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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判決」民警執勤規範與否,不影響被告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裁判要旨預覽:經本院審查認為, 案發時本案中兩位執勤民警系在澤州縣交警大隊草底鋪中隊負責人張X的帶領下沿碗周線巡邏疏堵, 由於工作性質及案發路段的特殊性, 三人未能同時出現在案發現場屬於正常情況, 但王XC、楊XX在碗周線執勤的行為屬於協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 故對王XA該上訴理由, 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XA上訴提出交警隊執法不規範, 沒有出示執法證的理由。 經本院審查認為, 執勤民警在巡邏時著制服、開制式警車, 根據常識可以判斷出該二人系執行巡邏任務的交警,

且其提出交警執法不規範, 並未提出相應證據支持。 執勤民警規範與否, 屬於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範圍, 不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範圍, 該因素不能影響本案被告人王XA毆打執勤民警, 開車撞開警車, 以暴力方法阻礙交警執法, 從而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定罪及量刑, 故對於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王XX妨害公務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審理法院 :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 (2016)晉05刑終207號

裁判日期 : 2016-07-26

文書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件類型 : 裁定

文書性質 : 刑事

審理程式 : 二審

合 議 庭 : 秦樹傑 王嬋 張福祥

原告信息

上訴人:王XA

文書正文

當事人資訊原公訴機關澤州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XA, 男, 漢族, 小學文化, 無業。 因涉嫌妨害公務罪,

於2015年11月18日被澤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澤州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XB, 男, 漢族, 高中文化, 無業。 因涉嫌妨害公務罪, 於2015年11月18日被澤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澤州縣看守所。

審理經過

澤州縣人民法院審理澤州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王XA、王XB犯妨害公務罪一案, 於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晉0525刑初28號刑事判決。 判後, 原審被告人王XA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 本院受理本案後, 依法組成合議庭, 經閱卷, 訊問被告人, 認為本案事實清楚, 決定不開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經審理查明, 2015年11月14日下午, 因轄區內交通堵塞問題, 澤州縣交通警察大隊草底鋪中隊負責人張X安排協勤民警楊XX、王XC(二人身著協警服)二人駕駛晉EXXXX警號制式警車在碗周線下行線巡邏疏堵。

15時許, 被告人王XB駕駛豫XXXXXX號紅色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上乘坐董XX及被告人王XA)行駛至碗周線1KM+400M處時發生堵車, 楊XX、王XC巡邏到此後, 因懷疑被告人王XB無證駕駛, 便要求被告人王XB出示駕駛證件, 在王XB無法出示有效駕駛證件的情況下, 要求王XB到交警隊接受調查, 遭到被告人王XA(系王XB的父親)的阻攔, 在勸說王XA、王XB配合執法無效的情況下, 楊XX便推開王XA, 欲帶王XB到交警隊接受調查。 此時, 被告人王XB見楊XX用手推搡了王XA, 便動手從後背推搡楊XX, 王XA見狀用手開始擊打楊XX頭部、臉部, 王XC見此情況, 從王XA身後用胳膊摟住王XA脖子往後退, 王XB見狀便上前推打王XC, 將王XC警帽打掉,
王XA掙開後撿起掉落的警帽多次擊打楊XX頭、面部並將楊XX的眼鏡打壞。 王XA停止追打後, 便欲駕車逃離現場, 楊XX上前阻攔, 被告人王XA見狀下車夥同王XB強行將楊XX拽開, 王XC便將晉EXXXX號制式警車斜停在貨車前方予以阻攔, 王XA見狀進入制式警車, 欲強行將警車開至不影響其貨車通行的位置, 因未能啟動該車遂放棄, 隨後王XA強行駕駛其貨車離開時撞壞攔截的警車, 拉上王XB、董XX逃離現場。 經鑒定, 被損壞警車和眼鏡價值4172元。 2015年11月18日, 被告人王XB到河南省沁陽市公安局沁園派出所投案。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王XA的供述。 證明:2015年11月14日, 我和我媳婦董XX、兒子王XB三個人駕駛豫XXXXXX號半掛貨車行駛至澤州縣碗周線公路時遇上堵車, 下午3點左右,

我們才開到碗周線大口村附近, 過了一會, 有一輛警車從我們貨車身後開過來, 下來兩個交警敲車門問我兒子王XB要駕駛證和行車證(當時王XB坐在駕駛位置), 我兒子降下車玻璃, 跟交警說他沒有駕駛證, 交警便讓我們下車接受檢查, 我們一家三口下車後, 我跟交警說好話, 交警不理會我, 其中一個交警朝我胸前搗了幾下, 我看交警打我, 就上前用手把交警的警帽摘下了, 然後把警帽朝交警頭上扔了兩下, 我媳婦把我攔下後, 我上到貨車上發動車準備離開, 沒走幾下, 交警的警車就超過去, 停在我貨車前方, 把我又攔下了, 我就下車上到交警車上, 我不知道那就是警車, 我在車上坐了一會兒, 就下來開上我的貨車從左側繞開警車開過去了, 等我媳婦、兒子坐上貨車後,我們就開著車回河南了。我兒子沒有開過貨車,他坐在駕駛位置看著車,如果車走開的話,就叫我來開車。我長途開車太累,堵車時我就趁機躺後排床上休息。我兒子沒有動手和員警打,他一直在旁邊站著。當時有監控,具體事實以監控為准。

