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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上海高院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為上海著力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創新創業的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海高院制定《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 分為總體要求、具體措施和工作要求三個部分, 從八個方面提出了三十一項具體舉措, 確保每項舉措都有權威依據, 確保每項舉措都是服務上海工作大局, 確保每項舉措都是緊密結合審判實際, 確保每項舉措都是從企業家參與經營和創新創業的實際需要和痛點出發,

具有針對性。

3月7日下午, 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實施意見》。 司法智庫邀請到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羅培新、上海法學家企業家聯誼會會長柴俊勇為《實施意見》做專家點評。

以良善司法呵護企業家精神

羅培新 法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上海司法智庫學會特聘顧問, 第七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今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發佈。

這是一份價值引領與技術理性完美契合的司法檔。

企業家精神是社會最寶貴的資源。 關於企業家作用的論斷, 最為精當者, 當推“創新理論”之父——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 熊氏認為, 企業家是市場的中堅, 創新的靈魂, 他們能夠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之間, 極為精巧地引入種種新的組合, 實現創新性發展和反覆運算式變革。 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因而成為了推動社會進步的不竭動力。

自古以來, 我國的企業家群體燦若群星, 共同譜寫著中華文明的不朽篇章。

因而, 中共中央、國務院多次發文, 明確要求為企業家營造健康成長環境, 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 正致力於建設全球科創中心和卓越城市的上海, 更加需要企業家精神。

有鑑於此, 《實施意見》指出, 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 必須著力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 穩定社會預期, 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見微知著, 積沙成塔。 司法裁判所承載的如此宏大的社會價值, 是通過無數個案裁判來完成的。 而其中, 司法政策對裁判技術的引領極為關鍵。 在這方面, 《實施意見》的安排可謂精細, 洋溢著價值引領下的技術理性。

《實施意見》牢牢抓住關鍵領域, 不惜筆墨, 舉重明輕。

例如, 《實施意見》要求“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 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 應當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又如,

《實施意見》要求“審慎判斷強制性規定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 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批准、登記手續的, 儘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此為促進交易之價值的維護, 固為良善安排。

《實施意見》要求守住公正底線, 對於政府參與的合同項目, 不能偏倚裁判, 而要依法審理, 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實施意見》要求依法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行政協定效力, 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允諾案件。 對因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引發的糾紛, 要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對企業的各項合法承諾。 此種司法政策,對於時下正在普遍推行的公營合營專案(PPP),尤具指導意義。

《實施意見》要求善用信用及資訊化手段,以良法謀善治。

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嵌入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系統中,系統攔截、自動回饋,,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另外,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對接全國企業法人庫,利用大資料分析系統自動識別涉企業家權益保護類案件,健全裁判規則,為企業家創新創業提供行為規範和指引……凡此種種,均為以技術理性實現價值引領的適例。

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域者,不足謀一域。《實施意見》呵護的不僅是企業家群體,更是呵護社會進步之源泉。

柴俊勇 國家行政學院兼職教授,上海法學家企業家聯誼會會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足於上海實際制定的這一《實施意見》,營造了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維護了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尊重和激勵了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使我們廣大在滬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平等的保護,極大地增強了企業家的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調動了廣大企業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這樣良好的法治環境中,我們可以更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有這樣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我相信,未來將會有更多的優秀企業家來到上海,為這座城市增添活力。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為上海著力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創新創業的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上海市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的實施方案》和上海法院的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深刻認識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重要意義

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必須著力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社會預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必須著力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上海要建設卓越的全球城市,增強吸引力、創造力和競爭力,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準,吸引更多的優秀企業家創新創業,必須著力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全市法院要認真貫徹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良好法治環境對進一步提高上海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升城市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市委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進一步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切實增強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

(二)總體目標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準確把握新時代的新特點,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著力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引導企業家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創業創新、服務社會,調動廣大企業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為促進上海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優質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二、具體措施

(一)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

1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對於各類經濟糾紛,特別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要堅持依法辦案,公正審判,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

