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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 傅政華作草案說明

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森林法等7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

□ 法制網記者 朱甯甯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受國務院委託,司法部部長傅政華作草案說明。

據傅政華介紹,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党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實施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的,要及時啟動相關程式”的要求,司法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就實施《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有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

“總體上看,這次機構改革範圍廣,涉及的部門多,需要修改的法律數量大,涉及法定職責調整的情況也各不相同。 ”傅政華具體指出,有的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雖已調整到其他行政機關,但不修改並不影響承接職責的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可暫不作修改;有的因機構整合、職責調整、管理體制變動較大,不修改會影響《改革方案》實施,需要及時修改;有的新組建的行政機關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或者有關職責關係尚未理順,需要在部門的“三定”規定明確職責分工後,再修改有關法律。

“考慮到上述情況,經與有關方面溝通協調,我們對需要修改的法律採取分批修改的方式處理。 ”傅政華指出,此次修改的主要是有關職責調整的規定比較明確、各方面意見已經協調一致的部分法律。 經商中央編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軍委法制局,司法部起草了修正案草案。

修改森林等資源登記主體

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規定,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 實踐中,不動產登記已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據此,草案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記主體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改革方案》將原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到自然資源部。 據此,草案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深化跨軍地改革

森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武裝森林員警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改革方案》將原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到應急管理部,轉制後的武警森林部隊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考慮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方面還負有職責,據此,草案將第二十條第二款刪去,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相關工作”的內容,作為第一款。

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

《改革方案》將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據此,草案修改了國境衛生檢疫法2個條款;修改了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個條款,刪除了1個條款;修改了反恐怖主義法1個條款。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經過1998年和2001年機構改革對檢疫工作職責的調整,由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草案刪去這兩個規定。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必須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根據《改革方案》,草案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和第十五條第二款。

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

《改革方案》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到醫療保障局;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整合到退役軍人事務部。為此,草案修改了國防教育法1個條款、精神衛生法2個條款、反恐怖主義法1個條款、國家情報法1個條款。

精神衛生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式,實現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改革方案》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到國家醫療保障局。據此,草案對有關條款作出相應修改。

(法制網)

根據《改革方案》,草案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和第十五條第二款。

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

《改革方案》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到醫療保障局;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整合到退役軍人事務部。為此,草案修改了國防教育法1個條款、精神衛生法2個條款、反恐怖主義法1個條款、國家情報法1個條款。

精神衛生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式,實現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改革方案》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到國家醫療保障局。據此,草案對有關條款作出相應修改。

(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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