2、被告人王XB的供述。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15時左右,我駕駛著我家的半掛貨車(車牌號:豫XXXXXX)行駛到澤州縣晉廟鋪鎮大口村外碗周線公路上時發生了堵車,這時過來一個戴眼鏡的交警走過來檢查我的駕駛證和行車證,我說我沒有駕駛證,我爸王XA、母親董XX就從貨車後排下了車,我爸拿上他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車輛的行駛證給交警看,但交警說我是無證駕駛,計畫帶我回交警隊進行處理,我爸王XA在我面前攔著我不讓交警把我帶走,在這個過程中,我爸和交警發生了爭執,我看見那個戴眼鏡的交警用手推了我爸一下,我就過去用兩隻手推了那個交警的肩膀一下,我爸就用那個交警的帽子打他,接著又一個交警跑過來勒住了我爸的脖子,我就過去用手把這個交警拽開了。我把他們分開以後,我爸想開車走,有一個交警站在我們的車前不讓我們走,接著一輛警車開過來擋在了我們的車前,我爸就從貨車上下來了,他進了警車的駕駛座,但沒有把警車開走,之後我爸回到我們的貨車上,開動貨車想從警車邊繞過去,但由於路窄,他把警車撞開後,讓我們上了車,我們就從現場走了。今天我爸去派出所補辦身份證,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扣下了,我就到派出所自首了。我沒有和交警發生衝突,只是用手推了那個戴眼鏡的交警和用手拽了勒我爸脖子的交警,我看見戴眼鏡的交警推我爸了,就用雙手用了推了那個交警一下,後來我爸打開那個交警,我又上去推了幾下。那個戴眼鏡的交警只用手推了我爸肩膀一下,其他就沒有了。另一個交警用胳膊勒我爸的脖子,我就從他的側面過去,拽著他的肩膀想把他摔倒。

4、被害人王XC的供述。證明:2015年11月15日14時40分左右,我和楊XX一起從碗周線下行線一直逆行往晉城方向巡邏,XX發現一輛紅色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路上行駛,這輛車的司機看上去比較年輕,我們懷疑他沒有駕駛證,當時已經錯了車,我們便掉頭往回返,發現該車被堵在碗周線1KM+400M處,我們就下車要求那個年輕司機出示駕駛證,後來從車的後排出來一個中年男子,說那個年輕人沒有開車,說他自己有駕駛證,XX說已經看見年輕男子開車了,問年輕男子有沒有駕駛證,年輕男子回答說沒有,XX就讓年輕男子跟我們回中隊查一下,那個中年男子和同車的中年女子就把那個年輕男子護在身後,不想讓年輕男子去。XX正和那個中年男子說話的時候,那個年輕男子突然從背後打了XX一下,XX回頭問為什麼打人,那個中年男子也突然朝XX撲打過去,我趕緊抱住中年男子往後退,這時候那個年輕男子對我左臉打了一下,並奪過我的警帽,拿警帽朝我頭打了兩三個,中年女子把年輕男子拉走後,我也趕快退了幾步,發現了之前XX拿的執法記錄儀,我撿起來發現關機了,就繼續開機攝像。這時我看到那個中年男子罵了幾句返回他的貨車上準備開車離開,XX便邊打電話報警邊攔在半掛貨車前面不讓走,並讓我去開警車攔到車前面,我就把警車橫到路上堵住了貨車,那個中年男子便下了貨車,罵了幾句,趁我們不注意上了警車準備去開,他發動後不會開警車,中年女子將他從警車上拉下來後,他又上了他的貨車往後倒了一下,開著貨車撞了警車跑了,超過警車約五十米後,他停車拉上了中年女子和年輕男子,朝河南方向跑了。貨車是一輛紅色的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牌照是豫XXXXXX,掛車牌照記不清了。警車的左側後車燈、後保險杠、後備箱蓋,後護杠等多處被撞壞了。年輕男子打我的左臉部和頭部,我只是口腔內左側出了點血,傷情輕微,不需要到醫院治療,也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今天由於路面擁堵,中隊領導安排我和楊XX統一上路疏導交通,我們執勤時穿著冬季執勤服和反光背心,戴著警帽,佩戴著執法記錄儀,開著制式警車。執法記錄儀是XX佩戴,在我們執勤查車時,XX打開了執法記錄儀,但不知道什麼時候,執法記錄儀被打掉在地,當我撿起來時發現執法記錄儀已是關閉狀態,我及時打開繼續記錄。

