑上訴要求阿裡巴巴公司支付傭金8613.20元的請求,何檑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佐證其主張的事實,故本院對何檑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何檑上訴要求阿裡巴巴公司支付醫療保險損失1112元的請求,依據不足,本院對何檑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何檑上訴請求裁決阿裡巴巴公司退還金額扣稅金1352.09元的請求,因該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範圍,故本院對何檑該訴請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維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何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745.08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阿裡巴巴(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負擔6元,何檑負擔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一 文

審 判 員 金 瑞 芳

審 判 員 睢 曉 鵬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何 英 傑

轉自:勞動法行天下 作者:劉秋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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