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察網衢州訊 4月25日上午, 由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汪某某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在衢江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該案是衢江區檢察院辦理的首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也是衢州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衢江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海青、生態環境檢察部主任俞向成出庭支持公訴並擔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 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衢江區全旺鎮某村集體山上擅自使用柴刀、手工鋸子等工具砍伐村集體所有的杉樹64棵,
衢江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和林業資源,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除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外, 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2018年3月30日, 衢江區檢察院在對涉嫌盜伐林木罪的被告人汪某某提起公訴時, 依法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衢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當庭判決, 以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四個月, 緩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同時, 支持衢江區檢察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被告人汪某某賠償造林生態修復費用5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