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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湖口2企業上榜地稅局黃榜!另外後天起,地稅實名辦稅要來了!

為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 提升稅法遵從度, 推進依法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江西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國稅發〔2015〕32號)、《九江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1號)規定, 按檔要求對有不良記錄的納稅人進行了認定,

現將不良記錄的納稅人(簡稱“黃榜”)進行公告。 下一步, 我局將會對黃榜納稅人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請黃榜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營造企業良好信譽。

黃榜納稅人名單(排名不分先後)

序號

納稅人名稱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主要違法行為

所屬分局

1

湖口縣超樂物資貿易有限公司

36042958657158X

未按期繳納地方稅費

稅源管理五分局

2

湖口縣方達貿易有限公司

91360429096200831N

未按期繳納地方稅費

稅源管理四分局

5月1日起, 九江市各級地稅辦稅服務廳將實行實名辦稅。 下面這些內容, 需要納稅人知悉。 請認真閱讀, 趕緊轉發給朋友吧。

什麼是實名辦稅?

實名辦稅是指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 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

地稅機關採集、比對、確認其身份資訊後, 辦理涉稅事項。

辦稅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納稅人授權的其他臨時辦稅員以及自然人。

哪些涉稅事項屬於實名辦稅的範圍?

(一)設立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資訊確認、稅務登記變更、停業、複業、註銷、非正常戶解除;

(二)房屋租賃及二手房交易發票代開;

(三)稅收優惠備案、確認;

(四)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

(五)退抵稅費;

(六)縣級以上(含)地稅機關認為需要實名辦稅的其他業務。

需要採集辦稅人員哪些身份資訊?

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人像資訊、授權委託書等。

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 哪些人的資訊要採集

(一)辦稅人員

1.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 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經納稅人授權的其他臨時辦稅員的, 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納稅人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託書原件;

3.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 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定)原件;

4.辦稅人員是自然人的, 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特定法定代表人

1.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法定代表人;

2.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法定代表人;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需要進行實名資訊採集、驗證的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

經過實名信息採集、驗證的辦稅人員, 再次辦理需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影本等資料的涉稅事項時, 僅需出示已被採集的身份證件原件, 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影本等資料。

特別注意

1.各辦稅服務廳受理需實名辦理的涉稅事項申請時, 首先會對辦稅人員身份資訊進行採集、比對和確認。 辦稅人員身份資訊通過比對、確認的, 繼續辦理業務;未通過的, 應當先採集其身份資訊, 經比對、確認後辦理。

2.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為過渡期。 過渡期內, 未攜帶身份資訊採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需實名的涉稅事項, 地稅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之後辦稅人員需要及時進行身份資訊採集。

2018年7月1日起,地稅機關僅受理已採集身份資訊的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3.地稅機關在採集、比對和確認辦稅人員身份資訊時,辦稅人員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真實身份資訊,並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資訊,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地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4.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者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實名辦稅相關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納稅人授權、稅務代理人代理許可權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應當及時辦理辦稅人員資訊維護。

5.各級地稅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6.納稅人首次在地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簽署誠信納稅承諾書。

上述條款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觀點,不代表湖口熱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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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之後辦稅人員需要及時進行身份資訊採集。

2018年7月1日起,地稅機關僅受理已採集身份資訊的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3.地稅機關在採集、比對和確認辦稅人員身份資訊時,辦稅人員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真實身份資訊,並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資訊,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地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4.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者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實名辦稅相關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納稅人授權、稅務代理人代理許可權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應當及時辦理辦稅人員資訊維護。

5.各級地稅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6.納稅人首次在地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簽署誠信納稅承諾書。

上述條款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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