5、證人張XX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我們的車走到快到省界的時候堵車了,堵車後我就從車上下來,看見有警車從山西方嚮往河南方向疏導交通,這輛警車開到我前面那輛貨車跟前並排停下了,從警車上下來兩名交警查看那個司機(年輕的男人)的證件,那個年輕人好像沒有駕駛證,就坐到了副駕駛座上,車上的中年男人從車後排到了駕駛座上,不知道他們說了什麼,中年男人和車上的一個女的從貨車上下來了,交警跟他們說讓開車的年輕人下來坐上警車回去處理,並讓那個中年男人把車開到一邊,看到這我以為路馬上可以通了,就趕快上車準備走,我到了車沒一會兒,就聽見車下有吵架的聲音,我就又從車上下來,看見貨車上的兩男一女和兩個交警圍在一起,其中那個中年男人一邊罵一邊打交警,交警沒有還手,這時那個中年男人就跑到自己的貨車上要開車走,其中一個交警站到了貨車前不讓走,他開著貨車撞交警,貨車一下一下往前走,推著那個交警往後退,那個年輕人把交警拽開後,另一個交警把警車開到了貨車前面擋住不讓走,那個中年男人就從車下下來,跑到警車上準備把警車開走,他開了幾下不會開,就從警車上下來後上到貨車上,開著貨車把警車撞開了,他在離警車不遠的地方停下貨車,讓那個女的和年輕人一起上了貨車跑了。交警當時穿有制式警服,戴著警帽,也穿有警用反光背心,當時交警開著豐田越野制式警車。在整個事情的過程中,交警沒有不文明執法的行為,我當時只看見那個中年男人打過攔他車的那個交警了,用搶下的警帽打的。我沒注意那個被打的交警哪受傷了,只記得那個交警當時戴的眼鏡被打壞了。當時警車斜停在路上,正常情況下貨車肯定過不去,但是那個中年男人開貨車把車頭先開過去後,用後面的掛車把警車掛開後走了。警車左側後面的尾燈好像被撞壞了,我願意配合交警調取我手機上拍的錄影。

6、證人任XX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3點左右,我騎電動車沿碗周線下行道逆行往村回,走到我們村附近時聽到不遠處有吵鬧的聲音,我走到堵車的地方看見一個交警站在一輛大貨車前面,有一個中年婦女拽著交警,旁邊正有個年輕人用拳頭不停的在那個交警頭上打,另一個交警在一邊用攝像機錄著像,攝像機不知道怎麼摔地上了,那個交警撿起攝像機繼續攝像,這時我看見地上還有交警的眼鏡和警服上的標誌,其中一個交警馬上把警車橫在路上堵在了貨車前面不讓走,那個中年男人從貨車上下來,上到警車上,他開了開警車開不動就從警車上下來,又回到貨車上,開著貨車撞開警車走了。兩個交警穿著警服和反光背心,拿著攝像機,開著警車,沒有戴帽子,後來我聽說交警的帽子是被人打掉的。我聽說是因為大貨車的司機沒有駕駛證,交警讓他們接受檢查,他們不配合,就打了交警,因為警車堵著貨車不讓他們走,他們就撞了警車。貨車司機罵著、打著交警,交警沒有罵人,也沒有還手打人,我只看到那個年輕人用拳頭一直打交警的頭,交警沒有還手。

7、證人董XX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我和王XA還有我兒子王XB從山西一個地方拉上貨往河南送貨,到了山西和河南交界的一個地方堵車停了,王XA累了就讓王XB坐到了駕駛位置上,他去車後面休息了,路堵的車行駛不暢通,只能一點點往前走,王XB開車了沒有我不記得了。這時候有交警開車過來和我的車並排停下了,從車上下來兩個交警要對王XB的駕駛證進行檢查,王XB說他沒有駕駛證,王XA就從車後面趴到前面把自己的駕駛證拿給交警看,王XB讓開主駕位置,王XA從主駕位置下去把駕駛證、行車證給交警,交警說王XB沒有駕駛證需要回交警隊處理,王XA就把王XB拽到一邊護著他,不讓王XB去,在和交警說話中間,交警就打了王XA,王XB看見王XA被打,就把交警拉到了一邊,另一個交警也過來和王XA在一起,我就趕快過去把那個交警拉開。交警把他們的車開到我們貨車前面堵住路,王XA就想把交警的車往路邊挪挪使貨車過去,我看見他上了交警的車就趕快把他拽了下來,王XA從警車上下來後又返回到我們的貨車上,然後開著貨車走到前面,拉上我和王XB就走了。王XB只有小車駕駛證沒有大車駕駛證,他沒有開動過我們的貨車。交警開的是輛較大的車,是不是警車我不知道。交警戴著白帽子,穿藍黑色的衣服,具體是不是警服我不知道。交警用手打了王XA幾下,具體打了幾下,打在哪我不知道。