2 堅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疑罪從無原則。嚴格犯罪構成要件,禁止類推解釋,對定罪依據不充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對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應當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不得以犯罪論處。

3 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慎重把握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該要件。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4 依法懲治侵犯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各類刑事犯罪。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尋釁滋事等危害企業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堅決打擊在企業建設發展或者市場競爭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的犯罪活動,為企業家正常經營提供良好的治安環境;嚴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企業索賄、受賄以及市場管理中的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

5 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法適用非監禁刑,依法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確已構成犯罪的企業家,應當綜合考慮行為性質、危害程度等決定適用強制措施的種類。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對被依法羈押的被告人,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業經營管理權等權利。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企業家,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儘量適用非監禁刑。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帳戶。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於因錯誤實施保全等強制措施,致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6 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在處理企業家個人犯罪時,要避免隨意牽連處置企業法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要按照公開公正和規範高效的要求,嚴格執行涉案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對非法佔有、處置、毀壞財產的,不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均應當及時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7 依法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行政協定效力,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允諾案件。對因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引發的糾紛,要認真審查協定不能履行的原因和違約責任,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對企業的各項合法承諾,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要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對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企業的財產損失。

8 依法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糾紛案件。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行政協議不能履行,政府解除行政協議的,依法予以支援;對於企業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失補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審慎處理好企業改制相關糾紛,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當損害民營企業正當權利。

9 依法公正審理企業家財產徵收徵用案件,維護被徵收徵用者的合法權益。合理把握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堅決防止公共利益不當擴大化。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對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借助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涉企業家財產徵收徵用案件。

10 正確認定民商事合同法律效力與責任,促進和保障市場交易。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契約自由,合理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審慎判斷“強制性規定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按照相關規定,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批准、登記手續的,儘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嚴格依法認定合同可解除、可撤銷情形及合同法律責任,制裁違約失信行為,保護守約方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11 加強涉自貿區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審判,平等保護國內外企業家合法權益。繼續創新涉自貿區案件審判工作體制機制,依法保障自貿區為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開放推出的制度創新舉措,推動自貿區為國內外企業家創新創業提供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創新完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審判機制,推動建立訴訟、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按照國際公約及互惠原則,依法妥善化解“一帶一路”建設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商貿和投資爭端,平等、高效保護國內外企業家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三)依法保護企業家的智慧財產權

12 完善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權利企業“舉證難”問題。根據不同類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特點,適時向當事人釋明舉證要求及法律後果,引導當事人積極舉證。通過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公證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固定證據的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訴訟誠信體系建設,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13 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完善“三級聯動、三審合一、三位一體”的集中型立體審判模式,實現各類訴訟案件審理有序銜接、統籌協調,促進實質性解決糾紛,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質效。

14 建立以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代價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充分運用證據規則查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所得,進一步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積極運用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堅決遏制惡意侵權、反復侵權等行為,提高侵權成本。對法定賠償的適用情形以及法定賠償金額進行深入調研,合理確定法定賠償額參考標準。對權利人所主張的維權費用等合理開支,根據法律服務的市場價格予以相應支援。

15 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依法保護用人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依法妥善處理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糾紛、獎勵報酬糾紛和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兼顧發明人、作者、勞動者、用人企業及社會公眾的利益,既要注重維護資本等要素在創新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也要充分調動勞動者的創新積極性。對於勞動者未按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保守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應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或賠償相應損失。

16 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秩序、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及時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各類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加強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依法制止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嚴格追究違法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為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提供高效公平的競爭環境。

(四)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經營權

17 加強金融審判工作,妥善審理各類融資類金融糾紛案件,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深入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完善金融審判專業化體系,發揮金融審判的規則導向和價值引領作用,依法、合理引導金融“脫虛向實”,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依法規範金融創新,對於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逃避金融監管的金融交易行為,及時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防控金融風險。依法審理各類融資類金融糾紛案件,促進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依法規範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對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金融商事活動中存在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對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範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護。

19 加強破產審判工作,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破產案件各項審理機制,充分保障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破產程式中的合法權利。發揮破產預防和救治功能,對於暫時經營困難但是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綜合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進行拯救,促使企業恢復信用和活力,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對確實資不抵債的“僵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

