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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以169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人民陪審員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介紹,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我們國家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直接形式,是我們國家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這個制度當中,人民陪審員的職權很重要。

” 李壽偉指出,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李壽偉介紹,“人民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權利”的規定並非首次出現,我國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都有類似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法再次確認了這一原則。

李壽偉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這一原則。 一是在一般情況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有同等權利。 他指出,在審判過程中,這個具體權利是訴訟法中規定的,比如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參加法庭審理,向當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訴訟參與人發問,審查判斷證據,聽取辯論意見,合議的時候發表意見,表決的時候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結果等等,這些權利都是一致的。

人民陪審員在某種意義上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另一方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界定,主要是考慮到人民陪審員不是職業法官,沒有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和法官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區別的。 具體而言主要有三個區別:第一個區別是,從審判案件範圍來講,所有的案件都由法官來審,而有一些案子陪審員是不參加的,比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裡規定的獨任審的案件都是由法官來審,陪審員是不能審案子的;第二個區別是,審判長只能是法官,主持庭審的只能是法官;第三個區別在於,人民陪審員參與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對於案件事實問題,陪審員和法官是同權的,包括發表意見、表決,但對於法律適用問題陪審員不參加表決,只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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