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6 16:56
昨日,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介紹該院2017年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情況, 並發佈《慈溪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年度智慧財產權審判四個典型案例。 這已經是慈溪法院連續第三年向全社會發佈涉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的白皮書。 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管局以及慈溪市律師協會、娛樂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司法服務研究實踐基地”企業代表出席本次發佈會。
2017年慈溪法院共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349件, 審結344件, 同比分別下降41.83%和43.14%。 2017年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審結率達98.57%,
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收案數量不升反降
2017年該院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數量與2016年相比下降41.83%, 與2015年相比下降10.51%。
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超九成為侵犯注冊商標相關權利的犯罪
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實現零突破
2017年, 該院受理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2件, 均為涉及商業秘密的工商行政處罰, 實現自該院成立智慧財產權庭以來零突破。 2014年陳某入職慈溪某公司, 主要負責客戶資訊收集整理、交流和接受訂單。 入職後, 雇用雙方簽署承諾保密協定, 要求在勞動關係解除後不得將公司客戶資料帶出公司, 並在解除勞動合同後二年內做好保密工作。
據慈溪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相關負責人介紹, 近年來, 為妥善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 慈溪法院立足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職能, 充分發揮司法在保護智慧財產權領域規則指引、價值導向、市場引領等方面的主導作用。 探索智慧財產權繁簡分流制度, 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發佈會結束之後, 該院舉行了主題為“宣導創新文化, 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題論壇。 來自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管局以及慈溪市律師協會、娛樂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司法服務研究實踐基地”企業的代表們圍繞企業、法院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維權、保護的有效舉措進行了交流, 為健全智慧財產權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凝聚起智慧財產權保護合力。
附:智慧財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曾經共同侵權,如今對簿公堂
2012年4月11日,美麗小天鵝公司與浙江某電器有限公司簽訂《授權公司、商標使用協定》和《定牌加工生產協議》,約定電器公司在生產、經營、銷售、推廣洗衣機產品的過程中使用“美麗小天鵝”商號及第8837659號鵝圖形商標,電器公司隨後支付了部分商標使用年費78萬元。之後,“小天鵝”商標的“正主”無錫小天鵝公司向法院起訴侵權。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美麗小天鵝公司用“美麗小天鵝”字型大小經營相同類型的家電產品,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而電器公司在對“小天鵝”字型大小及商標理應知曉的情況下,仍與美麗小天鵝公司合作,生產、銷售侵權洗衣機產品,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兩公司停止生產侵權洗衣機產品並一次性連帶賠償無錫小天鵝公司25萬元。案件執行階段,電器公司被法院劃扣26萬餘元。
之後,美麗小天鵝公司向慈溪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電器公司簽訂協定,並要求電器公司支付剩餘的商標、企業名稱使用費42萬元。電器公司當即提起反訴,稱美麗小天鵝公司早已因相似案情被其他法院認定為侵權,與自己簽訂協定是存在明顯欺詐,要求美麗小天鵝公司賠償己方損失和返還使用費。兩方爭執不下,互不相讓。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小天鵝”字型大小不作合理避讓,以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的身份簽訂《授權公司、商標使用協定》和《定牌加工生產協議》,存在明顯的侵權故意,旨在通過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獲取利益,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美麗小天鵝因合同取得的78萬元使用費應當返還。同時基於原被告雙方使用侵權商標實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酌定原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故美麗小天鵝公司還需向電器公司支付賠償款15萬餘元。
同行競爭,利用微信發圖詆毀
位於慈溪的某電器廠成立於2010年,之後開拓出檯球清洗機生產業務,還專門找了廣告公司設計了自己的產品標識。原本電器廠的這項業務平穩運行中,但在2017年1月出現了不和諧因素:有人反映,檯球清洗機銷售同行葉某,有意在微信群、朋友圈發佈詆毀該廠產品的內容。
經過調查發現,葉某幾乎每天都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群上發佈跟檯球清洗機相關的圖文資訊,一邊標榜自家品牌產品“多功能”、“最新款”、“品質第一”,一邊則用“淘汰落後產品”、“老款”、“淘汰落後”、“品質差轉不動”、“淘汰產品電機轉速慢卡球轉不動”等字眼來對比描述電器廠生產銷售的檯球清洗機。這讓電器廠的負責人很是氣憤,一紙訴狀將葉某告上了慈溪法院。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是檯球清洗設備的同業競爭者,存在同業競爭關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上推送自己銷售產品的同時,對原告產品進行貶損性文字描述,侵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顯屬商業詆毀,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綜合考慮了葉某詆毀行為的性質、範圍、損害後果等因素後,法院判決葉某立即停止詆毀原告電器廠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萬元。
“多啦A夢”帶來的官司
