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鄭小華

本院受理原告陳雲霞與被告鄭先焦、鄭小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因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166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陳雲霞起訴請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7月31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