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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知道這些套路,你才能拿到補償金!

所謂試用期, 是對新入職員工的一個考核, 合格將可以順利轉正, 不合格可以辭退。

一般情況下, 新入職一家公司, 我們都要經歷一段時間的試用期, 短則一個月, 長則3個月甚至更多。 但上邊我們也說了, 試用期不合格是可以辭退的。

如果辭退這就牽涉到了一個問題——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也叫“辭退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 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即在我們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 公司需要依法一次性支付給我們經濟上的補助。

但想要在被辭退時拿到經濟補償金, 也不是那麼容易的,

你需要熟悉套路!

首先, 試用期內公司不能隨便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種情況下,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企業無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要辭退也可以, 但你需要讓公司舉證一下自己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舉證你自己簽署過的績效表格之類的, 而不是領導說不合格就算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呢?

如果你沒主動提離職, 是公司先提了, 並且也沒有合法檔證明你不符合他們招人的要求, 這個時候就可以拿到補償金!一般是試用滿1年-6個月, 金額是1個月工資, 不夠6個月就是半個月工資。

但很多用人單位是不會那麼輕易就給你補償金的。 熟悉套路很重要!

首先對方會讓你自己主動辭職, 嚇唬你的原因無非是:辭退你的話, 你的檔案/手冊/人事局記錄(可能還有其他名頭)會有“辭退”記錄, 不利於你找工作。 這個不用擔心, 記錄只會是“協定接觸”, 根本不會是“辭退”!

如果你還不主動辭職的話, 就要進入“公司舉證”階段了, 這個對於公司難度很大!

①他們要證明你已經明確知道這個崗位的錄用條件是什麼,

譬如你簽字了;

②他們要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譬如你簽字了一份你確認沒完成的績效表格。

除此之外, 哪怕鬧到法院, 基本上也是判用人單位輸的。 而單位根本不想到法院打這種十賭九輸的局, 所以他們一定會同意按照法律規定給你補償金的!

所以說, 懂法很重要, 關鍵時刻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打那些不要碧蓮公司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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