8、沁陽市公安局沁園派出所出具的抓獲證明材料二份。證明:2015年11月18日,該所兩名民警在沁園派出所戶籍室將被告人王XA抓獲的情況。

9、沁陽市公安局沁園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王XB于2015年11月18日到該所投案。

10、澤州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材料。證明內容同抓獲證明材料、自首證明材料一致。

11、澤州縣公安局指控中心出具的監控系統單。證明:2015年11月14日15時05分接匿名報警稱有人打架,出警後瞭解系澤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協管員王XC、楊XX執勤時被豫H2925號貨車車上人員毆傷,警車被剮蹭,將案件移交澤州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12、二被害人對二被告人的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楊XX、王XC依法分別對二名被告人進行了辨認的情況。

13、證人張X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張X系澤州縣交通警察大隊草底鋪中隊負責人,由於轄區交通堵塞,2015年11月14日下午張X安排協勤民警楊XX、王XC二人駕駛晉EXXXX制式警車在碗周下行線巡邏疏堵,其在碗周線上行線巡邏疏堵,後在15時05分許,揚XX打電話稱在執勤過程中被兩名貨車司機打了。張X趕到現場後發現制式警車被撞壞,大貨車已逃逸。

14、澤州縣公安局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協警證件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被害人楊XX的協管證照片、被害人王XC的執勤證照片、被害人楊XX被毆打後警銜缺失的正面照。

15、被害人楊XX、王XC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楊XX、王XC二人因傷情輕微,均未做傷情鑒定。

16、澤州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製作的調取、接收證據材料清單。證明:澤州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依法調取、接收了本案部分證據材料。

17、被告人王XA、王XB二人的駕駛證照片及駕駛人員資訊查詢結果單。

18、澤州縣縣直單位公務用車協定供貨函、機動車註冊登記摘要資訊欄、晉EXXXX警號機動車行駛證影本。證明:晉EXXXX警號制式警車的情況。

19、澤州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晉EXXXX警號車輛的車損價值3261元,被害人楊XX被損壞的眼鏡價值911元,共計4172元。

20、被害人楊XX、王XC執勤時所佩戴的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資料、被害人楊XX用手機拍攝的視頻資料、證人張XX用手機拍攝的視頻資料。證明:案發時的情況。

21、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材料。

以上證據均由公訴機關提供,經質證,被告人王XA對證據3、4提出執勤交警未出示證件,並且其中一個交警(楊XX)先推了他兩下,他才打了那個交警,沒有打另一個交警(王XC)。對證據5提出證言是假的,證人張XX不可能知道王XB從主駕位置上坐到副駕駛位置。對證據6提出任XX的證言中說是王XB打交警,與張XX的證言矛盾。被告人王XB對證據3、4提出有一個交警(楊XX)先推了王XA,他才去推了那個交警,他沒有打另一個交警(王XC)的後背。對證據6提出自己沒有打交警。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對證據3、4提出該二名“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相關“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楊XX、王XC的證言均未說明楊XX推打王XA的情況,在執法過程中執法記錄儀如何掉在地上也未說明,應以視頻為准。對證據5提出應以視頻為准。對證據6提出王XA開車走的時候已經是打完後的事情,不可能再出現打交警的情況。對證據13、14提出兩名協警執法過程中張X不在現場,協警沒有單獨執法權。對證件照本身無異議,但提出證件不是執法證,協警也沒有警銜。對證據19提出鑒定眼鏡價值時依據的不是正規發票而是收據。對證據20中執法記錄儀的視頻內容提出有部分視頻被截取掉了。被告人王XB的辯護人對證據3、4提出被告人王XB是勸架,對兩名協警沒有阻礙行為,其他意見同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一致。對證據5提出張XX的證言僅能反映部分過程,其中兩名協警有無過錯無法反映。對證據6提出王XB僅推了協警沒有打,應以視頻資料為准。對證據13提出張X的情況說明不能反映協警有授權,且該情況說明有事後補充的嫌疑。對證據19的異議同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一致。

