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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9300多元提成款27年未結 法院判賠近7萬

27年前, 承包單位的預製廠, 9300多元提成款卻遲遲未結算;27年後已經退休的他將單位起訴至法院。 近日, 漢中市漢台區法院判決單位支付本息共計69699.014元。

討要提成款未果 起訴單位

今年60歲的張濤是漢中市水利水電建築勘測設計院一名退休職工。 27年前, 他曾承包單位的預製廠。 漢台區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 1971年至1989年, 張濤在設計院下屬預製廠工作, 1989年至1991年, 張濤通過承包經營方式負責設計院預製廠工作至承包期滿。

2012年, 張濤提出落實其在預製廠期間的財務來往帳目, 經雙方同意並通過漢中四方有限責任會計事務所審計,

得出結論:截至1992年2月26日, 張濤向被告單位借款6280元未結清。 審計結束後, 原告提出對其承包經營期間六個施工工程的收款提成情況進行核算, 後經核算, 張濤在參與經營預製廠期間六個工程的工程費共計259967.45元, 提成費按6%的標準計算為15598.05元, 扣除張濤個人借款6280元, 張濤經營期間的提成費為9318.05元。

多次討要提成費無果後, 今年1月, 張濤將漢中市水利水電建築勘測設計院告上法庭。

爭議:27年的利息該咋算?

27年前的9300多元, 和現在的9300多元肯定不一樣, 這期間的利息究竟該咋算?

判決書顯示, 法院認為, 被告遲遲不支付原告的承包提成款項, 也不支付佔用期間的資金佔用費用, 實質上等於向原告借了上述款項一直供自己使用,

這與民間借貸在本質上沒有什麼不同, 雙方在本案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異議, 存在的分歧主要在於能否計算複利。 縱觀我國現有的關於計算複利的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 禁止複利沒有法律依據, 在民商法領域, 法無禁止即為許可, 對於原告要求計算複利的主張, 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稱, 最高法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 未超過年利率24%的範圍, 作為司法保護區, 超過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區, 24%至36%之間系自然債務區。 因此, 法院判決因被告遲延支付款項的時間長達27年之久, 應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遲延支付期間的本息和上限, 即:9318.05元×24%×資金佔用年限。 張濤說, 按照這一公式計算,

單位支付27年的利息為60380.964元, 再加上本金9318.05元, 本息共計69699.014元。 目前單位已支付5萬元, 剩下的將於近日支付。

編輯:張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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