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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熱議上海金融法院:互聯網金融案件應納入管轄

26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 設立金融專門法院, 是完善審判體系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 有利於依法推進金融改革, 維護金融安全, 非常必要;也有一些委員認為, 近年來新的金融案件形式不斷出現, 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也應該適應實際需要。

“金融案件大幅增長, 出乎想像”

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援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 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 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 金融要素市場齊全, 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

近年來, 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注度高等突出特點, 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分組討論中, 高虎城委員說, 上海設立金融法院非常必要, 上海本身的一個發展定位就是國際金融中心。 在國際金融方面, 我們現在遇到的案子越來越多, 上海又是十八大以來最早進行自貿區試驗的, 也有比較好的執法基礎, 上海可以做起來, 逐步根據其他地方的需要一邊總結一邊完善, 對我們進一步擴大金融以及金融有關領域的開放, 特別是“一帶一路”的順利實施, 都(能夠)在法律方面給予保障。

殷一璀委員說,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已經很多年了,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 現在有了很大發展。 現在市場交易總額已經達到1430萬億元, 掛牌的金融機構有1537家, 成為中外金融機構重要集聚地。 金融業占上海GDP總值比例超過17%。 初步形成包括人民幣產品創新、交易、定價和清算中心, 集聚了從股票到債權、期貨、貨幣、票據、外匯、黃金、保險等各類金融要素。 成為了全球金融要素市場最齊備金融中心城市之一。

“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大幅增長, 出乎我們想像, 2013年到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的金融型商事案件48.2萬件, 去年一年近18萬件, 是近5.8倍的增長。 占當年商事案件80%以上。 同時出現了很多新情況, 新類型的案件比較多, 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大、國際關注度高, 對金融案件的審判提出了更高要求。 主要的問題是金融審判的專業化程度還有待提高, 金融審判資源配置不夠合理, 金融審判的尺度不夠統一, 金融大資料在審判領域的應用還不夠深入, 審判品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殷一璀委員說。

殷一璀委員認為, 金融案件集中管轄對於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改革的探索很有意義,

特別是提高金融審判的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這對)樹立我們在國際上的良好形象、獲得話語權, 很重要。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說, 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整體上有利於審判的專業化, 有利於更好地解決近年來不斷增多的且日趨複雜的金融糾紛案件, 有利於探索和完善金融領域的司法裁判機制, 更有效、更精准地打擊金融領域的經濟犯罪, 也有利於鞏固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

委員建議案件管轄範圍要適應實際

按照《草案》, 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1.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劉振偉委員說, 在設計的案件管轄範圍共四項, 第一項是金融借款,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 都應當包括在內。不太明確的是,現實中大量發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還有農村的幾類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了資金互助,資金互助的借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內?

“設立金融法院是改革探索,改革有導向性和示範效應,建議把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界定清楚。案件管轄範圍適應實際需要,能夠有效解決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就達到了改革的初衷。”劉振偉委員說。

劉新華說,金融案件的種類很多,新的案件形式也不斷出現,範圍還可能擴大。(《草案》)沒有全部涵蓋現在的金融範圍和金融種類,比如互聯網金融就沒有。因此,以高院司法解釋的方式可以根據市場的情況隨時對管轄範圍進行調整是可行的。作出司法解釋應隨時進行,不要一個解釋出來多少年不調整,這樣對打擊金融犯罪的制約是很多的。

“另外,金融案件管轄列了九類,但就現實來講缺少信託、外匯、互聯網金融,能不能把這些在第一次司法解釋就涵蓋進去,不能設了一個金融法院只是負責傳統金融案件的受理和審判,新的東西甩一邊了。”劉新華說。

李曉東委員說,金融領域的發展日新月異,交易的方式、模式、途徑、品種等等層出不窮,過去我們拿一個存摺、拿一個銀行卡就行了,現在手機上、網路上的各種都有,對金融法院將來審理案件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金融方面的案件跨國際、跨區域程度很高,一弄就弄到外面去了,短信的詐騙都是在海外伺服器上進行的,跨域跨國際程度很高,會造成很多的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體系,將來在審理上,一方面有人才的考慮,一方面有不同法律體系相容性的考慮。”李曉東委員說。

他還建議,金融案件的審判不僅要求法院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和法律修養,同時還要求有較高的金融操作實踐能力,應該考慮增加一些專家輔助的力量,也就是專業陪審員的力量。

都應當包括在內。不太明確的是,現實中大量發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還有農村的幾類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了資金互助,資金互助的借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在不在管轄範圍內?

“設立金融法院是改革探索,改革有導向性和示範效應,建議把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界定清楚。案件管轄範圍適應實際需要,能夠有效解決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就達到了改革的初衷。”劉振偉委員說。

劉新華說,金融案件的種類很多,新的案件形式也不斷出現,範圍還可能擴大。(《草案》)沒有全部涵蓋現在的金融範圍和金融種類,比如互聯網金融就沒有。因此,以高院司法解釋的方式可以根據市場的情況隨時對管轄範圍進行調整是可行的。作出司法解釋應隨時進行,不要一個解釋出來多少年不調整,這樣對打擊金融犯罪的制約是很多的。

“另外,金融案件管轄列了九類,但就現實來講缺少信託、外匯、互聯網金融,能不能把這些在第一次司法解釋就涵蓋進去,不能設了一個金融法院只是負責傳統金融案件的受理和審判,新的東西甩一邊了。”劉新華說。

李曉東委員說,金融領域的發展日新月異,交易的方式、模式、途徑、品種等等層出不窮,過去我們拿一個存摺、拿一個銀行卡就行了,現在手機上、網路上的各種都有,對金融法院將來審理案件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金融方面的案件跨國際、跨區域程度很高,一弄就弄到外面去了,短信的詐騙都是在海外伺服器上進行的,跨域跨國際程度很高,會造成很多的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體系,將來在審理上,一方面有人才的考慮,一方面有不同法律體系相容性的考慮。”李曉東委員說。

他還建議,金融案件的審判不僅要求法院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和法律修養,同時還要求有較高的金融操作實踐能力,應該考慮增加一些專家輔助的力量,也就是專業陪審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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