原審法院認為,楊XX、王XC二人作為本案的被害人,其陳述系本案證據,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所提該二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相關“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意見不予採納。結合本案證據1、2、3、4、5、6、7、20,可以反映出二被告人在面對身著協警服、開制式警車的協警進行執勤的情況下,對於被告人王XB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非但未配合協警工作,反而進行阻礙。協警楊XX面對被告人王XA的阻礙,僅僅是欲推開王XA,以便要求被告人王XB配合執法的行為並無過錯,卻遭到被告人王XB的推搡及被告人王XA的暴力毆打。協警王XC在情勢緊急下摟住正在實施傷害行為的被告人王XA的頸部,欲制止被告人王XA的傷害行為也無不當,而被告人王XB見狀推打王XC的行為也系以暴力方法阻礙依法執行的公務。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據3、4、5、6、20的異議不能成立。證據13能夠證明本案中兩名協警楊XX、王XC系在正式民警張X的帶領下進行巡邏疏導(因本案中路段的特殊性,其二人與張X分別在碗周線上、下行線進行執行公務),查看駕駛證件、要求無證駕駛人員進行配合調查均系公務活動,並非單獨執法,對二辯護人的相關異議不予採納。證據19能夠客觀反映出眼鏡被損壞的價值,二辯護人的相關異議不能成立。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以視頻記錄儀不完整提出視頻被截取的意見因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四段視頻資料(其中執法記錄儀中有兩段)能夠基本完整的反映本案的相關情況,對該異議不予採納。上述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證實上述查明事實,相關證明內容依法予以採信。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XA、王XB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二辯護人所提二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王XB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為了維護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XA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王XB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二審請求情況

王XA上訴理由:澤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協管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交警隊執法不規範,先打的上訴人,視頻資料被刪減,證人證言有瑕疵,原審認定上訴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A、王XB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該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刑罰處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XA上訴提出澤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協管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理由。經本院審查認為,案發時本案中兩位執勤民警系在澤州縣交警大隊草底鋪中隊負責人張X的帶領下沿碗周線巡邏疏堵,由於工作性質及案發路段的特殊性,三人未能同時出現在案發現場屬於正常情況,但王XC、楊XX在碗周線執勤的行為屬於協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故對王XA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XA上訴提出交警隊執法不規範,沒有出示執法證的理由。經本院審查認為,執勤民警在巡邏時著制服、開制式警車,根據常識可以判斷出該二人系執行巡邏任務的交警,且其提出交警執法不規範,並未提出相應證據支持。執勤民警規範與否,屬於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範圍,不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範圍,該因素不能影響本案被告人王XA毆打執勤民警,開車撞開警車,以暴力方法阻礙交警執法,從而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定罪及量刑,故對於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於王XA提出是交警先打的上訴人,視頻資料被刪減,證人證言有瑕疵的上訴理由,因缺乏相關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張福祥

審判員秦樹傑 審判員王嬋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馮雯雯

(來源於:警眼看天下)

等我媳婦、兒子坐上貨車後,我們就開著車回河南了。我兒子沒有開過貨車,他坐在駕駛位置看著車,如果車走開的話,就叫我來開車。我長途開車太累,堵車時我就趁機躺後排床上休息。我兒子沒有動手和員警打,他一直在旁邊站著。當時有監控,具體事實以監控為准。

2、被告人王XB的供述。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15時左右,我駕駛著我家的半掛貨車(車牌號:豫XXXXXX)行駛到澤州縣晉廟鋪鎮大口村外碗周線公路上時發生了堵車,這時過來一個戴眼鏡的交警走過來檢查我的駕駛證和行車證,我說我沒有駕駛證,我爸王XA、母親董XX就從貨車後排下了車,我爸拿上他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車輛的行駛證給交警看,但交警說我是無證駕駛,計畫帶我回交警隊進行處理,我爸王XA在我面前攔著我不讓交警把我帶走,在這個過程中,我爸和交警發生了爭執,我看見那個戴眼鏡的交警用手推了我爸一下,我就過去用兩隻手推了那個交警的肩膀一下,我爸就用那個交警的帽子打他,接著又一個交警跑過來勒住了我爸的脖子,我就過去用手把這個交警拽開了。我把他們分開以後,我爸想開車走,有一個交警站在我們的車前不讓我們走,接著一輛警車開過來擋在了我們的車前,我爸就從貨車上下來了,他進了警車的駕駛座,但沒有把警車開走,之後我爸回到我們的貨車上,開動貨車想從警車邊繞過去,但由於路窄,他把警車撞開後,讓我們上了車,我們就從現場走了。今天我爸去派出所補辦身份證,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扣下了,我就到派出所自首了。我沒有和交警發生衝突,只是用手推了那個戴眼鏡的交警和用手拽了勒我爸脖子的交警,我看見戴眼鏡的交警推我爸了,就用雙手用了推了那個交警一下,後來我爸打開那個交警,我又上去推了幾下。那個戴眼鏡的交警只用手推了我爸肩膀一下,其他就沒有了。另一個交警用胳膊勒我爸的脖子,我就從他的側面過去,拽著他的肩膀想把他摔倒。