20 加強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防止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在涉民間借貸、以物抵債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依法查明事實;確屬訴訟虛假的,依法不予受理。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制裁;虛假訴訟侵害企業家民事權益,受害人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有效防範和制裁針對企業家的惡意訴訟和虛假訴訟行為。

(五)努力實現企業家的勝訴權益

21 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加快勝訴企業債權實現。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規範執行行為,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努力兌現企業勝訴權益。對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符合破產條件的案件,及時通過執轉破機制移送破產審查,發揮破產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努力使債權得到清償或部分清償。

22 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積極推進市高院、市發改委等46部門簽署的《關於加快推進本市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合作備忘錄》落地見效,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嵌入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系統中,系統攔截、自動回饋,全面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效果。

23 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依法依職權或依申請予以撤銷、遮罩。及時處理相應的執行異議與覆議,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準確規範。

(六)有效防範和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

24 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規範涉產權錯案冤案的甄別程式,暢通申請再審及申訴管道,及時立案、規範審查,完善詢問方式,充分聽取再審申請人及申訴人的意見,充分尊重、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及申訴權,切實發揮申訴審查、審判監督在發現和甄別涉產權錯案冤案中的積極作用。

25 堅決落實有錯必糾的要求,從源頭上、制度上有效防範冤錯案件的發生。審慎把握司法政策,嚴守法定程式,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予以糾正。探索建立糾防結合工作機制,在做好產權錯案冤案甄別和糾正工作的同時,要不斷強化產權保護意識,規範審執行為,提升審判質效,從源頭上預防冤假錯案發生。

26 公正高效審理涉及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案件,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依法保護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權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造成企業家人身損害的,應當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侵犯企業家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更嚴重後果的,依法決定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企業家的財產被非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決定及時解除相應的強制措施;企業家的財產受到其他非法侵害的,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返還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確保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權益及時實現。

(七)不斷完善落實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司法政策

27 圍繞上海工作大局,抓好涉企業家相關司法政策的落地生效。發揮好法治的規範、引領、保障作用,主動服務保障上海自貿試驗區、“一帶一路”和“五個中心”等建設。對於已經出臺的服務保障上海自貿區建設、科技創新中心、“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等專項工作意見,要切實抓好落實。對於需要出臺其他保障措施,要及時制定完善,確保涉企業家的各項司法政策不斷完善落實。

28 進一步加快“智慧法院”“資料法院”建設,強化涉企業家案件的調研工作。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對接全國企業法人庫,利用大資料分析系統自動識別涉企業家權益保護類案件,及時掌握、準確研判涉企業家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態勢,深入研究、妥善解決涉企業家案件的審判執行疑難複雜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健全裁判規則,為企業家創新創業提供行為規範和指引。加強涉新興行業企業家案件的資料研究,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搜集新興行業所面對的各類疑難法律問題,積極聽取企業家特別是從事互聯網、新型金融等行業企業家的意見與建議,加強實務研究,及時回應新興行業發展的現實需求,保護企業家創新創業,大力支持新興行業發展。

29 加強審判指引、司法公開和案例發佈工作,統一相關案件裁判尺度。通過明確立案標準,細化庭審指引,完善送達規則,加強流程管理,強化對審判程式的制度約束,保障企業家程式性權利;通過推行流程公開、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方式,強化對審判程式的監督,確保涉企業家案件適用程式的規範。加大發佈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工作力度,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確保法律適用統一。及時總結加強產權保護的好經驗、好做法,為完善相關司法政策積累實踐素材。

(八)推動形成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30 持續強化以案釋法等法治宣傳工作,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結合案件審判和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發佈等工作,及時總結宣傳一批上海法院有效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好做法、好經驗、好案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平等、全面、依法保護產權的觀念深入人心。增強企業家依法維護權益、依法經營的意識,提高企業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積極引導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恪盡責任,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深化與報刊、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及新型自媒體的合作,在欄目中突出優化營商環境主題和典型案例宣傳,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31 依法支持政府為營造良好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所進行的各項配套工作。依法支持各級政府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監管方式、優化政府服務。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的溝通交流,建立常態化的資訊交流、共用機制,及時回饋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與營造良好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體制機制相關的資訊,及時向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政府治理機制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深化認識。