寧波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宣傳其樓盤,在其新開發建成的社區內舉行了一場主題為“多啦A夢展”的驚喜遊園會活動。活動中,十來件“哆啦A夢”卡通形象模型放置於社區內。房地產開發公司還通過微信公眾號對該活動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一個月後,宣傳活動順利結束了,可公司卻收到了一張訴狀,自己竟然被上海一家公司起訴了。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上海這家公司經過授權取得了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包括“哆啦A夢”形象的著作權權益。而房地產公司搞遊園活動所使用的“哆啦A夢”模型並未經過公司的授權許可。房地產公司覺得“委屈”,稱自己是通過正規途徑合法租賃的模型,且支付了租賃費用,活動結束後也立即把模型全部退了回去,模型只是在活動現場起裝飾作用,而且活動沒有門票收入。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我國與日本均屬於《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故該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房地產公司未經授權許可,在其商業行銷活動中使用“哆啦A夢”模型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美術作品展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應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活動的最終受益方,模型系其選擇、指定,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未有有力證據證明其租賃模型的事實,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酌情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7萬元。
假冒注冊商標被判刑
沈某在慈溪經營一家電器廠。2014年年底至2016年10月19日期間,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許可,給自家生產的飲水機、淨水機等產品上使用“安吉爾”、“Angel”等深圳某飲水產業集團的注冊商標,並將侵權產品銷往北京、四川等地,非法銷售獲利2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從輕處罰。最終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先期從電器廠裡扣押的1193台價值15萬元的侵權產品及產品配件全部予以沒收。
為健全智慧財產權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凝聚起智慧財產權保護合力。附:智慧財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曾經共同侵權,如今對簿公堂
2012年4月11日,美麗小天鵝公司與浙江某電器有限公司簽訂《授權公司、商標使用協定》和《定牌加工生產協議》,約定電器公司在生產、經營、銷售、推廣洗衣機產品的過程中使用“美麗小天鵝”商號及第8837659號鵝圖形商標,電器公司隨後支付了部分商標使用年費78萬元。之後,“小天鵝”商標的“正主”無錫小天鵝公司向法院起訴侵權。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美麗小天鵝公司用“美麗小天鵝”字型大小經營相同類型的家電產品,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而電器公司在對“小天鵝”字型大小及商標理應知曉的情況下,仍與美麗小天鵝公司合作,生產、銷售侵權洗衣機產品,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兩公司停止生產侵權洗衣機產品並一次性連帶賠償無錫小天鵝公司25萬元。案件執行階段,電器公司被法院劃扣26萬餘元。
之後,美麗小天鵝公司向慈溪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電器公司簽訂協定,並要求電器公司支付剩餘的商標、企業名稱使用費42萬元。電器公司當即提起反訴,稱美麗小天鵝公司早已因相似案情被其他法院認定為侵權,與自己簽訂協定是存在明顯欺詐,要求美麗小天鵝公司賠償己方損失和返還使用費。兩方爭執不下,互不相讓。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小天鵝”字型大小不作合理避讓,以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的身份簽訂《授權公司、商標使用協定》和《定牌加工生產協議》,存在明顯的侵權故意,旨在通過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獲取利益,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美麗小天鵝因合同取得的78萬元使用費應當返還。同時基於原被告雙方使用侵權商標實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酌定原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故美麗小天鵝公司還需向電器公司支付賠償款15萬餘元。
同行競爭,利用微信發圖詆毀
位於慈溪的某電器廠成立於2010年,之後開拓出檯球清洗機生產業務,還專門找了廣告公司設計了自己的產品標識。原本電器廠的這項業務平穩運行中,但在2017年1月出現了不和諧因素:有人反映,檯球清洗機銷售同行葉某,有意在微信群、朋友圈發佈詆毀該廠產品的內容。
經過調查發現,葉某幾乎每天都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群上發佈跟檯球清洗機相關的圖文資訊,一邊標榜自家品牌產品“多功能”、“最新款”、“品質第一”,一邊則用“淘汰落後產品”、“老款”、“淘汰落後”、“品質差轉不動”、“淘汰產品電機轉速慢卡球轉不動”等字眼來對比描述電器廠生產銷售的檯球清洗機。這讓電器廠的負責人很是氣憤,一紙訴狀將葉某告上了慈溪法院。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是檯球清洗設備的同業競爭者,存在同業競爭關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上推送自己銷售產品的同時,對原告產品進行貶損性文字描述,侵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顯屬商業詆毀,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綜合考慮了葉某詆毀行為的性質、範圍、損害後果等因素後,法院判決葉某立即停止詆毀原告電器廠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萬元。
“多啦A夢”帶來的官司
寧波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宣傳其樓盤,在其新開發建成的社區內舉行了一場主題為“多啦A夢展”的驚喜遊園會活動。活動中,十來件“哆啦A夢”卡通形象模型放置於社區內。房地產開發公司還通過微信公眾號對該活動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一個月後,宣傳活動順利結束了,可公司卻收到了一張訴狀,自己竟然被上海一家公司起訴了。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上海這家公司經過授權取得了在中國大陸地區行使包括“哆啦A夢”形象的著作權權益。而房地產公司搞遊園活動所使用的“哆啦A夢”模型並未經過公司的授權許可。房地產公司覺得“委屈”,稱自己是通過正規途徑合法租賃的模型,且支付了租賃費用,活動結束後也立即把模型全部退了回去,模型只是在活動現場起裝飾作用,而且活動沒有門票收入。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我國與日本均屬於《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故該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房地產公司未經授權許可,在其商業行銷活動中使用“哆啦A夢”模型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美術作品展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應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活動的最終受益方,模型系其選擇、指定,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未有有力證據證明其租賃模型的事實,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酌情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7萬元。
假冒注冊商標被判刑
沈某在慈溪經營一家電器廠。2014年年底至2016年10月19日期間,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許可,給自家生產的飲水機、淨水機等產品上使用“安吉爾”、“Angel”等深圳某飲水產業集團的注冊商標,並將侵權產品銷往北京、四川等地,非法銷售獲利2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從輕處罰。最終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先期從電器廠裡扣押的1193台價值15萬元的侵權產品及產品配件全部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