4、被害人王XC的供述。證明:2015年11月15日14時40分左右,我和楊XX一起從碗周線下行線一直逆行往晉城方向巡邏,XX發現一輛紅色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路上行駛,這輛車的司機看上去比較年輕,我們懷疑他沒有駕駛證,當時已經錯了車,我們便掉頭往回返,發現該車被堵在碗周線1KM+400M處,我們就下車要求那個年輕司機出示駕駛證,後來從車的後排出來一個中年男子,說那個年輕人沒有開車,說他自己有駕駛證,XX說已經看見年輕男子開車了,問年輕男子有沒有駕駛證,年輕男子回答說沒有,XX就讓年輕男子跟我們回中隊查一下,那個中年男子和同車的中年女子就把那個年輕男子護在身後,不想讓年輕男子去。XX正和那個中年男子說話的時候,那個年輕男子突然從背後打了XX一下,XX回頭問為什麼打人,那個中年男子也突然朝XX撲打過去,我趕緊抱住中年男子往後退,這時候那個年輕男子對我左臉打了一下,並奪過我的警帽,拿警帽朝我頭打了兩三個,中年女子把年輕男子拉走後,我也趕快退了幾步,發現了之前XX拿的執法記錄儀,我撿起來發現關機了,就繼續開機攝像。這時我看到那個中年男子罵了幾句返回他的貨車上準備開車離開,XX便邊打電話報警邊攔在半掛貨車前面不讓走,並讓我去開警車攔到車前面,我就把警車橫到路上堵住了貨車,那個中年男子便下了貨車,罵了幾句,趁我們不注意上了警車準備去開,他發動後不會開警車,中年女子將他從警車上拉下來後,他又上了他的貨車往後倒了一下,開著貨車撞了警車跑了,超過警車約五十米後,他停車拉上了中年女子和年輕男子,朝河南方向跑了。貨車是一輛紅色的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牌照是豫XXXXXX,掛車牌照記不清了。警車的左側後車燈、後保險杠、後備箱蓋,後護杠等多處被撞壞了。年輕男子打我的左臉部和頭部,我只是口腔內左側出了點血,傷情輕微,不需要到醫院治療,也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今天由於路面擁堵,中隊領導安排我和楊XX統一上路疏導交通,我們執勤時穿著冬季執勤服和反光背心,戴著警帽,佩戴著執法記錄儀,開著制式警車。執法記錄儀是XX佩戴,在我們執勤查車時,XX打開了執法記錄儀,但不知道什麼時候,執法記錄儀被打掉在地,當我撿起來時發現執法記錄儀已是關閉狀態,我及時打開繼續記錄。

5、證人張XX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我們的車走到快到省界的時候堵車了,堵車後我就從車上下來,看見有警車從山西方嚮往河南方向疏導交通,這輛警車開到我前面那輛貨車跟前並排停下了,從警車上下來兩名交警查看那個司機(年輕的男人)的證件,那個年輕人好像沒有駕駛證,就坐到了副駕駛座上,車上的中年男人從車後排到了駕駛座上,不知道他們說了什麼,中年男人和車上的一個女的從貨車上下來了,交警跟他們說讓開車的年輕人下來坐上警車回去處理,並讓那個中年男人把車開到一邊,看到這我以為路馬上可以通了,就趕快上車準備走,我到了車沒一會兒,就聽見車下有吵架的聲音,我就又從車上下來,看見貨車上的兩男一女和兩個交警圍在一起,其中那個中年男人一邊罵一邊打交警,交警沒有還手,這時那個中年男人就跑到自己的貨車上要開車走,其中一個交警站到了貨車前不讓走,他開著貨車撞交警,貨車一下一下往前走,推著那個交警往後退,那個年輕人把交警拽開後,另一個交警把警車開到了貨車前面擋住不讓走,那個中年男人就從車下下來,跑到警車上準備把警車開走,他開了幾下不會開,就從警車上下來後上到貨車上,開著貨車把警車撞開了,他在離警車不遠的地方停下貨車,讓那個女的和年輕人一起上了貨車跑了。交警當時穿有制式警服,戴著警帽,也穿有警用反光背心,當時交警開著豐田越野制式警車。在整個事情的過程中,交警沒有不文明執法的行為,我當時只看見那個中年男人打過攔他車的那個交警了,用搶下的警帽打的。我沒注意那個被打的交警哪受傷了,只記得那個交警當時戴的眼鏡被打壞了。當時警車斜停在路上,正常情況下貨車肯定過不去,但是那個中年男人開貨車把車頭先開過去後,用後面的掛車把警車掛開後走了。警車左側後面的尾燈好像被撞壞了,我願意配合交警調取我手機上拍的錄影。

