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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注意:寫這7種借條的人,壓根沒打算還錢!

小小一張借條, 卻從古到今都經常出現在人們的生活困擾之中, 如何避免這個困擾?且看下文。

生活中就是有些人, 借錢就不準備還,

因此, 常在借條上打主意, 另外加上中國文化博大精深, 一字之差可能帶來天壤之別, 本文今天就給大家帶來借錢不還的7種借條。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 並打下借條, 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 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 到還款期後, 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 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 無奈之下, 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 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 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

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2、是己借款, 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 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 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 離開現場, 不久返回, 將借條交給張, 張看借條數額無誤, 便將10000元交給王。 後張向王索款時, 王不認帳。 張無奈起訴法院, 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鑒定筆跡, 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 最終張敗訴!

提醒:如果不是當面書寫的借條, 一定要在你當面簽字, 哪怕已經簽名, 那麼也讓他再簽一遍, 否則後患無窮!

3、利用歧義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0元, 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 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 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 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 現還欠款5000元”。 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

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 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 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提醒:中華文化博大精深, 借條內容應反復閱讀, 不留歧義。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 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 今收到孫某7000元”。 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 李某在答辯時稱, 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 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 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 類似的還有, “憑條, 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 “收”“借”分明。

5、簽名用綽號或簽名模糊

案例:借條各項資訊之中, 借款人的簽名最為重要。 一般來講借條上需要寫明借款人的真實姓名, 姓名後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號。 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稱或假名,

簽字是最好讓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因為按手印與簽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現在市面上有一種“自動褪色魔術筆”, 有這種簽名過段時間字跡就會消失或者變得模糊。 在寫借條時, 最好自帶筆墨。

提醒:用自己的筆, 認真核對身份資訊。

6、借條故意寫成欠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 出具欠條一張:“僅欠陳某人民幣18000元, 劉某, 某年某月某日”。 然而2年後陳某向劉某要求還錢, 劉某卻說訴訟時效已過, 拒還。

提醒:借條和欠條是不同, 兩者在都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 借條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 其法律時效性是20年, 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3年, 而且借條與欠條的舉證責任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7、借款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 約定利息為年息2%。 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 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 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 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 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 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醒:事先明確約定, 並記載於借條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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