全市法院要切實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決策部署貫穿到上海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要立足審判執行工作實踐,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研究、主動作為,為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創新創業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分工協作,統籌推進。

營造企業家創新創業良好法治環 境事關全域,牽涉面廣,涉及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相關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不同單位之間加強溝通配合,又需要法院內部不同部門之間密切分工協作,結合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各項舉措集成統籌推進。市高院成立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法治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全市法院推進此項工作。各級法院要在黨組的領導下,積極溝通、努力作為、主動彙報、尋求支持;在法院黨組領導下和院內各相關部門的分工合作、協同努力下,凝神聚力、共同推進,確保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三)真抓實幹,重在落實。

要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上海市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的實施方案》和本《實施意見》,結合各自實際,根據重點任務分解表(見附件)的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條線指導,扎實探索推進,務求取得實效,確保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法治環境建設相關制度舉措落地生效。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此種司法政策,對於時下正在普遍推行的公營合營專案(PPP),尤具指導意義。

《實施意見》要求善用信用及資訊化手段,以良法謀善治。

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嵌入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系統中,系統攔截、自動回饋,,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另外,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對接全國企業法人庫,利用大資料分析系統自動識別涉企業家權益保護類案件,健全裁判規則,為企業家創新創業提供行為規範和指引……凡此種種,均為以技術理性實現價值引領的適例。

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域者,不足謀一域。《實施意見》呵護的不僅是企業家群體,更是呵護社會進步之源泉。

柴俊勇 國家行政學院兼職教授,上海法學家企業家聯誼會會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足於上海實際制定的這一《實施意見》,營造了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維護了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尊重和激勵了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使我們廣大在滬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平等的保護,極大地增強了企業家的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調動了廣大企業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這樣良好的法治環境中,我們可以更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有這樣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我相信,未來將會有更多的優秀企業家來到上海,為這座城市增添活力。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為上海著力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創新創業的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上海市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的實施方案》和上海法院的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深刻認識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重要意義

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必須著力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社會預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必須著力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上海要建設卓越的全球城市,增強吸引力、創造力和競爭力,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準,吸引更多的優秀企業家創新創業,必須著力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全市法院要認真貫徹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良好法治環境對進一步提高上海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升城市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市委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進一步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切實增強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

(二)總體目標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準確把握新時代的新特點,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著力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引導企業家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創業創新、服務社會,調動廣大企業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為促進上海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優質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二、具體措施

(一)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

1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對於各類經濟糾紛,特別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要堅持依法辦案,公正審判,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

2 堅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疑罪從無原則。嚴格犯罪構成要件,禁止類推解釋,對定罪依據不充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對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應當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不得以犯罪論處。

3 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慎重把握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該要件。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4 依法懲治侵犯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各類刑事犯罪。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尋釁滋事等危害企業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堅決打擊在企業建設發展或者市場競爭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的犯罪活動,為企業家正常經營提供良好的治安環境;嚴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企業索賄、受賄以及市場管理中的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

5 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法適用非監禁刑,依法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確已構成犯罪的企業家,應當綜合考慮行為性質、危害程度等決定適用強制措施的種類。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對被依法羈押的被告人,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業經營管理權等權利。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企業家,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儘量適用非監禁刑。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帳戶。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於因錯誤實施保全等強制措施,致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6 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在處理企業家個人犯罪時,要避免隨意牽連處置企業法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要按照公開公正和規範高效的要求,嚴格執行涉案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對非法佔有、處置、毀壞財產的,不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均應當及時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7 依法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行政協定效力,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允諾案件。對因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引發的糾紛,要認真審查協定不能履行的原因和違約責任,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對企業的各項合法承諾,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要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對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企業的財產損失。