6、證人任XX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3點左右,我騎電動車沿碗周線下行道逆行往村回,走到我們村附近時聽到不遠處有吵鬧的聲音,我走到堵車的地方看見一個交警站在一輛大貨車前面,有一個中年婦女拽著交警,旁邊正有個年輕人用拳頭不停的在那個交警頭上打,另一個交警在一邊用攝像機錄著像,攝像機不知道怎麼摔地上了,那個交警撿起攝像機繼續攝像,這時我看見地上還有交警的眼鏡和警服上的標誌,其中一個交警馬上把警車橫在路上堵在了貨車前面不讓走,那個中年男人從貨車上下來,上到警車上,他開了開警車開不動就從警車上下來,又回到貨車上,開著貨車撞開警車走了。兩個交警穿著警服和反光背心,拿著攝像機,開著警車,沒有戴帽子,後來我聽說交警的帽子是被人打掉的。我聽說是因為大貨車的司機沒有駕駛證,交警讓他們接受檢查,他們不配合,就打了交警,因為警車堵著貨車不讓他們走,他們就撞了警車。貨車司機罵著、打著交警,交警沒有罵人,也沒有還手打人,我只看到那個年輕人用拳頭一直打交警的頭,交警沒有還手。

7、證人董XX的證言。證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我和王XA還有我兒子王XB從山西一個地方拉上貨往河南送貨,到了山西和河南交界的一個地方堵車停了,王XA累了就讓王XB坐到了駕駛位置上,他去車後面休息了,路堵的車行駛不暢通,只能一點點往前走,王XB開車了沒有我不記得了。這時候有交警開車過來和我的車並排停下了,從車上下來兩個交警要對王XB的駕駛證進行檢查,王XB說他沒有駕駛證,王XA就從車後面趴到前面把自己的駕駛證拿給交警看,王XB讓開主駕位置,王XA從主駕位置下去把駕駛證、行車證給交警,交警說王XB沒有駕駛證需要回交警隊處理,王XA就把王XB拽到一邊護著他,不讓王XB去,在和交警說話中間,交警就打了王XA,王XB看見王XA被打,就把交警拉到了一邊,另一個交警也過來和王XA在一起,我就趕快過去把那個交警拉開。交警把他們的車開到我們貨車前面堵住路,王XA就想把交警的車往路邊挪挪使貨車過去,我看見他上了交警的車就趕快把他拽了下來,王XA從警車上下來後又返回到我們的貨車上,然後開著貨車走到前面,拉上我和王XB就走了。王XB只有小車駕駛證沒有大車駕駛證,他沒有開動過我們的貨車。交警開的是輛較大的車,是不是警車我不知道。交警戴著白帽子,穿藍黑色的衣服,具體是不是警服我不知道。交警用手打了王XA幾下,具體打了幾下,打在哪我不知道。

8、沁陽市公安局沁園派出所出具的抓獲證明材料二份。證明:2015年11月18日,該所兩名民警在沁園派出所戶籍室將被告人王XA抓獲的情況。

9、沁陽市公安局沁園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王XB于2015年11月18日到該所投案。

10、澤州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材料。證明內容同抓獲證明材料、自首證明材料一致。

11、澤州縣公安局指控中心出具的監控系統單。證明:2015年11月14日15時05分接匿名報警稱有人打架,出警後瞭解系澤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協管員王XC、楊XX執勤時被豫H2925號貨車車上人員毆傷,警車被剮蹭,將案件移交澤州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12、二被害人對二被告人的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楊XX、王XC依法分別對二名被告人進行了辨認的情況。

13、證人張X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張X系澤州縣交通警察大隊草底鋪中隊負責人,由於轄區交通堵塞,2015年11月14日下午張X安排協勤民警楊XX、王XC二人駕駛晉EXXXX制式警車在碗周下行線巡邏疏堵,其在碗周線上行線巡邏疏堵,後在15時05分許,揚XX打電話稱在執勤過程中被兩名貨車司機打了。張X趕到現場後發現制式警車被撞壞,大貨車已逃逸。

14、澤州縣公安局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協警證件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被害人楊XX的協管證照片、被害人王XC的執勤證照片、被害人楊XX被毆打後警銜缺失的正面照。

15、被害人楊XX、王XC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楊XX、王XC二人因傷情輕微,均未做傷情鑒定。

16、澤州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製作的調取、接收證據材料清單。證明:澤州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依法調取、接收了本案部分證據材料。

17、被告人王XA、王XB二人的駕駛證照片及駕駛人員資訊查詢結果單。

18、澤州縣縣直單位公務用車協定供貨函、機動車註冊登記摘要資訊欄、晉EXXXX警號機動車行駛證影本。證明:晉EXXXX警號制式警車的情況。

19、澤州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晉EXXXX警號車輛的車損價值3261元,被害人楊XX被損壞的眼鏡價值911元,共計4172元。

20、被害人楊XX、王XC執勤時所佩戴的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資料、被害人楊XX用手機拍攝的視頻資料、證人張XX用手機拍攝的視頻資料。證明:案發時的情況。

