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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丨監察法釋義㉓:監察機關如何運用查詢、凍結措施調查案件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 根據工作需要, 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 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 予以退還。

釋義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運用查詢、凍結措施調查案件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收集、保全財產性證據, 防止證據流失或者被隱匿, 確保在後續工作中對違法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繳、返還、責令退賠。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 要賦予監察機關必要調查許可權。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鬥爭實踐看,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 相當一部分案件涉及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為了查清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 使收集、固定的證據確實、充分, 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查詢、凍結許可權, 同時又規定了嚴格的程式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

本條分兩款。 第一款規定的是查詢、凍結要件。 主要包括兩個要件:一是涉案要件。 查詢、凍結的涉案要件, 是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 二是必要性要件。 監察機關採取查詢、凍結措施, 必須“根據工作需要”, 這主要是指涉案單位和個人為達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目的, 有可能提取、轉移其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以及其他情形, 不採取查詢、凍結措施不足以防止這些情形的發生。

監察機關採取查詢、凍結措施, 其物件必須是屬於涉案單位和個人而不是其他主體, 並且應當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查詢、凍結書面通知, 這些機構、單位和個人應當准予查詢、實施凍結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或者拖延。

第二款規定的是解除凍結。 監察機關對凍結的財產應當及時進行認真審查, 經審查, 與案件無關的, 應當在查明情況後三日內解除凍結, 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保管人。 “與案件無關”, 是指凍結的財產並非違法犯罪所得, 也不具有證明被調查人是否違法犯罪、罪輕、罪重的作用, 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與違法犯罪行為沒有任何牽連。

需要注意的是,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既要收集、凍結能夠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責任重的書證、物證, 也要收集、凍結能夠證明其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責任輕的書證、物證, 以保持證據的完整性與客觀性。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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