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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案說法」女子被害後 繼承成糾紛

女子被害後 繼承成糾紛

女子被謀殺, 留有的遺產是由其生父還是繼母繼承?名下不動產與前夫糾紛應如何處理?請看寧河法院審理的一則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系夫妻關係, 1982年2月登記結婚, 周某有一親生女周女士, 李某系周女士繼母。 2016年10月, 周女士被他人謀殺致死, 生前未留下遺囑, 李某認為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其有權繼承養女周女士生前的財產。

被告對其訴請沒有意見, 但是第三人周女士前夫何某在與周女士離婚時, 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屋因沒有滌除抵押權, 所以沒有登記過戶。

一套武清區的房屋系周女士名下, 但歸何某所有。 一套河西區的房屋系何某名下, 但歸周女士所有。 何某認為武清區房屋系其個人財產, 不同意原告繼承, 河西區房屋應為周女士遺產。

在庭審過程中, 原告李某同意將周女士遺產全部由被告周某繼承。

判決結果

經過嚴謹細緻地審查核實雙方提交的證據,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審法官認為, 周女士生前與第三人何某的離婚糾紛, 經河西區人民法院調解, 已達成協議, 武清區登記在周女士名下的房屋歸何某所有, 河西區登記在何某名下的房屋歸周女士所有, 本案中, 周女士死亡後, 其遺產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被告周某系周女士生父,

庭審過程中原告李某同意將周女士遺產全部由被告周某繼承, 於法不悖, 應予以支持。

故此,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周某依法繼承周女士所有的河西區房屋、名下小轎車及銀行存款等所有遺產。

法官釋法

本案中, 周某系周女士生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之規定, 周某系周女士合法繼承人, 同時原告李某在庭審過程中同意將周女士遺產全部由周某繼承, 因此對於繼承權, 並無爭議。

對於遺產範圍,

雖然武清區房屋系周女士名下, 但是周女士生前與前夫何某有河西區法院作出的調解協定, 根據雙方的離婚調解書可以認定, 武清區房屋歸何某所有, 系其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 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之規定和《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係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應當認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之規定。

本案中關於遺產範圍的確認, 應當以河西區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為准, 周女士生前與何某的離婚調解書已經確定, 河西區房屋系周女士個人財產, 那麼周女士去世後, 河西區房屋就變成了其遺產。 因此, 其合法繼承人周某, 應當繼承的是河西區房屋。

(天津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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