21、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材料。

以上證據均由公訴機關提供,經質證,被告人王XA對證據3、4提出執勤交警未出示證件,並且其中一個交警(楊XX)先推了他兩下,他才打了那個交警,沒有打另一個交警(王XC)。對證據5提出證言是假的,證人張XX不可能知道王XB從主駕位置上坐到副駕駛位置。對證據6提出任XX的證言中說是王XB打交警,與張XX的證言矛盾。被告人王XB對證據3、4提出有一個交警(楊XX)先推了王XA,他才去推了那個交警,他沒有打另一個交警(王XC)的後背。對證據6提出自己沒有打交警。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對證據3、4提出該二名“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相關“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楊XX、王XC的證言均未說明楊XX推打王XA的情況,在執法過程中執法記錄儀如何掉在地上也未說明,應以視頻為准。對證據5提出應以視頻為准。對證據6提出王XA開車走的時候已經是打完後的事情,不可能再出現打交警的情況。對證據13、14提出兩名協警執法過程中張X不在現場,協警沒有單獨執法權。對證件照本身無異議,但提出證件不是執法證,協警也沒有警銜。對證據19提出鑒定眼鏡價值時依據的不是正規發票而是收據。對證據20中執法記錄儀的視頻內容提出有部分視頻被截取掉了。被告人王XB的辯護人對證據3、4提出被告人王XB是勸架,對兩名協警沒有阻礙行為,其他意見同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一致。對證據5提出張XX的證言僅能反映部分過程,其中兩名協警有無過錯無法反映。對證據6提出王XB僅推了協警沒有打,應以視頻資料為准。對證據13提出張X的情況說明不能反映協警有授權,且該情況說明有事後補充的嫌疑。對證據19的異議同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一致。

原審法院認為,楊XX、王XC二人作為本案的被害人,其陳述系本案證據,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所提該二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相關“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意見不予採納。結合本案證據1、2、3、4、5、6、7、20,可以反映出二被告人在面對身著協警服、開制式警車的協警進行執勤的情況下,對於被告人王XB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非但未配合協警工作,反而進行阻礙。協警楊XX面對被告人王XA的阻礙,僅僅是欲推開王XA,以便要求被告人王XB配合執法的行為並無過錯,卻遭到被告人王XB的推搡及被告人王XA的暴力毆打。協警王XC在情勢緊急下摟住正在實施傷害行為的被告人王XA的頸部,欲制止被告人王XA的傷害行為也無不當,而被告人王XB見狀推打王XC的行為也系以暴力方法阻礙依法執行的公務。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據3、4、5、6、20的異議不能成立。證據13能夠證明本案中兩名協警楊XX、王XC系在正式民警張X的帶領下進行巡邏疏導(因本案中路段的特殊性,其二人與張X分別在碗周線上、下行線進行執行公務),查看駕駛證件、要求無證駕駛人員進行配合調查均系公務活動,並非單獨執法,對二辯護人的相關異議不予採納。證據19能夠客觀反映出眼鏡被損壞的價值,二辯護人的相關異議不能成立。被告人王XA的辯護人以視頻記錄儀不完整提出視頻被截取的意見因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四段視頻資料(其中執法記錄儀中有兩段)能夠基本完整的反映本案的相關情況,對該異議不予採納。上述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證實上述查明事實,相關證明內容依法予以採信。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XA、王XB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二辯護人所提二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王XB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為了維護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XA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王XB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二審請求情況

王XA上訴理由:澤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協管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交警隊執法不規範,先打的上訴人,視頻資料被刪減,證人證言有瑕疵,原審認定上訴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A、王XB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該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刑罰處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XA上訴提出澤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協管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理由。經本院審查認為,案發時本案中兩位執勤民警系在澤州縣交警大隊草底鋪中隊負責人張X的帶領下沿碗周線巡邏疏堵,由於工作性質及案發路段的特殊性,三人未能同時出現在案發現場屬於正常情況,但王XC、楊XX在碗周線執勤的行為屬於協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故對王XA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XA上訴提出交警隊執法不規範,沒有出示執法證的理由。經本院審查認為,執勤民警在巡邏時著制服、開制式警車,根據常識可以判斷出該二人系執行巡邏任務的交警,且其提出交警執法不規範,並未提出相應證據支持。執勤民警規範與否,屬於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範圍,不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範圍,該因素不能影響本案被告人王XA毆打執勤民警,開車撞開警車,以暴力方法阻礙交警執法,從而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定罪及量刑,故對於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於王XA提出是交警先打的上訴人,視頻資料被刪減,證人證言有瑕疵的上訴理由,因缺乏相關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張福祥

審判員秦樹傑 審判員王嬋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馮雯雯

(來源於:警眼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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