8 依法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糾紛案件。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行政協議不能履行,政府解除行政協議的,依法予以支援;對於企業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失補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審慎處理好企業改制相關糾紛,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當損害民營企業正當權利。

9 依法公正審理企業家財產徵收徵用案件,維護被徵收徵用者的合法權益。合理把握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堅決防止公共利益不當擴大化。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對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借助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涉企業家財產徵收徵用案件。

10 正確認定民商事合同法律效力與責任,促進和保障市場交易。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契約自由,合理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審慎判斷“強制性規定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按照相關規定,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批准、登記手續的,儘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嚴格依法認定合同可解除、可撤銷情形及合同法律責任,制裁違約失信行為,保護守約方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11 加強涉自貿區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審判,平等保護國內外企業家合法權益。繼續創新涉自貿區案件審判工作體制機制,依法保障自貿區為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開放推出的制度創新舉措,推動自貿區為國內外企業家創新創業提供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創新完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審判機制,推動建立訴訟、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按照國際公約及互惠原則,依法妥善化解“一帶一路”建設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商貿和投資爭端,平等、高效保護國內外企業家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三)依法保護企業家的智慧財產權

12 完善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權利企業“舉證難”問題。根據不同類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特點,適時向當事人釋明舉證要求及法律後果,引導當事人積極舉證。通過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公證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固定證據的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訴訟誠信體系建設,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13 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完善“三級聯動、三審合一、三位一體”的集中型立體審判模式,實現各類訴訟案件審理有序銜接、統籌協調,促進實質性解決糾紛,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質效。

14 建立以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代價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充分運用證據規則查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所得,進一步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積極運用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堅決遏制惡意侵權、反復侵權等行為,提高侵權成本。對法定賠償的適用情形以及法定賠償金額進行深入調研,合理確定法定賠償額參考標準。對權利人所主張的維權費用等合理開支,根據法律服務的市場價格予以相應支援。

15 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依法保護用人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依法妥善處理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糾紛、獎勵報酬糾紛和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兼顧發明人、作者、勞動者、用人企業及社會公眾的利益,既要注重維護資本等要素在創新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也要充分調動勞動者的創新積極性。對於勞動者未按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保守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應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或賠償相應損失。

16 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秩序、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及時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各類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加強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依法制止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嚴格追究違法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為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提供高效公平的競爭環境。

(四)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經營權

17 加強金融審判工作,妥善審理各類融資類金融糾紛案件,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深入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完善金融審判專業化體系,發揮金融審判的規則導向和價值引領作用,依法、合理引導金融“脫虛向實”,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依法規範金融創新,對於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逃避金融監管的金融交易行為,及時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防控金融風險。依法審理各類融資類金融糾紛案件,促進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依法規範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對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金融商事活動中存在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對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範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護。

19 加強破產審判工作,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破產案件各項審理機制,充分保障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破產程式中的合法權利。發揮破產預防和救治功能,對於暫時經營困難但是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綜合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進行拯救,促使企業恢復信用和活力,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對確實資不抵債的“僵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

20 加強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防止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在涉民間借貸、以物抵債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依法查明事實;確屬訴訟虛假的,依法不予受理。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制裁;虛假訴訟侵害企業家民事權益,受害人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有效防範和制裁針對企業家的惡意訴訟和虛假訴訟行為。

(五)努力實現企業家的勝訴權益

21 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加快勝訴企業債權實現。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規範執行行為,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努力兌現企業勝訴權益。對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符合破產條件的案件,及時通過執轉破機制移送破產審查,發揮破產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努力使債權得到清償或部分清償。

22 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積極推進市高院、市發改委等46部門簽署的《關於加快推進本市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合作備忘錄》落地見效,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嵌入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系統中,系統攔截、自動回饋,全面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效果。

23 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依法依職權或依申請予以撤銷、遮罩。及時處理相應的執行異議與覆議,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準確規範。

(六)有效防範和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

24 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規範涉產權錯案冤案的甄別程式,暢通申請再審及申訴管道,及時立案、規範審查,完善詢問方式,充分聽取再審申請人及申訴人的意見,充分尊重、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及申訴權,切實發揮申訴審查、審判監督在發現和甄別涉產權錯案冤案中的積極作用。

