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吳小公與被告石獅市桑裕服裝有限公司、石獅市國友服裝廠、江庭友、江庭喜、江庭歡加工合同糾紛一案, 因無法向你公司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司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664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石獅市桑裕服裝有限公司、石獅市國友服裝廠、江庭友共同償還原告服裝加工款15454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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