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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棄6歲兒離家 16年後現身“丈夫”葬禮爭百萬遺產

家住江蘇省宿遷市耿車鎮的24歲小夥子蔡冰。 2000年,原告周某英獨自帶原告蔡某離開宿遷到外地生活至今。

法院判決被告蔡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原告周某英》第五條對事實婚姻的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意味著, 自1994年2月1日始, 有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只要沒有登記, 雖以夫妻關係名義生活在一起, 也不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律上認可事實婚姻的目的, 是為了保護沒有經過登記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的利益, 但這種認可不該被濫用, 事實婚姻之所以被認可, 就是因為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

如果事實婚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按照《婚姻法解釋(一)》, 可以到法院以起訴離婚的方式來結束事實婚姻關係。 但如果沒有通過起訴離婚, 這個事實婚姻是不是永遠會存在下去?目前在我國的法律當中並沒有明確的依據。

既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是認定夫妻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的基礎, 那麼, 沒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實, 是否應當認定事實婚姻關係存在就值得討論。 在本案中, 由於周與蔡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這是法院認定周與蔡存在事實婚姻的根據。 但是, 周某英在2000年時, 已經離家出走, 長達十幾年沒有與蔡某俊共同生活。

蔡冰雖然舉證了其母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 但證據未能被法院採納, 法院也在通報中陳述了理由, 那麼蔡冰應該完善這個證據。

如果蔡冰能提供法律認可的證據, 證明其母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其他子女,

說明她已經主動結束了這個事實。 既然沒有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 被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就應當消滅。 否則, 在沒有提起訴訟離婚的情況下, 事實婚姻關係就只有開始, 沒有結束, 只要人還活著, 只要曾經構成過事實婚姻, 婚姻關係就永久存在, 這顯然是缺少正當性的。 在法律適用中, 要關注形式的推理, 但當這種推理違背常理之時, 就應當考慮制度的目的, 否則, 法律就會嚴重脫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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