25 堅決落實有錯必糾的要求,從源頭上、制度上有效防範冤錯案件的發生。審慎把握司法政策,嚴守法定程式,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予以糾正。探索建立糾防結合工作機制,在做好產權錯案冤案甄別和糾正工作的同時,要不斷強化產權保護意識,規範審執行為,提升審判質效,從源頭上預防冤假錯案發生。

26 公正高效審理涉及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案件,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依法保護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權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造成企業家人身損害的,應當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侵犯企業家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更嚴重後果的,依法決定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企業家的財產被非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決定及時解除相應的強制措施;企業家的財產受到其他非法侵害的,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返還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確保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權益及時實現。

(七)不斷完善落實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司法政策

27 圍繞上海工作大局,抓好涉企業家相關司法政策的落地生效。發揮好法治的規範、引領、保障作用,主動服務保障上海自貿試驗區、“一帶一路”和“五個中心”等建設。對於已經出臺的服務保障上海自貿區建設、科技創新中心、“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等專項工作意見,要切實抓好落實。對於需要出臺其他保障措施,要及時制定完善,確保涉企業家的各項司法政策不斷完善落實。

28 進一步加快“智慧法院”“資料法院”建設,強化涉企業家案件的調研工作。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對接全國企業法人庫,利用大資料分析系統自動識別涉企業家權益保護類案件,及時掌握、準確研判涉企業家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態勢,深入研究、妥善解決涉企業家案件的審判執行疑難複雜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健全裁判規則,為企業家創新創業提供行為規範和指引。加強涉新興行業企業家案件的資料研究,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搜集新興行業所面對的各類疑難法律問題,積極聽取企業家特別是從事互聯網、新型金融等行業企業家的意見與建議,加強實務研究,及時回應新興行業發展的現實需求,保護企業家創新創業,大力支持新興行業發展。

29 加強審判指引、司法公開和案例發佈工作,統一相關案件裁判尺度。通過明確立案標準,細化庭審指引,完善送達規則,加強流程管理,強化對審判程式的制度約束,保障企業家程式性權利;通過推行流程公開、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方式,強化對審判程式的監督,確保涉企業家案件適用程式的規範。加大發佈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工作力度,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確保法律適用統一。及時總結加強產權保護的好經驗、好做法,為完善相關司法政策積累實踐素材。

(八)推動形成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30 持續強化以案釋法等法治宣傳工作,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結合案件審判和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發佈等工作,及時總結宣傳一批上海法院有效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好做法、好經驗、好案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平等、全面、依法保護產權的觀念深入人心。增強企業家依法維護權益、依法經營的意識,提高企業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積極引導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恪盡責任,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深化與報刊、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及新型自媒體的合作,在欄目中突出優化營商環境主題和典型案例宣傳,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31 依法支持政府為營造良好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所進行的各項配套工作。依法支持各級政府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監管方式、優化政府服務。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的溝通交流,建立常態化的資訊交流、共用機制,及時回饋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與營造良好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體制機制相關的資訊,及時向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政府治理機制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深化認識。

全市法院要切實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決策部署貫穿到上海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要立足審判執行工作實踐,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研究、主動作為,為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創新創業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分工協作,統籌推進。

營造企業家創新創業良好法治環 境事關全域,牽涉面廣,涉及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相關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不同單位之間加強溝通配合,又需要法院內部不同部門之間密切分工協作,結合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各項舉措集成統籌推進。市高院成立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法治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全市法院推進此項工作。各級法院要在黨組的領導下,積極溝通、努力作為、主動彙報、尋求支持;在法院黨組領導下和院內各相關部門的分工合作、協同努力下,凝神聚力、共同推進,確保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三)真抓實幹,重在落實。

要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上海市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的實施方案》和本《實施意見》,結合各自實際,根據重點任務分解表(見附件)的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條線指導,扎實探索推進,務求取得實效,確保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法治環境建設相關制度舉措落地生效。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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