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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寶山警方快速查處兩起辱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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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2日, 元寶山區公安分局快速查處兩起辱警案件, 有效維護了民警的執法權益和法律權威。

4月22日11時許, 元寶山區公安分局正在執勤的交警被一名男子辱駡, 平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 將違法行為人劉某口頭傳喚至所。 經過立案調查, 違法行為人劉某的轎車涉嫌違章停車, 執勤交警對其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 劉某看到告知單後, 到大張路口西側找到正在執勤的交警理論。 在此期間, 違法嫌疑人劉某態度蠻橫, 辱駡正在執勤的交警,

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目前, 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劉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4月22日14時許, 分局交警大隊輔警在平莊鎮寶山路南段的塞外皇朝門前停車場繪製停車位, 因挪車繪製停車位線一事被王某辱駡, 並被王某用蘇打水瓶擊打致嘴唇破裂。

案件發生後, 分局警務督察大隊和錦山路派出所聯合查處此案。 錦山路派出所經過立案調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傳喚到派出所後, 對擊傷民警的犯罪事實百般抵賴, 最後在證據面前, 王某承認了自己的違法事實。 當日22時許,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律連結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造成嚴重後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嚴懲襲警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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